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告成一團的貼圖貓

妙可大王提告臭跩貓抄襲,然後艾蜜莉告妙可大王抄襲,報告完畢。

動物的卡通化造型,本來就有「設計上的擁擠現象」(來自於變化的侷限性),相似是必然的,除非能證明是刻意模仿,如果單以著作權來提告,我會認為統統告不成,是比較可能的結果。(參考前文: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6/08/blog-post_31.html

但是據報載,妙可有去申請商標,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商標是有註冊的,才會受到保護。

對了,具有新穎性與創造性的圖案或外觀造型,還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噢。


以貓咪為主角的LINE貼圖,引發涉嫌抄襲的「連環告」風波,貼圖「妙可大王…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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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聽聽智財局的說法。
吳逸玲表示,根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當訴訟發生時,著作權人應負的舉證責任至少有下列三點:首先是證明著作人身分,要能證明該著作確為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法院會考量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其次是證明著作完成時間,將會以著作的起始點,決定法律適用準據,進而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三要證明是獨立創作,並非抄襲,著作人必須證明在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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