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若確定遭受侵害,則可請求損害賠償,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規定,在大部分情況下,專利權人只可請求侵權人應付而未付的合理權利金,而且受到權利金「分配原則」的限制,亦即只能用被侵權部分元件的利潤去計算合理授權金;但若受到侵害的是設計專利,過去美國法院則按照美國專利法第289條規定,侵權人就要賠償終端產品的全部利潤,兩者損賠金額差異是非常大的,沒錯。
三星不斷上訴,但是法院會不照法律的明文規定判決嗎?不過,美國最高法院在2016年發回更審的判決中,有指出既然設計專利的專利範圍是指產品的外觀造型,則下級法院應先決定外觀造型佔據該產品售價的多少比例才是(蘋果大驚,這樣就只能計算外殼造型的花費或獲利為損賠額了!),如此就可以調和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計算損賠額的巨大差異了。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美國專利法第289條之規定,第一步要先問,何謂採用該設計的「製造物品」,第二步則是去計算侵權人從該製造物品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而且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從第289條的文字上來看,所謂的「製造物品」,可同時涵蓋賣給消費者的終端產品,以及該產品的元件。)
就讓我們看下去,看看下級法院很快會出爐的判決,是否是如此更改計算損賠額的標準。
「...三星認為外觀設計僅佔手機產品組件極小價值比例,要求重新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三星以車子做比喻:如果某公司只擁有車子杯架的專利,則判賠金額不應以整台車的獲利來計算。」
<判決結果更新>
顯然蘋果公司成功說服陪審團,設計專利的涵蓋範圍是整個手機的設計,而且iPhone的靈魂就是設計,其為影響消費者購買的主要因素,是銷售價額的大部分。
「在最新审判中,需要证明整部智能机是一个“制造物品”的是苹果,而不是三星。苹果需要说服法院,让其相信三星的专利侵权适用于整个产品,而不是个别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