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軟體專利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軟體專利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9年4月29日 星期一

關於軟體專利的可專利性審查基準(Alice-Vanda Test)

看看其專利請求項內容先。侵權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可專利性在Alice案後被限縮,這個專利很可能會被無效掉。
發明方案中,使用通用電腦的程式(軟硬體系統組合)CBM(基於電腦的方法),電腦的使用必須「顯著改善」”significant more”該技術方案,而成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使其並非抽象概念(單純的操作步驟描述)。你在這請求項,除了選擇方式的描述外,有看到任何技術內涵嗎?
即使本發明在Vanda案後,可能可以用“連結實際應用”來取得可專利性,另外,在2005年,ping也是公知常識,所以這專利在進步性上也很有問題。
(註:最新的美國專利商標局有關可專利性的判準在這裡: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Quality_Chat_1_10_2019.pdf。
而基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lice與Vanda兩案中所表達見解所更改的可專利性審查基準,合稱“Alice-Vanda Test”。)
「報導也指出,這項技術是美國第7593374號專利,於2005年被授予一家名叫M-LABS的中國公司,而它的共同專利權者為 WiNet Labs和M-LABS。不過這也不是第一次 M-LABS提到蘋果侵權,其實早在2014年他們就曾通過代理商想出售專利給蘋果,但沒想到卻被忽略了,因此最近才決定走向法院,希望得到蘋果公平合理的使用費、三倍的賠償損害金以及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來得到蘋果專利的使用利息。」
美國第7593374號專利:
Claim 1. A method for forming an ad-hoc network with a plurality of nodes, the method comprising:
electing a coordinating node from the plurality of nodes, the coordinating node then:
assigning an ad-hoc network address to each of the other nodes with the ad-hoc address recognizing participation of a respective node in the network; and
assigning a local address to each of the other nodes with the local address setting a position of a respective node in the network,
wherein the electing step comprises:
emitting pings from each of the nodes to locate nodes within a radio range; broadcasting a tag from each of the located nodes to identify each of the located nodes; sending out an election-ballot packet by each of the identified nodes to each of the other identified nodes,
wherein the electing step further comprises electing the coordinating node based on information in the tags,
wherein each of the tags includes a serial number, the electing step further comprises electing the node with the highest serial number.

TW.NEWS.YAHOO.COM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綜合報導 近日蘋果公司遭控iPhone與iPad中「個人熱點」這個功能侵權,消息一出,引起全球果粉們一陣譁然。 綜合外媒報導,日前美國企業WiNet Labs起訴蘋果產品iPad、iPhone的個人熱點功能侵犯了他們其中....

留言
  • Hsuan-Hung William Kuo 陳律,可是Vanda v West-Ward, 887 F.3d 1117 (Fed. Cir. 2018)之後的step 2A修改反而又稍微放寬了⋯⋯
  • Vincent Chen 發明方案中,使用通用電腦的程式(軟硬體系統組合)CBM(基於電腦的方法),電腦的使用必須「顯著改善」”significant more”該技術方案,而成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使其並非抽象概念(單純的操作步驟描述)。你在這請求項,除了選擇方式的描述外,有看到任何技術內涵嗎?
    • Hsuan-Hung William Kuo 我們現在看可能這樣,但是要回到當時的背景(本案申請時間2005, 主張優先權至2004的案子)
      在Alice-Vanda test (2019.01由USPTO實施於其更新的步驟中)
      https://www.uspto.gov/....../Quality_Chat_1_10_2019.pdf

      step 2A現在是two-prong test
      "Prong Two: Evaluate whether the claim recites additional elements that integrate the exception into a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exception." (p. 19)
      如果有抽象概念以外的元素將發明連結到實際應用......

