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看來我們要買薩德系統了。

東風16末端階段,又是多彈頭,又有那麼多躲避攔截的花招,看來我們只能也買在高層攔截的薩德系統,設法在彈頭還沒有脫離前,就加以摧毀了。
導彈基本上在上昇階段,速度最慢,推引部還未分離,體積最大時,由於射程限制,我們是攔不到它的。(最大射程是近乎45度角對目標區發射。)
然後它的彈頭部靠慣性運動到了大氣層外,以中短程飛彈來說,在約150-200公里的高空,到達最高點後,其彈頭部會像自由落體般往目標區近乎垂直下墜。
(中間巡弋階段,長程或洲際導彈會打到大氣層之外,至少250公里以上,使其能在無空氣阻力的繞地軌道上運行,中短程飛彈不用打那麼高,但因為進出太空時間短,也會讓它很不好攔截。)
彈頭部到達目標區上空時,就會分離彈頭,終端導引階段是在100公里左右開始的,各彈頭有小操控翼,可以控制其終端飛行,使其能夠對準目標而去,甚至做出迴旋閃避動作。(彈頭真正的精度,要看導航與飛控的能力,中共有北斗衛星後,有自主的導航能力,飛控能力也應具備,應該沒有前文(邏輯分析 - 中國對台灣1500枚地對地飛彈真實戰力 Charlie F. Jones
http://hoonting.blogspot.ca/2017/03/1500-charlie-fjones.html)所說的那麼差,但中國導彈也沒有任何實戰數據可以參考,所以一切只能存疑。但我們應該料敵從寬,不要輕視敵方的戰力。)
薩德的接戰高度是150公里,而愛國者的接戰高度約40公里。在100公里以上的高空,中短程導彈的速度最慢,應該在薩德飛彈的7倍音速以下。而導彈到了30-40公里的上空時,至少會有七倍以上音速的速度,而愛國者與標準飛彈,都在4倍音速左右而已。大家都知道,用快槍打慢靶,比較準,所以用薩德飛彈來打東風導彈,應該沒啥大問題。而用愛國者打東風導彈,就像騎著腳踏車要去撞法拉利,除非跑車不會閃避,是非常難的事情。
所以我說要買薩德,在其高空還未進入終端閃避與飛控的自由落體階段,就摧毀它。如果不成,因為中國是跨海攻台,我們會還有海基標準3與陸基愛國者3的兩次攔截機會。
國防部首次證實,中國解放軍所屬的火箭軍已部署可對台灣本島遂行精準打擊的…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誰說軟體不該擁有專利?

