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原廠碳粉莢與相容碳粉莢的智財大戰

其實,這案件牽涉有專利與著作權的侵權爭議,還有使用授權契約的違約爭議,以及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有效,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爭議。大概因為篇幅所限,本文作者並沒有能夠把這些爭議與法院判決要點講清楚,非常可惜。

在專利部分,Lexmark的九個專利都被法院判決有效,所以未獲授權「使用」該等專利碳粉夾,添加碳粉,再「製造」與「販售」相容碳粉夾的廠商,都與其和解,因為沒有絲毫勝算。至於Lexmark為什麼不去告「使用」該等回收碳粉夾的消費者,當然是因為告也告不完,所得也不多,連律師費都不夠,而且與自己的消費者為敵,是最愚蠢的事,Lexmark雖然有權提告,但從來沒有廠商會去告自己的顧客,所以,。。。

在防再填充的設計上,Lexmark置入了一個晶片來控制,類似於常見的防盜拷的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機制,這樣的東西,蠻常見的,除非Lexmark有特殊設計,又願意對外公開,否則是沒有辦法取得專利的保護的(而且,很明顯的,Lexmark是把這晶片的功能內容,當作營業秘密來保護,不願意透露給他人知悉,並沒有為這防再填充機制申請任何專利)。所以,Lexmark只能用創作即取得,且也能夠禁止仿冒抄襲的著作權,來指控Static Control公司所生產的相容晶片,侵害其防再填充晶片的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是不能防止他人使用逆向工程來仿製其晶片的功能設計的,所以,法院一直認為Static Control製造與銷售該等相容晶片,是合法的,使用者(包括回收碳粉莢的製造廠商)當然更不觸法。因為沒有直接侵權,更不會成立誘導侵權。

為了防止消費者將用完的碳粉莢賣給其他碳粉莢製造商,Lexmark提供了拿舊莢購新莢的折抵(rebate)20%的優惠,並說明其有專利設計,不可以轉售予他人,並將契約文字印在包裝袋上,註明撕開使用,即代表同意。這邊牽涉此種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告知錯誤訊息,是否告知不完備,是否有給消費者閱覽與反悔機會,限制客戶不得轉售使用後之產品包裝予他人(例如將喝完的可樂瓶賣給回收業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因是,商家將產品賣給你後,那個產品就是你的,你愛怎麼樣,就怎麼樣,打洞、刻花、毀損、轉售、贈與,通通都可以,商家並不能干涉你對於該產品基於所有權人地位的處置權),確認同意機制是否為獨立步驟,消費者不致忽略而誤為同意(這也是這個案件的主要問題點)。以我國民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來看,這些違法條款是無效的,而且其確認機制也不獨立,很可能其合約根本不成立,所以是自始、確定的無效。我認為美國最高法院的見解,應也是相同。

還有,因為該授權使用契約的文字,會讓人誤以為消費者不可以將使用後的碳粉莢賣給回收業者,所以形成標示不實文字於產品上,所以還涉及商標法的標示不實問題,還有前面說的契約內容與簽約形式,可能會與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公平商業交易秩序產生衝突的問題。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後來的審查重點。

總之,這個案子蠻有趣的,橫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以及公平交易法等,希望我這個補充,配合該文的解析,能夠讓各位了解這個案例的來龍去賣,並引為自身之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