      就本案觀之,ad hoc可能可以主張是一個實際應用

      "Because Step 2A excludes consideration of WURC, a claim that includes WURC (well-understood, routine, conventional) elements may still integrate an exception into a practical application." (p. 26)

      就算是用習知的手段來達成"連結到實際應用"也是可以的。

      雖然過於上位的手段(以本案來看就是electing/assigning)仍然被排除,但是"emitting pings..."似乎並非上位手段

      當然實際還是要上法院才知道......但是現在實際上101還在一個標準隨時在變動的狀況~"~(apple怎麼沒趁前幾年提個PGR之類的......現在標準又放寬感覺事情麻煩了一些)
      1
    • Vincent Chen Hsuan-Hung William Kuo 或許Apple評估過了,才不買的。
    • Vincent Chen Hsuan-Hung William Kuo 另外,在2005年,ping也是公知常識,這專利在進步性上也很有問題。
    • Hsuan-Hung William Kuo Vincent Chen 對,我認為Vanda的一個好處就是把103/101盡量分明白

      所以有連接到"實際應用",好那我們先不管他是不是習知,我們最後來看進步性

      沒有的話,那我們要看是否帶來領域的進步,要帶來整個領域的進步應該是不可能是"習知技術",所以要排除WURC

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軟體專利適格性中所謂的「significant more」是啥意思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判決後揭示之專利適格性(可專利性,Patentable, statutory or 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 )判準,其中所謂「突出的具體技術特徵」(significant more),筆者認為就是並非單純的轉譯(translate),也就是說,並非只是把抽象概念(演算法)轉化為電腦語言用通用電腦來實現而已,該發明必須要有其他技術性內涵,例如創造一個特殊的資料結構或加上一個電路元件來加快運算法的運作或者提升其效果(例如準確性)等,才具有可專利性,也就是專利適格性。接下來專利局才會去審查與討論該發明是否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等。

筆者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判決中,所謂「電腦為該方法能夠被實行且產生有用、具體與確實結果的重要因素,而不僅使某解答較快被完成」,其實是「並非單純將現有程序用電腦程式編碼(亦即編寫程式,program coding)後用電腦完成」的另一種表述方式,其實就是換個方法表示前述多則美國實務判例所認定的,「單純的自動化,並不具備專利適格」的看法。

這是因為,程式寫作者(programmer)照著某演算法(流程圖)與資料結構,去編寫程式,其所得的結果,是一個創作沒錯,但是其僅能得到著作權,對於該表達方式(程式碼)的保護。這是因為,若抽離了那個演算法與附屬的資料結構後,程式寫作者所實行的,僅僅是編輯與翻譯等行為,其中並沒有任何技術進步內涵(Inventive Steps),不是一個技術解決方案(Problem Solving Technical Solution),更不要說什麼發明創見了。

2017年CAFC軟體專利適格案件摘要回顧 
自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案件宣告軟體無效後,有關軟體專利的適格性持續在聯邦法院被挑戰,多數面臨被宣告無效之命運。DDR Holdings是Alice案判決後,是第一件被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宣告軟體專利有效的案件,此後2014-2017間僅有9件訴訟案件的專利維持。2017年一共審理27件與電腦執行有關技術,其中有三件案件的專利有效性被維持,顯示有關軟體專利適格性的判斷仍然嚴苛。本文將摘要其中二件被聯邦上訴法院作為前例的案件,供軟體相關產業實務人士參考......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IPNC_180110_0501.htm


北美智權報 ─ 提供您最需要的IP實務與知識
NAIPO.COM
----
又一個因具有「significant more 」技術手段而具備可專利性的案例。
「Under Alice Corp. Pty. v. CLS Bank Int’l, 134 S. Ct. 2347, 2354 (2014), if the claims at issue are directed to a “patent ineligible concept,” then the court will “examine the elements of the claim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contains an ‘inventive concept’ sufficient to ‘transform’ the claimed abstract idea into a patent-eligible application.” If the claims are directed to a patent-eligible concept, they satisfy Section 101. Here, the Court looked to whether the claims were directed to a specific improvement in the capabilities of computing devices, or, instead, “a process that qualifie[d] as an ‘abstract idea’ for which computers are invoked merely as a tool.” Enfish, LLC v. Microsoft Corp., 822 F.3d 1327, 1336 (Fed. Cir. 2016).
Core’s claims were directed to an improved user interface for computing devices, which was not an abstract idea. While the generic idea of summarizing information was known, the claims were directed to a “particular manner of summarizing and presenting information in electronic devices” that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over the prior art. Therefore, the claims were not directed to an abstract idea.」
http://www.ipwatchdog.com/2018/02/02/claims-summarizing-information-not-abstract/id=93240/


The Federal Circuit affirmed the denial of LG‘s motion for summary…
IPWATCHDOG.COM

-----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誰說軟體不該擁有專利?

