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我認為臭跩貓與妙可大王並不相似。

如底下文章《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所述,這種將自然界動物(貓咪)造型卡通化的結果,表達非常有限,相似是必然的,所以法院判斷其是否為仿製抄襲(實質相同)的非獨立創作的標準,就應該緊縮,也就是說,只要有外觀上可以察覺的不同,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完全的接觸與複製),就應判定為不相似,而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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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精神的創作,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而所謂創作是著作人思想或感情之表現(註8),因此必須是具體的「表達」(Expression)(著作權法第10-1條參照)(註9),而非概念(idea),且足以表現作者的個別性。既然稱之為創作,其就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即其為獨立創作,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而能表現作者特性,為其人格之延伸,且必須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3條第1款參照),還有必須為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同法第9條參照)

惟於1989年,美國Sherman教授等提出「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 (The merger doctr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或稱「概念與表達合一原則」,是指某一概念之表達非常有限,並無法用不同表達呈現此一概念時,該概念與其表達即已併合為一,假若我們保護這些有限的表達,實質上就使人可以獨占此一概念,而且這些有限的表達本身,任何人來完成均相同,並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原創性,所以在此特殊的表達極為有限之情況下,並不給予其著作權的保護。」

惟「筆者認為不該以剝奪創作人的著作權,來處理這種表達極為受限的特殊狀況,原因是因為我國立法上,如前所述,採取的是著作權當然發生主義,只要是你的獨立創作,你就是著作人,就有其著作權,於法無據的情況下,並不能任意剝奪人民已經取得的著作權。所以,在某一概念之表達非常有限,該概念與其表達已經幾乎併合為一的特殊情況下,筆者認為並不是剝奪其著作權,而是該著作權的權利範圍自然會因此而大幅限縮。

也就是說,在這種表達極度受限,所有表達都十分相似的特殊情況下,表達的相似是必然的,只要某人的作品為獨立創作,或者即使為相同的表達,但只要確定創作人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完全的接觸與複製),即其具有原創性,不但可取得自己的著作權,並且也不侵害他人原表達的著作權才是(註11)。」

「只是在將自然小鴨外型創作為卡通造型小鴨的表達過程中,若碰到本文前述的「表達極為有限」(例如僅有鴨子的身子、頭部、眼睛,還有這三個要素的組合,使得所有的卡通造型小鴨都極為相似)的特殊狀況時,此時各種卡通化造型黃色小鴨,因為其「設計上的擁擠」現象,所以也如本文前所述,筆者認為法院判斷其是否為仿製抄襲(實質相同)的非獨立創作的標準,就應該緊縮,也就是說,只要有外觀上可以察覺的不同,就應判定為不相似,而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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