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9日 星期六

連「兩岸同屬中華民國」(憲法一中)都可以接受

嘻嘻,連「兩岸同屬中華民國」(憲法一中)都可以接受,中國真的是急了。
以一中各表來說,這個「兩岸同屬中華民國」,本來就是我方依照上世紀80年代末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關係條例的一貫主張,也就是說中華民國的主權仍及於兩岸(憲法稱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只是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兩岸關係條例稱其為台灣地區,而治權所不及的,稱為其他地區)。
只是以前對岸不願意我方可以在公開場合說這,因為他們對外一直主張他們在1949年就把中華民國滅了而繼承其主權,現在竊佔台灣的是不聽他號令的地方政府(台灣當局)。
而照著對岸於上世紀80年代末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於這世紀初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對岸是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也當然及於兩岸,而其治權並不及於台灣地區(但他們一直不願意公開承認這個,不像我們是明訂於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關係條例)。
所以,這是一中各表/憲法一中的公開化,也就是各說各話,互不否認(也就是說,這樣就沒有爭議需要擱置了,可以直接共創雙贏了),只是你說的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我說的憲法是中華民國憲法而已。
從這個刻意釋出的訊息看起來,如果不是假新聞,中國準備接受於公開場合,我方可以提中華民國。也就是只要說出一中,就可以各表其國號,而我方是中華民國,對岸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就表示一中各表可以公開說了。
其實,國台辦發這個新聞應該是為洪習會定調,這表示洪這次一定可以說出一中各表的,至少可以說出中華民國這四個字,好替國民黨加分。上次馬習會,中華民國都不能說出口,對國民黨一直主張的九二共識造成大傷害,中國是知道的。而且,連中華民國都不准提,那就是逼著我們用台灣為名義獨立了,他們也發現這個危險了。
六中全會確定明年下半年將舉行中共十九大,意謂未來一年北京政壇將進入十…
UPMEDIA.MG

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可以輕鬆儲能的新發現

哇!輕鬆做到「逆燃燒」,把二氧化碳與水,轉換成乙醇及氧。
在室溫與市電條件下,能源轉換效率就輕易達到60%!
「這個觸媒是在矽基上鋪上一片奈米級的銅和碳結構,再依靠碳結構當中摻入的少許氮原子,讓原本平順的表面「皺折」起來。將這個表面放入溶有二氧化碳的水中,再施以一點電壓,就可以將二氧化碳加水反轉成乙醇加氧氣,基本上就是將燃燒的過程反轉過來,再用電力補足中間的化學能差。藉由控制表面特徵的大小,科學家可以接近完美地只產生高純度的乙醇,初步的系統就擁有 60% 的轉換率,相當不錯。整個過程可以在常溫下進行,而且可以相當自由地擴大或縮小生產規模。」
這奈米薄膜形成反應觸媒,過程中仍要輸入電能,以獲得60%的能源轉換效率(也就是說,有40%的輸入能量,就在這轉換過程中浪費掉了)。比起發展已經超過百年的內燃機,一般仍不到40%的能源轉換效率,這方法,一開始就可達到60%的能源轉換效率,這是很令人興奮的發現。
尤其因為乙醇性質穩定,安全性高,常溫下為液態,用塑膠管與塑膠桶就能輸運,這樣的能源轉換效率,很適合把多餘的電能以乙醇的方式儲存起來。要用的時候,拿酒精當燃料,餵給以其為燃料的渦輪發電機或引擎即可。
乙醇燃料電池的發電效率也可以高達70%以上,安靜無聲,極低的廢氣量(就是二氧化碳與水,以及非常微量的一氧化碳),比起直接拿乙醇來燒,例如燃氣渦輪機發電,或用來做酒精車的內燃機的燃燒,除了燃料電池的價錢居高不下之外,也有競爭力。
在科學界「意外發現」的故事層出不窮,許多(微波爐!)都對現代生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美國 Oak Ridge…
CHINESE.ENGADGET.COM

2016年10月19日 星期三

自動駕駛 vs. 駕駛輔助

這種廣告內容與契約免責文字的差異,在消費糾紛上,其實車商在法庭上是很難討得了好的,還是要負責的,所以我說Tesla很敢說。現在德國政府已經去函警告了,我想美國政府也不會坐視的。
飛機有許多輔助設施(雷達,氣象衛星,導航衛星,飛行電腦,防撞山系統,...)與專職人員(航管,塔台,...)的協助,其自動駕駛功能,還是只能在非起降段使用,在起降階段,他們頂多只能叫做飛航輔助系統。
道路上的車輛,路況更複雜,道路上或旁邊也沒有埋設精準導航或駕駛輔助設備,更沒有道路淨空監管或中控塔台人員,我真的認為現在要大力宣傳車子的自動駕駛功能,這些車商真的太大膽了些,難怪德國政府坐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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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動駕駛」,究竟只是個用詞上的問題還是產業界需要劃分清楚界線?「我認為這裡仍有超越語意學的一些東西;」Riches表示:「消費者不是技術專家,當車廠在廣告裡使用了“自動駕駛”這個詞,然後再用字體縮小的免責聲明強調“駕駛人仍需一直車輛掌握控制權”,至少對我來說會感到有些混淆困惑。」
對此Tesla的一位發言人則回應:「就像在飛機上,如果自動駕駛功能被正確使用,相較於完全由人工駕駛飛機,能減輕機師的工作負擔並添加多一層安全保障。」但是,這兩件事情似乎不可同日而語,飛機機師是接受高度訓練的專業人士,跟只是開車去買菜、接送小孩的家庭主婦沒有可比性。
此外,自動化技術專家表示,很多被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與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歸咎為「人為疏失」的事故,或許能更清楚解釋為「人類與自動化技術的互動失敗」。
專家們檢視那些意外事故所得出的結論是,就算是受過專業訓練的飛行員,無聊與分心、模式設定混淆(mode confusion)、從自動化錯誤中復原、技能退化以及信任等問題,仍是自動駕駛技術的主要顧慮。
因此就算在「自動駕駛」模式下,無論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機師或是一般汽車駕駛,都得承擔各種還未解決的人類與自動化技術互動棘手問題。」
關於「自動駕駛」,究竟只是個用詞上的問題還是產業界需要劃分清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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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必須得到專利說明書的支持

