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任職研發領導,因為我喜歡修理機器;現在擔任律師,因為我更喜歡修理人!
現職: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主持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2017年9月8日 星期五
2017年9月7日 星期四
綠電的保證收購價格要用力研討
我認為不該在半衰期長達幾千年到十幾萬年的核廢料無處去的情況下(啊是要把它們丟到哪裡去?這麼漫長的時間過後誰會/能繼續管理?需要提撥多少經費?現在每一部核電機組,只提撥了新台幣500億元的後端處理經費,是明顯絕對不夠的。),還倡議繼續使用核電,因為這是這一兩代人用了核電後,任意把一堆核大便留給自己萬代子孫去保管與清理的絕對自私行為,我很不能同意。都說不要債留子孫了,現在還要核大便留子孫,混蛋,荒唐!
但是底下的這篇文章,對於風力發電的批評,是對的,3GW的離岸風機,單單設置經費,就要花上六千億元,更不要說營運與維護成本,離散電網的建設更不知道要花上多少錢。台灣最缺電的炎熱夏季,風電的平均實質發電效率只有裝置容量的6 %,比太陽能發電的10%左右,還要低,花了大錢去建設,結果擺在那邊曬太陽或月亮,根本不發電,無三小路用。
跟沒有風,就不能用風力發電一樣,裝置了太陽能發電裝置後,沒有足夠的太陽光照到它,太陽能發電裝置也不能發電。太陽會下山,陰雨天也沒太陽,所以它並不能一天24小時都在發電,在緯度高陰雨天多的台灣,有效最大額定容量發電時數不到3小時,只能發出約一成的電來。(請參考綠電的真相: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7/08/blog-post_24.html。)
而且,六元一度的風電保證收購價格,比現在歐洲風電收購價格貴了一倍,還保證收購長達20年,真的太離譜了,應該訂定逐年降價方案,不能讓風電集團坐享其成。(台電收購民營電廠的電價,也是很離譜,以前是七元一度電,保證收購20年,讓民營電廠(包括汽電共生廠),都是狂發電,大賺錢,應該要檢討。)
另外,文中核電的單價有誤,不算最後處置方案所需經費,台電自己公布的成本資料顯示,2016年核能發電的平均每度成本(2.34元),早就比燃氣發電(2.12元)、燃煤發電(1.09元)、水力發電(1.12元)高了。更不要說,若加計了核大便最終處置方案所需成本後,核電的發電成本絕對是天價。(請參考燃氣發電的成本,已經比核能發電的成本低!: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7/08/blog-post_22.html。)
柯文哲訪談所講的這些話有總統的高度。
柯文哲訪談所講的這些話有總統的高度。這是part3,文末有part1與part2的連結,都值得一看。我覺得他講老人照護、年金改革與世大運旗幟問題最得我心。
「所以我們應該要做比較負責任的政府,有完整的老人社會福利照顧系統,而不是錢給你,接下來就你家的事,這樣不太負責任。」
「為什麼?因為用錢賺錢效果比較快,用勞力去賺錢效果比較差,所以國家透過稅收調整跟社會福利,讓弱勢有更多的機會,這是目前的策略。所以包括幼稚園的補助、托兒所的補助,還有老人的很多措施,我們會比較偏向弱勢。」
「原則上我是支持年金改革,只是我覺得,我們還是要用一種抱歉的態度來對待他們。因為就法律的角度來講,年金改革是不對的,它違反了法不溯既往、違反依法行政、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老實講,年金改革在法律上是不對的,但我還是支持它,因為不改不行。」
「所以我們要跟台灣人民說,我們這個國家不是國際認可的國家,國旗、國歌都不是國際認可的。我該講的都講了,可是那個要留在國際奧委會紀錄的,他就很堅持,因為他沒有辦法凹說他看不懂。所以那個要改成英文的,他就堅持了,就不讓你這樣胡搞。」
2017年9月6日 星期三
法官判決大老婆罵小三賤人無罪
北市詹姓婦人得知丈夫劉男與羅姓女同事疑外遇,火大跑到羅女上班地點罵她「賤人、幹你娘」而挨告公然侮辱。士林地院女法官認為,劉妻身為人妻對此必暴跳如雷,且丈夫事後坦承外遇,劉妻所言是基於所得知事實評論,並非杜撰事實而謾罵,「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判劉妻無罪。
很好,該法官說真實言論不罰。但為自衛自辯,刑法也明文規定說不罰。如此一來,罵人賤人的大老婆無罪,但被罵賤人的小三,也絕對可以當場反唇相譏,所有人罵成一團,統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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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更新)
。。。是身為案外人
劉遠聲配偶之被告,縱有指稱告訴人「不要臉、賤人、幹你
娘、肖查某」等語,此亦係被告就上開告訴人與其配偶通姦
之事實為基礎所提出之主觀且與事實有關之意見或評論,非
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其所為負面評價用語雖
讓告訴人感到不快,但究非杜撰子虛烏有之事,或毫無意義
的謾罵;且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
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
,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
」,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
,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滋生毀損、
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是被告所說「不
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等語,告訴人聽來覺得刺耳
不悅,當可理解,正如告訴人與被告之夫過從甚密,侵犯被
告家庭領域之行為,被告亦同感不適,係相同道理。被告在
言語上確失風度,惟尚難以被告有此等言詞,即認有侮辱真
