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這是我好幾年前的文字,回頭看看我國司法改革,號稱要大力改革,也換了司法院正副院長,煞有其事的鬧了半天,4年多後的今天,到底有沒有一點成效呢?
陳宜誠律師

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2010/08/0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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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謝謝來信,您關心國家社會事務,對增進法院行政效率之忱,溢於言表,令人感佩,總統特囑函復致意。所反映所陳有關司法改革之寶貴建言,內容極具見地建設性,我們除轉呈總統參閱外,並移請權責主管機關參處,希望能為目前司法改革作參考。
  總統上任以來身負全體國人之期望與寄託,無時不兢兢業業,全力以赴,並且虛心接納各方建言,以回應國人殷殷期許。深盼今後仍不吝惠賜寶貴建議,供總統治國及政府施政的參考。祝福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內  容:

我國司法只靠偉大的考試院所掌管的司法官特考與律師高考用筆試考選用人,考試只看考生寫字的成績,這兩個一年只辦一次的國家考試錄取率又超低,一個只有2%左右,一個高一點,但也只有8%,從頭就錯了。

為了求高分,考生背誦的都是國考各科大師獨門暗器(獨門見解)與誰都不得罪怎麼解釋都行的所謂通說,與晦澀難懂、模擬兩可的大法官解釋文與判解判例,只要很會寫就行了。所以,所錄取的大部分都是不通世務但很會讀書與考試的小朋友。然後這些人進入法院或檢察署後,沒有任何考核與淘汰措施,無法無天,無人可管,然後自己當然也不讓人家管,才會有這樣一灘爛泥般的司法沉痾繼續產生。

你看,法官的判決,若違反經驗法則或不符論理法則(註: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認事用法,形成心證,明文要求須符合經驗與論理法則)時,法官有沒有罰則,竟然沒有!他會不會受到任何行政處份呢?竟然也沒有!他的年終考績或考評成績會不會受到影響呢?竟然還是沒有!不管他如何亂判,判決被上級法院維持率是如何的低,他還是能夠繼續參與審判,甚至依靠年資較長,可以擔任審判長,甚至出任庭長。

你說那個二十年仍然未能立法的法官法(並不是保障的部分,我國法官已經被過份保障了,而是要加強其考核與淘汰機制的部分),需不需要趕快立法呢?立法委員,別再忙著打架了,立立法吧。

我認為我國法院審判實務若真的要改革,不是又是開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出個報告,然後就算了(大家還記不記得1999-2000年間轟轟烈烈開過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要先做到底下這幾點:

1)儘速取消法律系:

跟別的國家一樣,讓法學院是學士後教育的一環,只剩下至少須讀三年的法律專業研究所。念法律的人,若沒有一定的社會歷練,從高中畢業後,只讀法律條文的話,就很容易不通世務,生活在法律條文的象牙塔裡,其認事用法的判斷就會流於專斷,就會做出違背社會通識,完全不符生活常識的判決。我們常看到讓人不得不痛罵的法院判決,其根由其實是在這裡。美國商會曾發文批判我們的法院,常有小孩法官(Child Judge)做出離譜判決,並非無的放矢惡意批評。

2)提高律師執照考試的錄取率:

律師的執業資格考試,應該只是法庭實務與審判規則的考試,考試院應該相信我國各大學法學院的教育成績,能夠從法學院畢業的人,必定具有所需的法律常識,而執業執照考試應該如同外國的錄取率,應該達到八成左右,讓市場有足夠的律師來爭奪法律服務與代理的這塊餅,讓市場自然淘汰不適任或不稱職的律師。

3)檢察官是公訴人,並不指揮偵查實務:

檢察官是從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中遴選,擔任公訴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的角色,並不指揮犯罪的偵查。照現在的人員進用制度,檢察官跟法官一樣,都是參加司法官特考,對法律條文很熟練又很會寫答案而考上的。檢察官與法官根本沒有接受任何犯罪偵防,跟監或訊問技巧的訓練,也對這些沒有興趣,他們真正會的只是法律條文,對於犯罪偵防與調查實務根本不懂,請問如何"指揮"犯罪偵防作業呢?犯罪偵防調查本是警調本身的職責,大家各有各的角色分工,檢察官實在不必去搶人家的功勞,自曝其短,強人所難,硬是要把犯罪偵防作業的指揮權抓在手上。

