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分立,只是製造困擾而已。

從這個案例的救濟途徑,竟然還要動用到三個大法官解釋,然後還解釋不清,就可以知道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的分立,除了增加法官就業機會外,看不出來有什麼好處。

而且,他們其實是法院的內部組織分工,在現行分立的組織架構下,因為人民哪裡能搞得清楚誰該管啥,在遞案錯誤時,他們互相負有主動將案件移送對方的義務,怎麼可以直接駁回呢?

還有,這個行政訴訟關於訴願先行的規定,必須等待上級行政機關做出決定,延誤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並剝奪人民法院一個審級(地院)的審理機會,這些都造成人民權益的損害,以及救濟管道的不確定,與法院互踢皮球的機會,真的看不出來有什麼道理。

總之,這個從德國法制抄過來的二元制法院組織,是不是該檢討合併了?我國有兩個最高法院,一個叫做最高法院,另一個叫做最高行政法院,(而最高軍事法院的判決,還要給最高法院審查,所以它並不算最高法院),互相不理會,各自的判決對於對方沒有拘束力,真的很奇怪。況且,普通法院裡,都可以分刑庭,民庭了,沒有不能加個行政庭的道理,司法院,你該檢討與整併一下法院組織了吧?
針對高院駁回扁聲明異議,指扁應循行政訴訟救濟一事,法務部晚間以新聞稿強硬回應,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對矯正機關處分的司法救濟,究竟應採行政或刑事訴訟,並無定論,而且大法官解釋亦未指明矯正機關處分一律由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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