實惡意之意圖。
(三)再者,檢察官認為被告責罵告訴人「不要臉、賤人、幹你娘
、肖查某」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惟檢察官於本案
並未證明告訴人之行為,於社會上不應為此評價;蓋「名譽
」是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法律所保障的名譽法益,應為「
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亦即,一個人有維
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
的權利。「名譽」本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以,陳述真實之
事的言論,尚不該當侵害名譽,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
人,若說「真實言論」會毀損名譽,應該祇能解釋成上述所
謂的「名譽感情」(內部名譽),而這種名譽感情,充其量
祇是「個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並無理
由當然成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刑法保護的法益)
。綜觀卷證,檢察官均未指出如何證明告訴人及其行為應享
有良好評價之名聲,亦未證明被告所為有何侵害告訴人名譽
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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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北市詹姓婦人得知丈夫劉男與羅姓女同事疑外遇,火大跑到羅女上班地點罵她「賤人、幹你娘」而挨告公然侮辱。士林地院女法官認為,劉妻身為人妻對此必暴跳如雷,且丈夫事後坦承外遇,劉妻所言是基於所得知事實評論,並非杜撰事實而謾罵,「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判劉妻無罪。... 劉妻向法官表示,去年五月起陸續接獲丈夫同事通報,指丈夫與羅女似有姦情「要小心!」劉妻為此與丈夫多次衝突。去年八月十二日,劉妻越想越火大,於晚間九時許前往羅女工作的北投某公營機關大吼:「誰是羅○○?」羅女應聲後,劉妻破口大罵:「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被羅女提告。劉男則於去年九月才向妻子坦承,多次與羅女通姦。...
除「賤人」外,大老婆還大聲公開辱罵涉嫌的小三「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等,法官用真實言論不罰為理由而判其無罪,說實在的,還蠻牽強的。
其實,真實言論不罰,以言論有真偽內涵為前提,且是明訂在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第3項的阻卻違法事由,僅適用於誹謗罪。 但此士林地院法官竟把它用在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根本沒有真偽內涵的純粹貶抑表達的有無罪責的判斷上,該判決就有「錯用法條」的不當,得到上級審支持的可能性蠻低的。
我認為她應該使用刑法第311條第一款的為自衛、自辯而為善意言論者不罰的規定(而非使用第310條誹謗罪之真實言論不罰的規定)。在這裡,行為人所欲保護者是其合法婚姻權與家庭的完整性,所以藉由公開喝止、指斥通姦者,來使其不能繼續破壞之,而為公然侮辱罪的阻卻違法事由。
詳言之,此侵害並非現時不法之侵害,所以不能用總則之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但刑法特設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其實就是用來阻卻類似本案的違法,否則,該條文就沒有適用的可能(也不必另行訂定)。
所以,本案上訴第二審後,本人建議大老婆這邊應該改採這個理由來申辯,比較有可能勝訴。
===
(20170906更新)
果然,高院撤銷改判有罪了,不過,只罰新台幣一千元。
主文:
詹月琴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 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罪即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2179號解釋參照)
。謾罵嘲弄或其他輕蔑人格行為,須出於侮辱故意,而具
有妨害他人名譽之危險;意即行為人出於侮辱他人之主觀
犯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
,而足使個人人格及地位,客觀上達到貶損名譽及尊嚴評
價程度。對他人實行輕蔑表示之行為,須具有足使他人精
神、心理感到難堪或不快內涵,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
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是否符合侮辱要件應顧及行為人
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關係等情。被告於「北投
捷運機廠」怒斥羅燕珠「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
」等語,當時正值廠區清潔員報到時刻,多數清潔員於現
場自由進出,可聽聞上述話語,符合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狀態。而「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等語,一般
通常口語及社會評價,皆認為屬於粗(髒)話,具有不雅
及不莊重之意,足以令聽聞者感到難堪、不快。被告因羅
燕珠與其配偶有染,心生忿怒及不滿情緒而口出上述針對
性言語,聽聞者可以清楚感受陳述人情緒激動,自屬攻擊
性言詞,尚非「未必文雅之有力意見表述」所可比擬。此
