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我雖不贊成你所言,但即使犧牲生命,我也會維護你如此言說的權利。

宗教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其中包括政教分離,宗教的教義不能凌駕國家法律,法律也不為宗教服務,更不獨尊某宗教為國教,並保障人民有信仰、轉換、背棄、加入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言論自由也是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無論評論政治或教會或教義,任何公眾事務,尤其是少數人士所持異見,不論其內容如何尖酸刻薄,皆應盡量允許,...因為,多數人的意見已經形成輿論,甚至成為法律,不必特予維護,...

而任何時刻、任何地點、任何方式、任何對象,人民能夠心中毫無恐懼地放言高論的言論自由,是多元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

<以下引自本人文章:表現自由 http://blog.udn.com/vchen123/950098>

法國思想家伏爾泰:[我雖不贊成你所言,但即使犧牲生命,我也會維護你如此言說的權利。]

胡適致陳獨秀信函:[凡不肯承認異己者的自由的人,就不配爭自由,就不配談自由。]

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略)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蘇俊雄大法官於同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表示:[蓋言論自由既攸關人性尊嚴此項憲法核心價值的實現,在多元社會的法秩序理解下,國家原則上理應儘量確保人民能在開放的規範環境中,發表言論,不得對其內容設置所謂「正統」的價值標準而加以監督。從而針對言論本身對人類社會所造成的好、壞、善、惡的評價,應儘量讓言論市場自行節制,俾維持社會價值層出不窮的活力;至如有濫用言論自由,侵害到他人之自由或國家社會安全法益而必須以公權力干預時,乃是對言論自由限制的立法考量問題,非謂此等言論自始不受憲法之保障。]
蘇俊雄大法官於同一意見書又說:[然而,本席必須強調,如果系爭規範並未針對不同類型的生活事實做出妥慎的衡量決定-亦即未將誹謗罪之處罰範圍限定於必要的範圍內,則該規範仍屬過度侵犯人民之言論自由,而應受違憲的評價。對此,本席認為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權衡的作法及其結論,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的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 (尤其是新聞媒體) 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 (chilling effect) 。 無論何種情形,都會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的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吳庚大法官於同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也表示:[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大法官釋字577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的自由,及消極不表意的自由,其保障的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

言論一詞的定義必然包括了資訊的散佈與接收。大法官釋字364號解釋更明白揭示了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有三:一為透過廣播電視表達意見的權利,二為傳播媒體的編輯自由,三為透過立法實現之平等接近使用傳媒的權利。

引用【陳宜中觀點】仇恨言論該受管制? :[選舉民主存在著多數暴虐與集權濫權的危險,因為民主多數以及挾民意自重的民主政府,不無可能立法迫害少數,或透過各種方式逃避監督(如迫害揭發弊端的媒體與記者)。有鑑於此,言論自由權利的憲法地位漸獲保障,新聞自由權利的制衡角色亦漸獲重視。]

大法官釋字407號解釋:[出版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出版品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介,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吳庚大法官在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說:[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在學理上或統稱之為表現自由。允許人民公開發表言論、自由表達其意見,乃社會文明進步與閉鎖落後之分野,亦唯有保障各種表現自由,不同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如同商品之受市場法則支配,經由公眾自主之判斷與選擇,去蕪存菁,形成多數人所接受之主張,多元民主社會其正當性即植基於此。又民主社會之存續及發展有賴於組成社會成員的健全,一國國民只有於尊重表現自由之社會生活中,始能培養其理性及成熟之人格,而免於教條式或壓抑式言論之灌輸,致成為所謂單面向人(one-dimensional man)。憲法上表現自由既屬於個人權利保障,亦屬於制度的保障,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蓋譁眾取寵或曲學阿世之言行,不必保障亦廣受接納,唯有特立獨行之士,發為言論,或被目為離經叛道,始有特加維護之必要,此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真諦之所在。而個人有權選擇沉默,免於發表任何言論,自亦在保護之列,否則強迫「坦白」、「交心」等極權體制下蹂躪心靈之暴政將重現於今世。至於提供必要之設施,使言論、出版及著作等自由,得以充分發揮功能,並經由制度的保障俾國民有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見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及接受資訊之權利(the right to receive) ,復為國家無所旁貸之責任。若建立事先檢查之機制,使唯有執政者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及出版品得以發表或流傳,其屬違反上開憲法意旨,應予禁絕之行為,實毋須辭費。]

也就是說,只有確立言論自由能受到最完全的保障,我們才不致成為一言堂教條式或壓抑式言論的受害者。

任何時刻、任何地點、任何方式、任何對象,人民能夠心中毫無恐懼地放言高論的表現自由,是多元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
 
 
 
今天 1 月 13 日,是沙烏地阿拉伯部落客 Raif Badawi 的 31 歲生日,但是他沒辦法和家人一同慶生。

Raif 於上週五被當局施以 50 下鞭刑,根據法院判決,他還剩下 950 下鞭刑要每週執行,並且還要坐 10 年牢。當局說,他褻瀆伊斯蘭;事實上,他不過是架設了一個政治與社會政治論壇網站。

你可以參與⋯⋯線上連署或手寫聲援信,寄給沙國國王與內政部長,要求他們停止如此不人道的處罰方式,並立即無條件釋放良心犯 Raif,讓他回到家人身邊,並捍衛沙烏地阿拉伯的言論自由!

線上連署 http://goo.gl/XReJHP
手寫聲援信 http://bit.ly/1xj5Vgv

請和我們一起在黑暗中點亮一根生日的蠟燭,也是希望的蠟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