假設這個JPG格式新壓縮演算法是google發明的,它可以申請專利嗎?不要忘了,GIF格式用的LZW壓縮演算法,是有專利的。
我每次聽到有人說軟體(演算法)的發明,不如硬體結構與材質的發明,不可以得到專利,我就有氣!
能把全世界的JPG影像圖檔的存儲需求減少35%,這個新演算法怎麼會不是個影響重大的發明?你倒是說個有類似功效的硬體發明來聽聽。
專利制度就是給發明者20年獨佔其市場經濟利益的保護,換取發明者公開其技術秘密,使他人得以及早取得技術細節,可以加以模仿與研究再精進並用在其他領域上,專利到期了就成為公共財,大家都能隨意取用而造福人類社會。只有專利才能夠促進科技技術的交流與進步,營業秘密會產生故步自封、重複研發、自以為是等種種不利影響。
現在因為美國法院與專利局過度限縮軟體可專利性的定義,以至於谷歌選擇以營業秘密來保護其發明創見,使其他團隊無從模仿拆解學習與失去再精進的機會。一嘆!
人工智慧的發展也一樣,現在各公司在營業秘密的保護下,大家都是閉門造車。沒有專利的保護與經濟利益誘因,大家都不願意公開其技術細節,更不願意教導競爭者自己是如何辦到的,例如AlphaGO擊敗人類棋士那麼久了,DeepMind如何做到的,除了少數論文講述其架構大要外,缺乏實施方式的詳細說明,而這些本來是在專利說明書裡輕易就找得到的。所以科技發明因為缺乏經濟誘因而無法傳播與交流,實在非常可惜!
做為網路內容和廣告的大提供者,Google 自然會想盡辦法來縮小圖片佔去的空間,以減少頻寬的使用。在 2010 年的時候他們就有推出一個名為 WebP 的檔案格式,但 WebP 是獨立於 JPEG 的另一個格式,在 JPEG…
CHINESE.ENGADGET.COM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單純的自動化是沒有可專利性的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早就表明,單純的自動化(automation),就是將抽象的運算法則轉化為電腦可執行的程式(所謂coding),是沒有可專利性的(Patent Eligible)。
對此議題有興趣的網友,請參考本人的文章:「軟體與商業模式的可專利性」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7/blog-post_2.html):
「例如,在1972年Gottschalk v. Benson一案[11]的判決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裁定一種將二進制編碼的十進制數字,轉換成純二進制數字的方法,並不具專利適格(patent ineligible)。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本案判決所指出的,該被主張的方法可以使用電腦(計算機)實現,也可用人工方式實現,除此之外,該方法又沒有其他新而有用的部分,因而不具備專利適格性。
這是因為,這樣僅僅將人工也能進行的抽象概念(數學演算法)或自然法則(物理定理)的計算或轉換,僅藉由電腦來加速實現,是單純的自動化,並沒有技術創新,不應該授予專利的保護。
惟法院肯認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明文允許「任何」(any)能產出「新而有用」(new and useful)的「程序」(process),就「具有資格」(eligible)來取得專利權的保護,至於其他可專利性要件,則應委由其他條文來規定[12]。這就表示某演算法則(軟體或商業模式)若能結合某種機械結構或透過某種轉換程序,使其能夠產生有用、具體及確實的結果,即證實其具有技術內涵,就有可能取得專利。」
因為絕大部分的法官、律師、專利工程師都沒有寫過程式,上述的判例與說明文字,對於所有的軟體工程師(或程式設計師)而言,真的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讓我簡單的解釋一下給軟體工程師聽。