等粗(髒)話語,當然會使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
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被告既因配偶與羅燕珠婚外不
倫氣忿不滿而對羅燕珠口出粗(髒)話,已非僅是意見表
述,核屬對羅燕珠與他人配偶不當交往行為以粗俗不雅言
語予以反擊,主觀上具有侮辱羅燕珠之意思至明;又「不
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等不雅及不莊重粗話,客
觀上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貶損他人名譽及尊嚴評價
。被告於「北投捷運機廠」清潔員上工之際,不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場合,粗口怒責羅燕珠之行為,符合公然
侮辱罪構成要件,可以認定。被告辯稱:「羅燕珠與我先
生有染,還來我家拿刀打我打到腦震盪,拿刀子要殺人,
我不應該去找她理論一下嗎,所以我就跑去捷運機廠找她
,對方讓我的家庭破裂,兒女都不理我。」云云,縱然屬
實,被告不依正當法定程序對羅燕珠申告、求償,卻以非
法手段、激烈方式尋求洩忿、恣意妄為,進而合理化此種
不法行為,自非法治國家所容許。
(四)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
四、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撤銷改判理由:
原審採信被告辯解,並認「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
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語言、文字選用,除了客觀意思
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有力表述,未必文雅
』,強迫一個人於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
緒,無異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滋生毀損、
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被告所說『不要臉、
賤人、幹你娘、肖查某』等語,對方聽來覺得刺耳不悅,
當可理解,正如羅燕珠與被告配偶過從甚密,侵犯被告家
庭領域之行為,被告同感不適,道理相同。被告言語上確
失風度,惟尚難以被告此等言詞,即認具有侮辱之真實惡
意意圖」、「被告對於羅燕珠所為言語,主觀上屬非惡意
之個人意見表達,被告並無毀損其名譽之故意,至多僅是
對於羅燕珠與其配偶劉遠聲不當往來行為之評論。」等語
,顯然混淆「犯罪構成要件」與「量刑審酌事由」之區別
。羅燕珠與被告配偶過從甚密,侵犯被告家庭領域之行為
,固屬不該;然此應屬被告犯罪動機、所受刺激之量刑審
酌事由,非因此可以合理化、合法化被告得以粗俗、不雅
或不莊重言語,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公
然侮辱罪構成要件犯行。原審以羅燕珠具有不公義行為在
先,認被告之言行事出有因,而為被告無罪諭知,應有誤
會,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
判。
我國原則允許真品平行輸入,例外始禁止。
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認為原裝銷售載有註冊商標之平行輸入真品,若未進行任何加工或改造,並不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5380號判決要旨參照:「「真正商品平行輸入」之進口商,對其輸入之商標專用權人所產銷附有商標圖樣之真正商品,苟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因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壟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在未違背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範圍內,應認已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為之,並可為單純商品之說明,適當附加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上;反之,倘非原裝銷售,擅予加工、改造或變更,而仍表彰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或附加該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加以陳列或散布之結果,足以惹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其為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之使用者、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時,自屬惡意使用他人商標之行為,顯有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犯意,應依其情節,適用商標法之刑罰規定論處。」
其應係基於促進市場經濟之自由競爭、權利耗盡理論及因係真品,並不妨害商標表彰商品來源及品質保證之功能,是參照現行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我國司法原則上是允許真品平行輸入的,例外始禁止。
本案就是屬於真品平行輸入,但非原裝銷售,而是擅予加工、改造或變更,而仍表彰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或附加該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加以陳列或散布之結果的行為態樣,而違反商標法。
不接法扶的案子,總可以吧?
