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校長不可以拿廠商回扣,拿了就犯法。

不可以從學生餐費裡拿回扣,或從廠商那邊拿好處,這是常識,拿了就犯法,就是貪汙。
至於拿的錢用到哪裡去,只是量刑輕重的參考。
有拿好處的人,怎麼還敢不認罪,都沒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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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芸蘿: 大水庫理論破壞了規矩,殊不知大水庫理論僅少數人適用。
Vincent Chen: 大家都誤會了,大水庫理論只有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地院判決有採納,記得高院與最高法院都並沒有採納此說。因為這個大水庫理論明顯違反了刑罰是處罰行為人所做的「行為」之最基本原則。
例如,若你不告而取,並沒有得到店家的同意而取得其所有物之佔有,就是犯有「偷竊」行為。即使你事後賠償了店家的損失也取得他的原諒,但是你仍然做了偷竊行為,犯了竊盜罪,只是你的犯後態度良好而已。
高院的判決是認為特別費是實質津貼,可以私用,而且領據核銷是行政慣例,所以判決馬無罪。而最高法院雖然認為特別費,只能用於公務,不得私用,但檢察官上訴理由並沒有辦法推翻高院認為馬並未施用詐術領取特別費的認定,也沒有提出馬將所領特別費用於私用的證據(因為馬就是把它們都存起來,完全沒有花用,啊啊啊!),所以維持高院判其無罪的判決。
而且,最高法院這個駁回檢察官上訴的理由很厲害,這是因為若要上訴三審,其理由一定是判決違法或適用錯誤,怎麼可能會涉及事實認定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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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非補貼 二審判決兩項違誤
最高法院昨天針對特別費性質作出定義,最高法院指出,首長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並非二審認定的「實質補貼」或「特別酬庸」,必須用於「因公」,不得私用。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的確有兩項違誤,首先是二審判決將首長特別費視為「實質補貼」、「特別酬庸」,並將事先以領據請領特別費的陋習視為「行政慣例」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均屬違誤。
檢上訴的理由 不足推翻二審判決
但因檢方所提上訴理由,並不足推翻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馬英九沒有施用詐術請領特別費的見解,也無法證明馬英九請領一千一百餘萬特別費後,未用於因公支出,雖然二審無罪判決有上述違誤,這些瑕疵皆不足動搖原貪污無罪判決,遂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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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COM|作者:UDN.COM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