4)法官是由資深律師與績優檢察官中遴選:

法官應該是從執業之律師與資深檢察官中擇優遴選,並經過律師公會與所有檢察官的投票與評選通過,才能來擔任這位高權重的法官一職,享受獨立審判的憲法保障與終生優遇的待遇。

5)地院為唯一的事實審:

確定地院為唯一的事實審(確認證據資格與證據力),大家在一審就決戰,不要到距離案發時間已經久遠,事證都已經模糊不清的高院來纏訟;無論高院與最高法院都是確認地院的判決認事用法(規則與標準)有無不當或遺漏而已。

6)法官評議過程可以保密,但是裁判書必須表明法官得心證之緣由及其法律見解之確信:

我不贊成採用陪審團制度,因為我對我國一般人民的法治素養與公平正義性,其實並無信心。我認為只要讓法院(合議庭)必須將其得心證之緣由及其法律見解,一一具名明確表明在判決書內,就可解決審判長專斷獨行的弊病。判決理由書就是多數決的論斷,贊成的法官必須具名。法官贊成多數決的,但有其他要申論的,可寫協同意見書,而不贊同多數決的,必須寫不同意見書,但統統都要具名。判決之既判力,跟現在一樣,僅限於判決主文,但原告或被告可摘取判決理由書,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中之論斷,於上訴時引文佐證其論點亦受原審(不論是多數還是少數)法官所支持。法官甚至可以於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中指點原告或被告應持如何觀點來上訴。判決中刑度的決定,也是一樣,大家都可以各自表述。

你不覺得很奇怪嗎?如果只有曾德水審判長一人持大幅減輕陳哲男刑度的觀點,那麼為什麼合議庭可以形成多數決,然後其他兩名法官(受命法官崔玲琦與陪席法官陳恆寬)事後要請調,而陳恆寬法官甚至要請辭呢?如果法官都必須與能夠在判決書上具名與申論或持不同意見,就像我們所看到的所有英美法的判決書一樣,我認為這麼奇怪的事情,就不會再發生了。而且,判決書本來就必須受到社會公斷,法官本來就該具名判決,以示負責。

另外,如果受命法官崔玲琦與陪席法官陳恆寬能夠堅持己見,那麼審判長曾德水又如何能專斷獨行呢?所以,其中一人必然屈服了嘛,審判長能掌握法官考績是沒錯,但是最差(除非法官曠職不到差)也只能給乙等考績而已。請問乙等考績跟甲等考績有什麼差別?只差半個月的年終獎金而已。其中一個法官,竟只為了半個月的年終獎金,葬送了公平與正義,這實在令人震驚與訝異!

7)上級審必須一一評斷,改採續審制:

上級審的判決,必須詳列下級審何者維持,何者發回,還有就何理由(法律見解)做此判斷,不可如現行法制,上級審法院隨便挑一原判決之瑕疵,就發回更審,所有訴訟程序全部重來一次了。其中的重點是改採續審制,不讓已經進行過的訴訟程序輕易失效,所以法庭上的活動都必須慎重,當事人更不會輕易放棄辯白機會,更不會大意不傳訊必要證人或勘驗證據。

如同外國法之判決先例原則,下級審法院必須受到上級審見解的拘束,法院基本必須受到同級審前判決見解的拘束,而非採現行的更審制,更審法官完全不受前審判決的拘束,即使其並未為上級審所指摘。上級法院必須受到同級法院或更上級法院見解的拘束,若有更動,必須詳列理由,好讓原告或被告據以上訴更上級法院(或申請大法官會議釋憲)來作最後評斷。其中若牽涉事實認定,則仍須發回一審。若原告或被告欲上訴或釋憲,則可指摘任一審的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的不當。這樣就可以達到統一法律見解,不再發生讓人跌破一地眼鏡更審判決的事情了。

8)法律見解或認定事實,被上級審維持率低的法官,必須淘汰:

