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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國內學校申請專利很多,但有用的不多。

不要再申請廢專利了,OK?

所謂基礎研究,就是不知道這個東西有什麼用處,但是蠻有趣的,搞不好會很有用,而且前人沒有做過。他的商業價值是看不到的。而看不到商業價值的發明,請問要申請專利幹什麼?當獎狀嗎?

所謂產品研發,就是已經看到一個應用,一個商機,一個需求,然後去做出一個成本與效能都能滿足這個需求的產品,讓客戶買單,而賺取利潤。他的商業價值,就是可能賺取到的合理利潤。具有這樣潛在商業價值的發明,才有資格去申請專利。

而專利,就是讓其持有者,可以據以排除競爭對手,合法獨佔市場獲利的手段,他人想要進場,就要乖乖付錢。所以,沒有競爭者的發明,沒有潛在侵權者的發明,就沒有申請專利的價值。

因此,專利不拿來告人,或告不了人,其實就是一張很貴的廢紙。國內學校為了專利而專利,也沒有人要技轉或授權,老師都只是據以拿績分拚升等,真的是件很奇怪的事情。

對於技術應用的商業價值,沒有正確認識或評估,用發明者過去的申請實績來評斷,是有點奇怪的。就像基金經理過去的投資績效,並不保證其未來能有此獲利,發明者的每一個創見,都是獨立事件。更何況,如果把專利範圍極小化,想要申請到專利,其實也不是那麼困難。
不要再申請廢專利了,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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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

訴訟是專利品質的唯一檢驗方式

這是美國衡平法院對於潔手原則的實踐,你要主張別人侵權之前,先確定你的權利取得無瑕疵。
我們在這個案子裡,更可以看到一般台灣專利權人與事務所都會犯的錯誤,還好都能順利糾正回來,但也花了許多無謂的金錢,更冒了讓專利不能執行的無謂風險。
[專利侵權訴訟是專利申請品質最嚴厲的審查:大立光 v. 三星]
在US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為了要避免敗訴時所面臨的高額賠償金和產品禁止販售風險,除了會積極主張被控產品無侵害和專利無效等防禦外,被告同時也會竭盡全力挖掘原告在US專利申請過程中的任何瑕疵,盡可能主張原告在申請過程中有不正當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導致原告所主張專利應該為無法主張狀態(unenforceable)。
因此在US專利侵權訴訟中,任何US專利申請程序細節,均會受到被告的嚴格詳加檢視,所主張US專利的申請品質會受到最嚴厲的審查。...

圖、專利侵權訴訟是專利申請品質最嚴厲的審查:大立光v.三星在US專利侵權…
IKNOW.STPI.NARL.ORG.TW|作者:科技產業資訊室


留言
藺仁雁 就是說要刮別人的鬍子,先把自己的刮乾淨的概念嗎?

Vincent Chen 是的
愛恆春 但也不用太驚訝,因為我們在美國的時候做過研究,專利可以活過訴訟檢視的,比例非常非常低 ><...

Vincent Chen 是呀,所以提告的人,都是一次提十個專利侵權,提高最後還是有一個請求項存活的機率。

Vincent Chen 不過,美國公司要拿來告人的專利,一般不會犯下文中所述的專利申請品質上的錯誤。

愛恆春 喔,我剛剛點進去看,的確不會是這種類型的錯誤XDDDD

Vincent Chen 台灣專利權人選的都是最便宜的事務所,結果就是這樣。

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寶可夢不能進入台灣,是因為有人提告它侵害專利?

有趣的新聞,寶可夢不能進入台灣,是因為有人提告它侵害專利?

反正專利權人已經提告了,而且求償一億元,就讓我們看下去,看看法院會怎麼判決說。

但本所黃柏仁律師說,其實本土遊戲Ingress,Layar等應該比任何人更早,就把要你到處蒐集寶物,虛擬與實境結合的遊戲實現了。它雖然並不好玩,蒐集寶物久了就沒趣了,也沒有角色扮演遊戲必備的練功房與經驗值的設計,但它很早就推出這個隨著地圖到處尋寶的遊戲,所以如果有人可以專利對寶可夢提告侵權,那個專利應該也會因為Ingress,Layar這個前案的存在而無效才對。

我也記得好早以前,就聽過老外在台灣與世界各地,利用GPS定位進行越野賽跑,搶先找到藏寶圖與指示等,在玩野外的尋寶遊戲。

而我看了這個I320720專利,申請日雖然很早,2006/05/29就提出申請,但其請求項1寫的真的範圍很廣耶!因此,它的這個專利範圍,幾乎把所有Location Based Applications的可能應用都含在裡面了,如下所示。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機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為車用電腦。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為筆記型電腦。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為平板電腦。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為掌上型電腦。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為手機。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定位系統為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為該攜帶型裝置之身份資訊。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為該攜帶型裝置之地理位置資訊。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為該攜帶型裝置之狀態資訊。
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為以真實世界地圖做為虛擬世界地圖之線上網路遊戲。
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為旅遊購物服務。
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遊戲方法,其中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為實體世界定點解任務。

用白話文翻譯一下就是,使用結合定位系統有無線傳輸功能的行動裝置,回傳自己所處的位置到主機,然後主機可以利用這個位置資訊,傳回行動裝置來做一些事情,例如線上網路遊戲、旅遊購物服務、線上定點解任務等。

例如,我用 Google Maps 傳入本人所在位置,然後藉以搜索我所在附近的商家來買東西,這樣好像也侵權耶!?

這專利範圍實在有點廣!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這樣的做法有利就有弊,把專利範圍寫得這樣廣的缺點就是,能夠把它打掉的前案(先前技術),也會變得是非常多了。

所以,我對於這個專利的有效性,會持蠻懷疑的態度的。

《精靈寶可夢GO》(Poké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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