假設這個JPG格式新壓縮演算法是google發明的,它可以申請專利嗎?不要忘了,GIF格式用的LZW壓縮演算法,是有專利的。
我每次聽到有人說軟體(演算法)的發明,不如硬體結構與材質的發明,不可以得到專利,我就有氣!
能把全世界的JPG影像圖檔的存儲需求減少35%,這個新演算法怎麼會不是個影響重大的發明?你倒是說個有類似功效的硬體發明來聽聽。
專利制度就是給發明者20年獨佔其市場經濟利益的保護,換取發明者公開其技術秘密,使他人得以及早取得技術細節,可以加以模仿與研究再精進並用在其他領域上,專利到期了就成為公共財,大家都能隨意取用而造福人類社會。只有專利才能夠促進科技技術的交流與進步,營業秘密會產生故步自封、重複研發、自以為是等種種不利影響。
現在因為美國法院與專利局過度限縮軟體可專利性的定義,以至於谷歌選擇以營業秘密來保護其發明創見,使其他團隊無從模仿拆解學習與失去再精進的機會。一嘆!
人工智慧的發展也一樣,現在各公司在營業秘密的保護下,大家都是閉門造車。沒有專利的保護與經濟利益誘因,大家都不願意公開其技術細節,更不願意教導競爭者自己是如何辦到的,例如AlphaGO擊敗人類棋士那麼久了,DeepMind如何做到的,除了少數論文講述其架構大要外,缺乏實施方式的詳細說明,而這些本來是在專利說明書裡輕易就找得到的。所以科技發明因為缺乏經濟誘因而無法傳播與交流,實在非常可惜!
做為網路內容和廣告的大提供者,Google 自然會想盡辦法來縮小圖片佔去的空間,以減少頻寬的使用。在 2010 年的時候他們就有推出一個名為 WebP 的檔案格式,但 WebP 是獨立於 JPEG 的另一個格式,在 JPEG…
CHINESE.ENGADGET.COM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單純的自動化是沒有可專利性的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早就表明,單純的自動化(automation),就是將抽象的運算法則轉化為電腦可執行的程式(所謂coding),是沒有可專利性的(Patent Eligible)。
對此議題有興趣的網友,請參考本人的文章:「軟體與商業模式的可專利性」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7/blog-post_2.html):
「例如,在1972年Gottschalk v. Benson一案[11]的判決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裁定一種將二進制編碼的十進制數字,轉換成純二進制數字的方法,並不具專利適格(patent ineligible)。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本案判決所指出的,該被主張的方法可以使用電腦(計算機)實現,也可用人工方式實現,除此之外,該方法又沒有其他新而有用的部分,因而不具備專利適格性。
這是因為,這樣僅僅將人工也能進行的抽象概念(數學演算法)或自然法則(物理定理)的計算或轉換,僅藉由電腦來加速實現,是單純的自動化,並沒有技術創新,不應該授予專利的保護。
惟法院肯認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明文允許「任何」(any)能產出「新而有用」(new and useful)的「程序」(process),就「具有資格」(eligible)來取得專利權的保護,至於其他可專利性要件,則應委由其他條文來規定[12]。這就表示某演算法則(軟體或商業模式)若能結合某種機械結構或透過某種轉換程序,使其能夠產生有用、具體及確實的結果,即證實其具有技術內涵,就有可能取得專利。」
因為絕大部分的法官、律師、專利工程師都沒有寫過程式,上述的判例與說明文字,對於所有的軟體工程師(或程式設計師)而言,真的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讓我簡單的解釋一下給軟體工程師聽。
演算法則(Algirithm)或商業模式(Business Method),是一個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寫在紙上或講述出來成為錄音,就是該概念的一種表達(Expression),可以擁有該表達的著作權(Copyright),但沒有取得專利(Patent)的可能。這些抽象概念使其產生功效的實施方式很多,你可以用筆與紙,實際商品等,透過人工運算/操作來完成,你也可以據以製作特殊結構的機器,再透過一定的操作步驟(Steps)來完成,當然你也可以寫成(coding)一個電腦程式(program),編譯成執行代碼(executable code),讓通用型電腦與網路設備據以操作運算後完成。
人工運算/操作前述的運算法則/商業模式(抽象概念),不是工業化的量產行為,是完全沒有可專利性的,所以不討論。但在上述自動化的過程中,如果你沒有任何「新與有用的方式」或結合其他發明創見,只是單純的將演算法則(當渦爐溫度高過限值,則減小進氣閥門開口,若低於另一限值,則加大進氣閥門,以此類推)寫成程式或製成機器,或將人工也能進行的商業模式(例如期貨避險操作方法),透過通用電腦與網路設備來完成,則該實施方式,就是單純的自動化,即使能通過所謂機器轉換測試,仍然沒有可專利性。
例如,「在197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了Parkerv. Flook案[13],再次確認了一項原則,即「發現新穎且有用的數學公式本身,不得被授予專利權」,也就是前述的「抽象概念本身不具有可專利性」原則。在本案中,其專利標的是一種更新警報限值的方法。該方法主要由三個步驟組成。第一步:測量相關工序參數(例如:溫度)的當前值。第二步:利用數學演算法,計算更新後的警報限值。第三步:調整現用警報限值至更新後的警報限值。
而一般的改變警報限值的方法,與該專利申請中所描述的方法之間,唯一的區別在第二步,即該數學演算法或數學公式的使用。因此操作人員只需知道原始警報設定值、適當的安全容許範圍、每次更新的間隔時間、當前溫度(或其他工序參數)值,以及適當的加權係數(用於計算原始警報設定值和當前溫度值之間的平均值),就可利用該數學公式,計算出更新後的警報限值。
因為除了該數學演算法外,該程序並未含有其他新而有用的方法或物件,法院因而認定該新穎且有用的數學公式本身,並不得被授予專利權。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判決也認為,一套程序不會僅僅因為其中含有自然法則或數學演算法,而變得不具有可專利性。也就是說,若要擁有可專利性,該程序必須以「新而有用」的方式「應用」該數學演算法。」
而什麼是「新而有用的方式」來應用演算法則呢?美國法院也有提供了一個實例。
「於1981年Diamond v. Diehr案(下稱Diehr案)之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又再次強調認為,既然法律明文允許能產出有用、具體及確實結果的程序,就可以取得專利的保護,則法院或專利商標局就不能添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拒絕給予其專利。
在本Diehr案中,其專利標的是一種將未固化的合成橡膠,加工成固化的精密產品的成型程序(工序)。該工序利用模具,首先在一定溫度和壓力下將未固化的合成橡膠原料定型,然後在模具中對合成橡膠進行固化處理,這樣產品將保持此一造型與形狀,在成型完成後可以直接使用。專利局在審查此案Diehr的專利申請時,認定其所主張的部分工序是由電腦來控制與執行,而其餘工序都是「通用或常規步驟」,因此這些工序並不能為其權利要求帶來可專利性,Diehr陸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Diehr案的判決認為,相關權利要求涉及到物件的轉化。儘管該權利要求中明確包含了數學公式,但是相關權利要求所尋求保護的對象是一種合成橡膠的固化工序。法院不能僅因為其中利用了數學公式、計算機程序或電腦,就認定該權利要求不屬於可授予專利的對象。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判決認為,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含有數學演算法,並且經過整體考量,有提供新而有用的應用,則實施或應用該數學公式的結構或工序是專利法的保護對象,而認定Diehr所述固化橡膠的工序,具有可專利性。所以,該判例確立了「由軟體控制(Software Controlled)之物理程序(Physical Process)具有可專利性」之原則。」