我自己是因為沒有調閱筆錄而三萬元的律師費被法扶審查委員扣了三千元。
問題是被告自首且認罪,偵查時我當庭也一起與檢察官勘驗了現場錄音光碟,還與被害人家屬反覆確認了兩次,因為和解不成到了地院,因為服務好,被告還是指定由我承辦,調解庭都去了兩次,答辯書狀也都仔細寫好如期遞狀,當庭再喬和解條件爭取緩刑,那我需要去調閱偵訊筆錄嗎?我也是很不服氣也深感羞辱,也做了申訴但是沒有鳥用,覺得法扶之官僚的。
我不像黃大律師會發聲明退出法扶,但是我以後不會再接法扶案件,倒是我一定會默默做到的。
我是抱著回饋社會扶助弱勢的心態接案的,結果法扶把我當賊看,認為我辦案品質差而扣錢。
如果我沒申訴那是我自己不對,結果是我申訴也沒有用,那就算了,我不接法扶案子,可以吧?
什麼玩意兒,竟敢質疑我的辦案品質?
"知名人權律師黃致豪4日透過臉書宣布,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委員以「無故未撰擬書狀」扣酬金5千元,令他深感羞辱,日後將不再承接法扶案件。由於黃專精死刑與精障領域,此舉不啻為法扶投下一顆震撼彈。
法扶會回應,對於扶助律師申請加入與退出之意願均尊重,黃律師聲明退出扶助工作乙事,法扶深感遺憾。至於黃律師遭酌減酬金之案件,係由3位具有律師法律專業的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審酌黃律師檢附的結案資料後所成之決定,如黃律師對該決定有所不服,可提起覆議,由覆議委員會重新審議。"
記者的工科教育不能等
根據台電的公開資料,核二廠一號機今年7月的實際發電功率是974MW(97.4萬瓩),所以,實際發電功率 974MW * 24 小時 * 31 天 = 核二廠一號機今年7月的實際發電量是724GWh,比這個潮汐發電系統四部機組的8月實際發電量,720MWh,多了一千倍!
編輯先生/小姐,你的算數要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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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假如以電力行業慣用的瓩(千瓦,KW),與度(千瓦時,KWh)為單位,底下報導的裝置發電量1.9GW是190萬瓩,是很小的電廠裝置發電量,台中火力發電廠的一半不到,就等於核二廠的裝置容量(核二廠1號機與2號機是國內發電量最大的核電機組之一,裝置容量各約98.5萬瓩,985MW,0.985GW;合計1.97GW)。可是文中的四部潮汐發電機組,每台的額定發電功率才 1.5MW啊啊啊!四台機組都能全速發電,最多也只有6MW的發電功率呀呀呀,那個1.9GW是從哪裏變出來的呢?更何況潮汐發電系統並不能如火力或核能發電機組,一直滿載發電,其實質的總發電量會更小。
現在最小的火力發電機組,一座也有30萬瓩(300MW,0.3GW)的裝置發電量(滿載),一般的火力發電機組是一個機組就有60萬瓩(600MW,0.6GW)到80萬瓩(800MW,0.8GW)裝置發電量為最常見。
火力發電機都可以一天24小時,一個月30天不間斷的滿載發電,所以把一個火力發電機組的發電量,例如一個60萬瓩(0.6GW)的發電機組,乘以一個月的720小時,每個月滿載發電就有432GWh的發電量了,已經是底下潮汐發電系統每月實際發電量數據,700MWh,的617倍之多!(即使是用半載發電,一座火力發電機組每個月也有216GWh的發電量,也是潮汐發電系統的300多倍之多。)
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才一座火力發電機組不到0.2~0.4%的發電量,這座潮汐發電系統就已經創了發電量的世界紀錄了。
全球最大的潮汐能發電計畫「MeyGen」自 2016 年 11 月在英國彭特蘭海峽投產以來,兩部渦輪機於今年 8 月刷新單月潮汐發電紀錄達…
2017年9月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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