因為自己的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必須具名,所以其被上級審維持的比率,可以一一計算。法官法必須提出高標準之被上級審維持率(例如九成)的法官淘汰標準,而不是將這些法律見解奇異或認事用法有極大誤差的法官發配邊疆或改調行政執行了事。這些不通世務或用奇異扭曲觀點看世界的怪物,不能讓他再執法,定人生死。

9)法官要讓他安於其位,並能繼續進修,增進其學能:

法官不要頻繁調動,而造成所有案件都要重新審理(這點真的,一定要改正,案件當事人的利益,應該盡量不受到法官定期輪調的影響)。

10)善用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的專業意見,法官應該用"常識"來判斷是非:

我對於我國法庭的專業化(例如行政法院體系的獨立,智慧財產法院的專設,金融重大犯罪的專庭等),以及陸續籌辦之各個專職法庭,感到不以為然。因為這樣做,會有少數人壟斷某領域法律見解的巨大危險。記不記得陳水扁的官司,來來去去,就是這幾個法官在審判?因為只有這三個合議庭呀。同樣的,智慧財產法院,全部加起來也只有不到十個法官在審理,組個合議庭,就去掉四分之一的人力。這樣,他們太容易形成預斷或某法律見解的壟斷,而當事人只要看到抽籤分案的結果,就可以知道官司是會贏還是會輸了。

全世界大部分的法院制度的設計,都是盡量不要分化,而法官也是只要具有普通一般人的智識即可。法官應藉由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的報告來了解案情曲直,但法官在下論斷與判決時,所倚賴的,應該僅是其深厚的法律素養與其所了解之社會通念(亦即社會上普通人所具備的常識)。

11)上訴有理由案件,就應發回原審繼續審判(事實->一審,法律->二審):

再講一次,上級法院的駁回或發回,一定要鉅細靡遺,將所有維持與發回的理由與法律見解條列清楚;下級法院必須受上級法院法律見解之拘束;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發回更審(重組審判庭),就全部重新再來一次,而且竟也不受上級審見解之拘束。現在的情況是,最高法院隨便挑個毛病就發回更審,然後又碰到不負責任的更審高院合議庭,把前審判決書抄一抄,就原樣再判一次,只改正最高法院所挑的毛病(給個說法)也合法。然後當事人當然不服又上訴,然後最高法院又發回,下回又是別人來審,距離案發時間更遠,想要好好審裡都很困難,所以也只能隨便判,然後又上訴,然後又發回。現在的制度設計,除了折磨當事人,還有讓真相更不明外,不知有何好處。

12)對於被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得上訴:

這樣檢察官起訴才會慎重,不會去打沒把握的仗。

請繼續閱讀文章: 什麼速審法,根本就是縱放法!

發信日期:99-8-2

請繼續閱讀文章:


什麼速審法,根本就是縱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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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從最高法院開始
2010-07-29 中國時報
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收受梁柏薰六百萬元,允諾可以擺平官司。一審、二審都認定陳哲男利用職務收賄,以貪汙罪重判;更一審卻大逆轉,認為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案,改依詐欺罪判刑七月。在甫爆發高院法官集體收賄之際,這樣的判決被認為「真勇敢」。

本來,法官從事審判工作,必須超然、獨立,不受任何的威脅與利誘。即便輿論是一片「曾參殺人」的聲音,或是眾人皆曰可殺,法官仍須依法律確信作出公正的審判,不能憂讒畏譏,屈服於輿論審判的壓力。如果更一審法官依其確信認為該當如此判決,本是法官的憲法誡命與倫理規範要求,何來真勇敢?