2017年3月14日 星期二

上級審法官也迴避一下,會比較好。

「本案上訴最高院後,一直由同一位受命法官承辦,八度發回意旨都指張男辯稱的性交易說詞較合理,認為本案應為合意性交,發回更審。」
問題是出在這裡吧?
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應自行迴避,刑事/民事/行政皆訴訟法訂有明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解釋理由書則進一步說明「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之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實務上,參與前前審裁判的法官也會迴避。而大法官釋字第256號解釋更云:「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
惟更審前之裁判既經第三審廢棄,自已不存在,參與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在第三審就其他第二審法官所為裁判之上訴、抗告為裁判,理論上無必要禁止。且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亦表明:「對於再審確定終局判決及原確定終局判決又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僅參與再審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須迴避,而參與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則不須再自行迴避」,準此,第三審法官僅於曾參與第二審最後一次裁判,始要迴避,參與經第三審廢棄發回更審前裁判,則毋庸迴避。但實務上,高院在分案時,仍會儘量不要分給曾經審判過該案的審判庭(除非員額有限,該院只有一個審判庭)。
但是,這樣的法官自行迴避規定,並沒有考慮到本案這樣,上級審都是同一個受命法官,不斷發回更審的情況。其實,最高院分案的結果也應該是隨機的,但八次分案都到同一個受命法官的結果,就是荒謬的。
本案歷審判決在這裡,大家可以自己看看:
我覺得問題的源頭出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把法條所明文規定之「前審」裁判,限縮到僅限「下級審」之裁判,才造成這些不合理的情況發生。
你叫一個參與某案一次完整事實審審判、形成心證並作出判決的法官,日後再參與該案的審判(不論是更審、再審、上訴審),然後期待他會更改心證,推翻自己先前的裁判,這實在是強人所難,而且法官若不自行迴避,難免法官已有定見,不用開庭審理就能寫判決之譏,因為不管怎麼判,當事人都不能信任這樣不自行迴避的法官所為的判決,不是嗎?就像這個案子,要不是該最高院法官一夫當關,堅持其獨到見解,在法律審竟然能夠認定下級審認定事實錯誤,能發回更審八次嗎?


