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具有憲法的高度

這個判決再次顯示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無罪)的規定,不是如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不是解釋文)末段畫蛇添足未受請求自行敘述的,謂其僅適用於第310條毀謗罪,而是立法者特別規定於刑法分則以保障言論自由,具有憲法高度的阻卻違法事由,不僅適用於整個刑法的妨礙名譽章節法條,當然包括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與妨礙信用罪等(林山田與林東茂師皆採此說,實務見解也是如此),而且也能阻卻民事妨礙名譽侵害人格權行為的違法性,而無須負侵權損賠責任(王澤鑑與孫森焱師皆曾為文闡述此點)。





賴姓婦人見鄰居劉姓男子在她住宅外牆小便,邊提水沖洗邊罵「野狗、禽獸、畜生、沒教養、禽獸不如、豬狗不如」,被劉控告公然侮辱;法官認為,賴婦是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提出合理評論,劉雖覺得受羞辱,但因自己行為不檢所致,…
UDN.COM|作者:UDN.COM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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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應考量事發當時,翁女以違反陳女意願的方式跟拍,陳女為回應其挑釁,罵對方「肖仔」,此在主觀上是否有散布於眾意圖?已屬有疑,但應視為基於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應屬不罰。』

沒錯,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其中第一項第一款的「因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不罰」的規定,就是這樣用的。

同時,這判決再次表明,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如其立法理由與歷程所示,應可以適用於刑法妨害名譽章節中各罪,包括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可以阻卻違法。

而並不是如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注意:這不是有既判力,法官必須遵從的解釋文)末段所述的,認為善意言論僅適用於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這是我看到的,眾多持此見解的判決中的又一案例。
對了,大家可能會問,怒罵對方「肖仔」、「搶人家老公」及「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語,為什麼檢方只起訴「肖子」部分,涉及公然侮辱罪?這應該是因為「搶人家老公」及「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語,有真偽內涵,為誹謗罪的規範範圍,但是因為所述為真,而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言論不罰規定的適用,所以無罪(檢察官也不起訴)。

http://www.nownews.com/n/2014/09/13/1411258

女子台語罵人「肖仔」 法官:屬正當防衛判無罪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4年 09月 13日  08:52
台中市陳姓女子與翁姓女子有嫌隙,2人多次到法院互控。前年5月陳女大罵翁女「肖仔」,翁女以收機錄影存證並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將陳女起訴,但法院認定是正當防衛,不算是公然侮辱判無罪。
據媒體報導,陳女表示,翁女走出法院時,一直拿著手機對她拍攝,試圖激怒她,她不要求翁女不要再拍,但翁女不理會,她一氣之下,才會脫口而出怒罵對方「肖仔」、「搶人家老公」及「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語。
法官審理認為,翁女主動先挑釁在先,並以追拍方式緊追在後,經勸告仍不停止,已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翁女的行為已違法,強行拍攝所取得的影音證據,也屬於私人違法取得,以比例原則權衡下,判處陳女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應考量事發當時,翁女以違反陳女意願的方式跟拍,陳女為回應其挑釁,罵對方「肖仔」,此在主觀上是否有散布於眾意圖?已屬有疑,但應視為基於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應屬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