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 星期五

我國民法規定,表兄妹是不能夠結婚的。

表兄妹是不能夠結婚的(民法983條),兩人明知其婚姻當然、自始、確定的無效(民法第988條),跑到國外登記結婚,這樣能夠讓無效婚姻變成有效嗎?
網紅露點博眼球賺點閱率搶分成之餘,也要多想想,你自己跑出來招認是自己老婆自拍自PO,你驕傲你很爽,然後又沒人問你,你自己又多嘴跟記者講你們是表兄妹私奔去國外結婚的,到底你是要幹什麼?你有病喔?
(以前的民法規定有許多漏洞可鑽,而且大法官解釋也為了特定案例(例如兩岸分隔多年的婚姻效力),開了幾次後門,也反覆修改過好幾次,但現在基本上都修正與填補完畢,現行法律規定如下所示,規定的非常確切。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本案另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主管機關另有撤銷其婚姻登記與追究其不法的責任。)
(黃繼範 :依涉民法的規定,因為兩人都是中華民國國籍,加上同法第7條規定,這婚姻恐怕是有問題的⋯⋯
Vincent Chen: 拿著國外的結婚登記來台灣想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則不管是依照涉民法第7條或第8條來適用,都會產生問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條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 8 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Vincent Chen:說真的,去外國結婚啥子登記拍婚紗照,在未受法院認許前,啥子結婚證書與登記證明,都是紀念品與獎狀性質而已。自己在家看著開心就好,可不要想拿出來產生任何法律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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