〔本報/即時報導〕高雄男子張簡鵬璋到上小吃部飲酒作樂後,欲強邀女會計…
NEWS.LTN.COM.TW

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關於Snapchat的首位投資者,獲得四千倍的回報。

其實私募(包括創業的各種階段投資人,天使投資人、風險投資、投資(工業)銀行、金主等)與公開發行向投資大眾募資的法律規定差異與制度性的差異,會有不同等級的風險與回報的保障。
天使投資人只要跟他描述一個好的構想,他就掏錢贊助構想者實現夢想,所以這種有錢的瘋子,就叫做天使。這種聽了很爽就投錢讓人開公司的失敗率當然很高,所以回報就要很大,至少要百倍以上。這種投資額,通常是十萬美元以內。你如果燒了十萬美元,還搞不出個可以展示的東西,那也太爛了。
一般是富爸爸扮演天使的角色。但成功率僅千分之一。所以回報也大。
而風險創投機構,則是尋找已有工程樣機或雛形系統的新創公司,趁它需要資金,來加強研發與改善產品時,投入研發基金,取得原始股份,跟創始人一起創業。創投對一家新創公司,通常是在一百萬美元以內的投資額,由於能夠成功上市者,百中不得一、二,多數的創投標的,能夠打平就不錯了,大部分是要丟到水裡,所以創投的投資報酬率,都訂在十倍以上。
投資銀行是在產品已經有大賣跡象,要量產與上市籌集資金,做好市場行銷時,搶進來做機構投資人,不要擔保品,不是放貸,而長線投資一家有前景的公司的。投資回報率,以五年能翻倍為基準。
當然國內沒有像樣的創投業者,都要求研發者相對投資(就是沒錢才要找金主呀!),而且連唯一的工業銀行也改制了,金主與銀行都是看擔保品放貸,近乎要求保證獲利的附買回條件,本來就是大問題。
其他就不必看了。
不過,可以特別提的是Snapchat創辦人參加史丹佛大學的學校創投與育成中心創業比賽,他的Snapchat閱後幾秒即毀的構想,被指導老師評為參賽者中最差勁的創業構想。
他完全沒有理會那個評審老師。
Jeremy Liew 當初一筆 48.5 萬美元的投資,獲得了 20 億美元的回報。
BLOG.MONEYDJ.COM

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

覺得花錢養奴工很正當?

覺得花錢養奴工很正當?
因為員工不會/不想跑,雇主就可以每天要她上班15小時以上,連上14年班,沒有一天休假?
法律不能禁止人們自殺,但要懲罰幫助自殺的人,這叫做加工自殺罪。
同樣的,法律不能禁止你個人自己自願加班去搞成過勞死,但禁止雇主在明知的情況下,同意或促使員工的工時超過勞基法的每日與每週的工時上限,而產生過勞。
因為員工每天過勞的結果就是這樣,很容易就會過勞死,所以法律要禁止。
雇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員工過勞,當然不能歸責。
但是,若僱主明明白白的,剝削與利用員工的經濟弱勢,就是違法,就是應該究責。因此,我認為沒有同情雇主的空間。
高雄豆腐工廠「筌聖老家」涉嫌囚禁外籍勞工長達14年,引發社會大眾譁然及…
UDN.COM|作者:UDN.COM 聯合新聞網

留言
廠男 如果真的是奴工 那當然不行 不過很多事情被在爆發的過程中 是不是真相...............還是要保持懷疑的態度!!!

