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一下!「均等」的定義就是「實質」相同呀!這判決是在說啥呢?
(技術手段的way-function-result若都相同,不管專利範圍是如何以文義去描述這個技術手段(尤其我們又允許在說明書裡去自訂字義的情況下),這叫做「實質」相同,又叫均等論。如技術手段的way-function-result其中有一不同,就叫做「實質」不同,而運用在逆均等論的舉證證明上。
不過,逆均等論有一不同,所以實質不同,也只是行為人的主張而已,法院採不採信那是另一回事。
如果他是指應以發明當時同技術領域的普通人能輕易理解為請求項所請範圍,那我就同意了,畢竟美國最高法院才糾正美國專利局尤其是PTAB不該以所謂最大可能合理解釋為專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