申請專利範圍當然不能超出發明人在說明書裡揭露的技術方案內容。
也就是說,你沒有揭露的東西,當然不可以讓你據為己有。對不對?
本案的專利說明書,尤其是實施例,寫明本案發明是在Pager(傳呼機)上使用,請求項裡雖然用node (節點)來取代,但沒有其他說明或實施例來支持其擴張解釋專利範圍的主張,當然到了法院裡其主張會落敗,而不被認為包含傳呼機以外的通訊裝置。
所以,各位應提醒發明人應該要提供更多實施例以展現其設計方案的多樣性,而且在申請遞狀前也請自我檢查一下,請求項所述是否有得到說明書的充分與必要的支持,更應該要告訴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千萬不要省這點撰稿費與超字費,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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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

訴訟是專利品質的唯一檢驗方式

這是美國衡平法院對於潔手原則的實踐,你要主張別人侵權之前,先確定你的權利取得無瑕疵。
我們在這個案子裡,更可以看到一般台灣專利權人與事務所都會犯的錯誤,還好都能順利糾正回來,但也花了許多無謂的金錢,更冒了讓專利不能執行的無謂風險。
[專利侵權訴訟是專利申請品質最嚴厲的審查:大立光 v. 三星]
在US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為了要避免敗訴時所面臨的高額賠償金和產品禁止販售風險,除了會積極主張被控產品無侵害和專利無效等防禦外,被告同時也會竭盡全力挖掘原告在US專利申請過程中的任何瑕疵,盡可能主張原告在申請過程中有不正當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導致原告所主張專利應該為無法主張狀態(unenforceable)。
因此在US專利侵權訴訟中,任何US專利申請程序細節,均會受到被告的嚴格詳加檢視,所主張US專利的申請品質會受到最嚴厲的審查。...

圖、專利侵權訴訟是專利申請品質最嚴厲的審查:大立光v.三星在US專利侵權…
IKNOW.STPI.NARL.ORG.TW|作者:科技產業資訊室


留言
藺仁雁 就是說要刮別人的鬍子,先把自己的刮乾淨的概念嗎?

Vincent Chen 是的
愛恆春 但也不用太驚訝,因為我們在美國的時候做過研究,專利可以活過訴訟檢視的,比例非常非常低 ><...

Vincent Chen 是呀,所以提告的人,都是一次提十個專利侵權,提高最後還是有一個請求項存活的機率。

Vincent Chen 不過,美國公司要拿來告人的專利,一般不會犯下文中所述的專利申請品質上的錯誤。

愛恆春 喔,我剛剛點進去看,的確不會是這種類型的錯誤XDDDD

Vincent Chen 台灣專利權人選的都是最便宜的事務所,結果就是這樣。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關於中國的海浪發電技術疑似竊自英國一事

又一中國完全自主的科研「致敬」成果!
不過,若仔細分析起來,中方假如能夠好好做好「山寨」他人專利設計的規劃,英方也只有吃啞巴虧的份,誰叫你不做好保密防諜與維權的準備工作呢?
*.營業秘密部分:
英方想要提告中方剽竊其營業秘密,就要舉證(1)其遭竊取的是營業秘密,而且(2)中方是非法取得該營業秘密,而且(3)造成英方的損害。我認為只有中方發瘋了,才會去承認這些。而且,英方多半還要到中國法庭來提告,想要得到有利判決,這個是更難了啦。
*.專利技術部分:
英方的設計申請的應該是發明專利,而不是外觀專利,所以兩者外型相似,並無侵權。
而專利的內容,本來就是對全世界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參考與仿製研究,不會侵權。所以,任何專利說明書,必須講解其專利設計至同業可以輕易實施才行,中方只要好好研讀就行了。
中方研究該等專利後,若於實施時,先進行迴避設計,而成功避開其專利範圍的話,也不會侵權的。
況且,申請專利很貴的,更是要到各國一一付費審查而獲證的,才有該國的專利證書在該國法院可以主張。依據巴黎公約或專利合作公約,發明人到各國去申請當地國專利的時間,也有明文的限制,時間過了,就喪失其新穎性(自己在他國的專利申請書,成為該國專利申請的前案),並不能獲證。
我認為多半的情況,是英方當初並沒有在中國申請專利,既然你在中國沒有專利,則中方自然可以大大方方的照抄其英國的專利設計,而在中國境內隨意實施,而沒有侵權的可能。

號稱中國自主研發的海浪發電系統「海龍一號」,可能是偷自英國!中國總理…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留言
Vincent Chen 是的,這種設計,並不耐風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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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的沒錯,這家公司沒在中國申請過專利,中國人當然可以大抄特抄。
「現在這家名為Pelamis蘇格蘭公司已經不存在。《泰晤士報》報道說,那家公司在2014年破產,其知識產權歸另外一家公司「波浪能源公司」所有。這家公司的一位發言人說,這種波浪發電的知識產權在中國沒有得到保護。」
英國懷疑中國盜竊波浪發電技術資料——《衛報》報道,2011年3月一個夜晚,蘇格蘭再生能源制造商Pelamis的5臺筆記本電腦被盜竊。案件發生幾周前,該公司接待過由中國副總理李克強帶隊的60多人的代表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