演算法則(Algirithm)或商業模式(Business Method),是一個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寫在紙上或講述出來成為錄音,就是該概念的一種表達(Expression),可以擁有該表達的著作權(Copyright),但沒有取得專利(Patent)的可能。這些抽象概念使其產生功效的實施方式很多,你可以用筆與紙,實際商品等,透過人工運算/操作來完成,你也可以據以製作特殊結構的機器,再透過一定的操作步驟(Steps)來完成,當然你也可以寫成(coding)一個電腦程式(program),編譯成執行代碼(executable code),讓通用型電腦與網路設備據以操作運算後完成。
人工運算/操作前述的運算法則/商業模式(抽象概念),不是工業化的量產行為,是完全沒有可專利性的,所以不討論。但在上述自動化的過程中,如果你沒有任何「新與有用的方式」或結合其他發明創見,只是單純的將演算法則(當渦爐溫度高過限值,則減小進氣閥門開口,若低於另一限值,則加大進氣閥門,以此類推)寫成程式或製成機器,或將人工也能進行的商業模式(例如期貨避險操作方法),透過通用電腦與網路設備來完成,則該實施方式,就是單純的自動化,即使能通過所謂機器轉換測試,仍然沒有可專利性。
例如,「在197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了Parkerv. Flook案[13],再次確認了一項原則,即「發現新穎且有用的數學公式本身,不得被授予專利權」,也就是前述的「抽象概念本身不具有可專利性」原則。在本案中,其專利標的是一種更新警報限值的方法。該方法主要由三個步驟組成。第一步:測量相關工序參數(例如:溫度)的當前值。第二步:利用數學演算法,計算更新後的警報限值。第三步:調整現用警報限值至更新後的警報限值。
而一般的改變警報限值的方法,與該專利申請中所描述的方法之間,唯一的區別在第二步,即該數學演算法或數學公式的使用。因此操作人員只需知道原始警報設定值、適當的安全容許範圍、每次更新的間隔時間、當前溫度(或其他工序參數)值,以及適當的加權係數(用於計算原始警報設定值和當前溫度值之間的平均值),就可利用該數學公式,計算出更新後的警報限值。
因為除了該數學演算法外,該程序並未含有其他新而有用的方法或物件,法院因而認定該新穎且有用的數學公式本身,並不得被授予專利權。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判決也認為,一套程序不會僅僅因為其中含有自然法則或數學演算法,而變得不具有可專利性。也就是說,若要擁有可專利性,該程序必須以「新而有用」的方式「應用」該數學演算法。」
而什麼是「新而有用的方式」來應用演算法則呢?美國法院也有提供了一個實例。
「於1981年Diamond v. Diehr案(下稱Diehr案)之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又再次強調認為,既然法律明文允許能產出有用、具體及確實結果的程序,就可以取得專利的保護,則法院或專利商標局就不能添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拒絕給予其專利。
在本Diehr案中,其專利標的是一種將未固化的合成橡膠,加工成固化的精密產品的成型程序(工序)。該工序利用模具,首先在一定溫度和壓力下將未固化的合成橡膠原料定型,然後在模具中對合成橡膠進行固化處理,這樣產品將保持此一造型與形狀,在成型完成後可以直接使用。專利局在審查此案Diehr的專利申請時,認定其所主張的部分工序是由電腦來控制與執行,而其餘工序都是「通用或常規步驟」,因此這些工序並不能為其權利要求帶來可專利性,Diehr陸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Diehr案的判決認為,相關權利要求涉及到物件的轉化。儘管該權利要求中明確包含了數學公式,但是相關權利要求所尋求保護的對象是一種合成橡膠的固化工序。法院不能僅因為其中利用了數學公式、計算機程序或電腦,就認定該權利要求不屬於可授予專利的對象。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判決認為,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含有數學演算法,並且經過整體考量,有提供新而有用的應用,則實施或應用該數學公式的結構或工序是專利法的保護對象,而認定Diehr所述固化橡膠的工序,具有可專利性。所以,該判例確立了「由軟體控制(Software Controlled)之物理程序(Physical Process)具有可專利性」之原則。」

