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 星期三

軟體專利適格性的判準

從這個判決,以及最近幾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Alice案之後的判決,我覺得美國法院的軟體專利適格性(Patent Eligibility)判斷,越來越像提前審查其非顯而易知性,而失去其意義。
操作軟體與特殊架構軟硬體設備的結合(特用電腦),形成一個具有特定功效「機器」(Machine)的操作步驟(Process),就有專利適格。那麼,該操作軟體與通用架構軟硬體設備(通用電腦)的結合,也是一台「機器」,若有特定功效,那為什麼就沒有專利適格性?
舉例來說,讓織布機編織出特定圖樣的操作步驟,如果其與織布機的操控機構結合,是操控該織布機編織出特殊圖樣的操作步驟無疑,它應有專利適格。但假如把該操作步驟用通用電腦完成,寫成軟體,藉由織布機的通用連結埠連結接受其控制,而織出同樣的特殊圖案,就沒有專利適格,這是什麼道理?
所以,我贊成前CAFC首席法官Rader的看法,認為軟體若與硬體結合,產生某種功效,應該就能讓它有適格性才對,即通過MT Test來檢驗其專利適格性,確認其非為抽象概念(Abstract Concept)即可。接著,軟體(操作步驟)發明,它就跟其他結構、材料、製造方法發明一樣,繼續審核其新穎性與進步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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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xpert_Column/IPNC_160727_1201.htm

地方法院認為'606專利指向抽象概念「過濾內容(filtering content)」,因為網路上提供的內容與書、雜誌等媒體上獲取的內容無本質上的差異,所以Alice test中的Step 1是符合抽象概念的條件,要進入Step 2。進入Step 2後,法院認為 '606專利中沒有發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如果個別來看限制條件,每一元素都是熟知的一般電腦元件或是標準過濾機制,再來將限制條件總和來看,一樣沒有顯著超過(Significant More)抽象概念。此外,地院法官認為'606專利的一般電腦元件欠缺特定結構,致使claim可能先佔(preempt)了各種過濾方法。
地方法院判定BASCOM的'606專利無效。BASCOM上訴至聯邦上訴法院(CAFC)。
針對Step 1的部分,上訴審法官同意地院的意見,認為'606專利屬於過濾內容的抽象概念。儘管BASCOM引用Enfish案的例子,認為'606專利是指向更下位的東西,即過濾內容的特定實施方式,但法官不同意BASCOM的說法,認為Enfish案的claim可以毫無疑問地指向電腦能力的進步,與其相比,'606專利的claim及其特定限制無法使其明確地被認定為非抽象概念,因此必須進入Step 2作進一步的考量。
進到Step 2後,上訴審法官首先同意地院對於「個別考慮限制條件(considered individually)」下系爭專利沒有發明概念之意見,但是對於「總和考慮限制條件(considered in ordered combination)」的部分,聯邦法院不同意地院的判決。
上訴審法官認為地院對於總和考量的分析有點近似於35 U.S.C. §103的顯而易見性之分析,只差沒給出合併技術特徵的理由,也就是說地院雖然看起來有把所有的限制條件合併起來考慮,但實質上還是把每一元素各自拿來與先前技術進行比較。
上訴審法官進一步說明,系爭專利的claim並非只是在網路上或是一般電腦原件上實施內容過濾,而是有在claim中明確給出特定的實施方式與技術方案,並非先佔此方法。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的差異在於系爭專利的技術是在ISP端提供可依個人客製化的過濾方法,傳統技術不僅要依賴本地端的硬體且是一式通用(one-size-fits-all)的方法。系爭專利的特定元素之安排對於習知過濾方法是技術進步(即具有創見,Inventive Con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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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能讓聯邦法院法官撤銷原判的關鍵在於系爭專利中對於技術方案的交代,以Claim 1為例,末段技術特徵「said ISP server associating each said network account to at least one filtering scheme and at least one set of filtering elements」應是讓系爭專利可與傳統技術有所區隔的重要限制條件,因為ISP可以辨別個別帳戶,所以才能達到依個人客製化的過濾,而且還是在遠端ISP上執行,若沒有這個限制,僅是簡單交代各元件之間的連結關係,那'606專利應該還是會以無效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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