其實,從當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意旨:「總統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似僅能將陳情案件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則被告之職務是否與各級司法機關有關?被告職務上因督導所屬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是否有接觸各級司法機關之機會?又此機會是否與其總統府副祕書長之職務有相當之關係,而得認係副祕書長職務所衍生之機會?凡此均待釐清。原判決未予究明並詳予說明,遽行判決,自有違誤」,更一審如此判決是可預期的。

因此,該檢討的是更一審量刑及最高法院法律解釋是否妥適的問題。其中量刑部分,雖然世界上沒有兩個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是完全一致,但避免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應該是人民對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本件陳哲男以副祕書長之尊、詐騙金額六百萬元、更二審判決前始終否認犯行等情狀,對照歷年來有關司法黃牛的判決刑度,更一審以其在審理時老淚縱橫、多病而輕判七月,是否有鼓勵人民上訴(二審再來演戲博取同情)、無法提振司法公信力等問題,社會自有定論。

不過,個案正義只是小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最高法院。我國最高法院一向存在三大問題:一、人數太多,無法統一法令見解;二、法官選任缺乏民主正當性,無法回應民情,且無法兼顧法律續造的功能;三、判例制度違反權力分立。本件最高法院並未針對類似問題作出判例,第三部分暫且不談。

首先,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主要功能在統一法律見解,我國卻有近九十位法官,則依據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各庭各唱各的調,案件的一再撤銷發回,也就成為常態。這不僅讓人民備感困惑,下級審法官也常有不知如何適用法律的困擾。

其次,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對於變動社會生活中情與理的體察、義與利的權衡、曲與直的審辯,是司法的法理成長的活水源頭。為了避免職業法官自閉於同質性團體、專業偏見與擅斷,多數國家設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參審或陪審制;終審法院的法官,則須由國會同意或多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選任。

反觀我國,法官多數經由考試分發,沒有參審制、陪審制,更沒有外部力量參與法官人事審議事宜。社會各界沒有機會認識,也沒有機會監督制衡,難怪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更甚者,最高法院法官選任,美其名經由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實際上須最高法院庭長會議同意。近親繁殖的結果,不僅無法反映社會的多元意見,更無法回應社會變遷作微調式的法律續造,則類似本件有關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見解,與人民觀感落差太大的情況,將會一再出現。

對此,司法院提出的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修正案,即希望逐步減少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並設置聯合大法庭負責統一各庭的法律見解,最後由具民主正當性的大法官取代。可惜的是,由於朝野對立、各部門與終審法院掣肘,這些法案延宕多年,加上設有法官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因此,法院判決結果初一、十五不一樣,就成為國人的共業。

要改革我國的司法,就要從最高法院開始。依憲法第四十四條享有院際爭議調解權的馬總統再不出面,我國的司法改革將不知伊于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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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死守 是要顛覆