2016年7月27日 星期三

軟體專利適格性的判準

從這個判決,以及最近幾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Alice案之後的判決,我覺得美國法院的軟體專利適格性(Patent Eligibility)判斷,越來越像提前審查其非顯而易知性,而失去其意義。
操作軟體與特殊架構軟硬體設備的結合(特用電腦),形成一個具有特定功效「機器」(Machine)的操作步驟(Process),就有專利適格。那麼,該操作軟體與通用架構軟硬體設備(通用電腦)的結合,也是一台「機器」,若有特定功效,那為什麼就沒有專利適格性?
舉例來說,讓織布機編織出特定圖樣的操作步驟,如果其與織布機的操控機構結合,是操控該織布機編織出特殊圖樣的操作步驟無疑,它應有專利適格。但假如把該操作步驟用通用電腦完成,寫成軟體,藉由織布機的通用連結埠連結接受其控制,而織出同樣的特殊圖案,就沒有專利適格,這是什麼道理?
所以,我贊成前CAFC首席法官Rader的看法,認為軟體若與硬體結合,產生某種功效,應該就能讓它有適格性才對,即通過MT Test來檢驗其專利適格性,確認其非為抽象概念(Abstract Concept)即可。接著,軟體(操作步驟)發明,它就跟其他結構、材料、製造方法發明一樣,繼續審核其新穎性與進步性即可。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xpert_Column/IPNC_160727_1201.htm

"地方法院認為'606專利指向抽象概念「過濾內容(filtering content)」,因為網路上提供的內容與書、雜誌等媒體上獲取的內容無本質上的差異,所以Alice test中的Step 1是符合抽象概念的條件,要進入Step 2。進入Step 2後,法院認為 '606專利中沒有發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如果個別來看限制條件,每一元素都是熟知的一般電腦元件或是標準過濾機制,再來將限制條件總和來看,一樣沒有顯著超過(Significant More)抽象概念。此外,地院法官認為'606專利的一般電腦元件欠缺特定結構,致使claim可能先佔(preempt)了各種過濾方法。
地方法院判定BASCOM的'606專利無效。BASCOM上訴至聯邦上訴法院(CAFC)。
針對Step 1的部分,上訴審法官同意地院的意見,認為'606專利屬於過濾內容的抽象概念。儘管BASCOM引用Enfish案的例子,認為'606專利是指向更下位的東西,即過濾內容的特定實施方式,但法官不同意BASCOM的說法,認為Enfish案的claim可以毫無疑問地指向電腦能力的進步,與其相比,'606專利的claim及其特定限制無法使其明確地被認定為非抽象概念,因此必須進入Step 2作進一步的考量。
進到Step 2後,上訴審法官首先同意地院對於「個別考慮限制條件(considered individually)」下系爭專利沒有發明概念之意見,但是對於「總和考慮限制條件(considered in ordered combination)」的部分,聯邦法院不同意地院的判決。
上訴審法官認為地院對於總和考量的分析有點近似於35 U.S.C. §103的顯而易見性之分析,只差沒給出合併技術特徵的理由,也就是說地院雖然看起來有把所有的限制條件合併起來考慮,但實質上還是把每一元素各自拿來與先前技術進行比較。
上訴審法官進一步說明,系爭專利的claim並非只是在網路上或是一般電腦原件上實施內容過濾,而是有在claim中明確給出特定的實施方式與技術方案,並非先佔此方法。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的差異在於系爭專利的技術是在ISP端提供可依個人客製化的過濾方法,傳統技術不僅要依賴本地端的硬體且是一式通用(one-size-fits-all)的方法。系爭專利的特定元素之安排對於習知過濾方法是技術進步(即具有創見,Inventive Concept)。
...
但能讓聯邦法院法官撤銷原判的關鍵在於系爭專利中對於技術方案的交代,以Claim 1為例,末段技術特徵「said ISP server associating each said network account to at least one filtering scheme and at least one set of filtering elements」應是讓系爭專利可與傳統技術有所區隔的重要限制條件,因為ISP可以辨別個別帳戶,所以才能達到依個人客製化的過濾,而且還是在遠端ISP上執行,若沒有這個限制,僅是簡單交代各元件之間的連結關係,那'606專利應該還是會以無效收場。"

北美智權報 ─ 提供您最需要的IP實務與知識
NAIPO.COM|由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