Vincent Chen 只要對方是自願,外勞每天做15小時以上,做十四年,沒有一天假,有載去採買日用品,就是很OK的?

Vincent Chen 幹!

廠男 如果內容真的是這樣當然不對阿!我說的是.....真相到底是否完整?值得懷疑!我不是當事人不了解全部內容.....但是14年....又不是被綁起來為什麼會都沒跑....這是我奇怪的地方?跑不掉嗎?

廠男 正常人一年不到就無所不用其極的想跑了吧?說不定早放火燒工廠了...

Vincent Chen 這些外勞並非於原申請的雇主處工作,一抓到就會被遣送回國。何況,護照等證件都被收走,仲介與新雇主都會恐嚇其不能逃跑,否則會被警察帶走(事實上也是這樣)。

廠男 阿還不是一樣找警察救?還不是要叫警察抓?為什麼等14年?

Tsiivi Liu 如果家庭急須用錢,法律又不准加班過多,逼得勞工得找三份工作應付,規避法令

Vincent Chen 這個沒有辦法。法律不能禁止你個人去搞成過勞死,但禁止雇主在明知的情況下,同意或促使員工過勞。

員工每天過勞的結果就是這樣,過勞死。

Tsiivi Liu 有另一種觀點,其實如果法律過於嚴苛,斷絕想要多賺錢的管道,被債逼到最後,不是去死要不然就是去搶劫。即使歐美日等法律福利先進國家,也難以杜絕打黑工的狀況。或許,或許,在我們旁人眼裡,這些把勞工壓榨地物盡其用的老闆是十惡不赦,但可能在這些打黑工的勞工眼裡:「守法的老闆對我眼時前沒用,仁慈善良不能解決我的經濟壓力,只有錢可以,給我錢,其餘免談。」

Vincent Chen 法律不能禁止人們自殺,但要懲罰幫助自殺的人,這叫做加工自殺罪。

雇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員工過勞,當然不能歸責。

但是,你說的情況,是僱主明明白白的,剝削與利用員工的經濟弱勢,就是違法,就是應該究責。沒有同情的空間。

Vincent Chen 你聽不懂嗎?他們一找警察就會被遣送回國。他們都是背債出國打工的,前兩年都是在還債。

廠男 然後還了14年後?才想跑?這所謂背債才是問題所在!既然都是非法逃逸外勞....跑了再找另外工作雖然冒險但不是沒機會!所謂 背債 跟 被當奴工.... 根本沒可比性!早該跑了!而不是等14年!

廠男 我是說如果我是非法逃逸外勞的話!

Vincent Chen 假如你認為外勞在台灣跑掉,可以很容易找到新雇主。那就這樣吧。

廠男 我問過外勞......很多!

Vincent Chen 那是因為有人在做著非法仲介的生意,政府又不查,逃逸外勞被抓到的也不多,都是自己去自首。

廠男 一個介紹一個跟著跑的超多!去第一廣場包抄的話大概可以抓到一堆....

Vincent Chen 因為員工不會/不想跑,雇主就可以每天要她上班15小時以上,連上14年班,沒有一天休假? 

法律不能禁止你個人自己自願加班去搞成過勞死,但禁止雇主在明知的情況下,同意或促使員工的工時超過勞基法的每日與每週的工時上限,而產生過勞。


員工每天過勞的結果就是這樣,很容易就會過勞死。

廠男 養奴工的雇主不是不可惡 當然很可惡!你說的也對!但是我不知道真相是什麼所以我保持懷疑的態度!懷疑整件事!畢竟14年也太久了......再怎樣還債五六年早還了吧?畢竟本來只來3年的! 現在假新聞假宣傳超多!我都只能觀望懷疑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