【聯合晚報╱社論】 2010.08.01 01:48 pm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輕判,引發爭議,陪審法官陳恆寬對外表達辭意,受到各方挽留。陳恆寬幾經長考,決定「死守硫磺島」,期待司法改革有逆轉的契機。
打一開始,傳出陳恆寬法官要辭職以明志,包括司法界在內,多數人都極力勸阻。理由很簡單,受到非議的判決是由審判長曾德水主導,陳恆寬力抗不成,如果反而因此走人,那豈非「反淘汰」!該走的,不走;不該留的,老神在在,誰都拿他沒辦法。如果有點理想、有點正義感的法官,最後竟只能選擇離開,可想而知,長此以往,法院真要成為尸位素餐、剛愎自用者的大本營。
「死守硫磺島」的比喻,其實並不精準。這裡牽涉到「為何而戰」、「為何死守」的關鍵。如果大環境真的一片黑暗,肅清無望,則死守亦無助改善現況。陳恆寬法官若願意留下來,那就不是「死守」一座「恍如死水的硫磺島」,而是要有攪動一池死水的意志,結合更多法官,跳出來以司法改革的「白血球」自居,這才能賦予司法體系自內而外的翻新契機!
現行的司法人事制度絕對大有問題。試著回顧這陣子,各方對這起輕判案的不滿,有沒有注意到:對引爆爭議的審判長曾德水,似乎難有著力之處!也就是說,對疑點重重的判決,外界議論如翻江倒海,陪審法官亦請辭、請調,但主導全案的審判長若毫無反應,笑罵由人,司法體系亦拿他沒轍!法官獨立審判的意義,外界並不是不理解;不過,若這「獨立審判」竟成法官剛愎自用的護身符,甚至變成法官「自由心證」到了未能依法裁判的擋箭牌,那豈不是讓穿著法官袍的人變成土皇帝一般獨斷獨行?
高院最近一連串風波,充分說明了,司法獨立、獨立審判,在台灣不但距離民心期待還很遠,恐怕還有被取巧濫用的嫌疑。法官陳恆寬的陪審經驗,放到民主法治的監督系統裡看,令人察覺這整個平衡機制已失去功能。陳恆寬留下來,要為司法改革留個紀錄。
【2010/08/0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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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恆寬不辭了 請總統帶頭司改
  • 2010-08-01
  • 中國時報
  •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不滿審判長輕判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憤而請辭的高院法官陳恆寬,經過一夜沉澱,昨天因「良知告訴我,應該死守硫磺島。」終於打消辭意,向即將卸任的高院院長黃水通表明會繼續堅守崗位,為從事司法改革努力。他同時建請總統馬英九以總統高度,再度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重拾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陳恆寬表示,絕大多數的法官都堅守崗位,努力不懈,司法卻仍不被民眾信賴,確實到了必須改革的地步;等到民眾普遍對司法失望之時,就是司法全面崩盤之日,「那時才想要改革,將為時已晚。」
     黃水通因高院法官收賄案請辭負責,將於明(二)日調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陳恆寬昨日打消辭意,表明留任,讓辭職風暴不致再擴大,也算是給黃水通卸任前最好的「禮物」。
     黃的高院院長職缺,司法院已核定由民一庭庭長張耀彩代理。
     陳恆寬前天曾以電影「來自硫磺島的信」形容自己目前心境。他說,硫磺島上日本守軍都知道,面對美軍猛攻是死路一條,有些人選擇死戰到底,有些人選擇大戰前離開島上。他現在也很掙扎,不知到底該怎麼做。
     前天晚間,陳恆寬又重看一次電影,看到片中死守硫磺島的日將粟林忠道後,決定打消辭意,他說,「良知告訴我,應該死守硫磺島。」昨天上午就主動向黃水通報告,他已打消辭意,黃水通對他的決定相當欣慰,也慰勉他要繼續為司改努力。
     陳恆寬指出,高院爆發法官收賄案期間,堪稱是司法最黑暗的日子,縱觀各國歷史,一個王朝的崩毀,都起因於民眾對改革失望,若等到民眾對司法已經完全失望,司法制度及信賴將全面崩盤。
     他說,馬總統是法律人,也擔任過法務部長,算得上是司法界的大家長,他建請馬總統再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供一個平台供院檢辯及學者共同思考、討論司法改革的方向,及遠中近程改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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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水的兩把尺
高院庭長曾德水輕判陳哲男,引發社會譁然。法界說,過去曾德水審理司法黃牛案,很少輕判;一位前書記官之妻當司法黃牛,拿了人家數百萬活動費,在高院遇上曾德水,還遭到加重判刑。
前書記官之妻,比起總統府副秘書長,誰的影響力大,誰對公權力的危害大,毋庸置辯。當時,書記官之妻以年逾七十且病痛纏身,請求減刑;曾德水認為,她不思身為司法人員眷屬,為求己利,嚴重打擊司法威信,將她從一審的一年半重判為兩年半。
曾德水的高道德尺標,碰到陳哲男,卻縮水了。陳哲男犯案時,是當朝高官、總統身邊紅人,這身分難道還不如「司法人員眷屬」?曾德水卻慧眼獨具,認為陳哲男「有拿錢」卻「未關說」,把「貪汙」罪改判為「詐欺」;更以他「年近七十、體弱多病」為由,把十二年的重罪打一折特賣,減為一年二月,再減刑為七個月。陳哲男的好運,實在讓天下小民羨煞。
司法正義的熱漲冷縮,為何差距這麼大?同是七十上下的年紀,這廂禮遇,那廂苛責;一樣是拿了幾百萬的司法關說案件,一個打折減刑,一個加刑重判。兩個案件就有兩把尺,民眾要根據哪個尺度來丈量司法公信?
有的法官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有的法官是「大官輕判,小民重判」,這樣的高等法院,還要擺爛下去嗎?曾德水自己仍然老神在在,但陪審法官有人請辭,有人請調,還有法官說「寧可自殺」也不願與他同庭。
救救司法,也救救良心未泯的法官吧!
【2010/08/0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