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均等」的定義就是「實質」相同呀!

等一下!「均等」的定義就是「實質」相同呀!這判決是在說啥呢?
(技術手段的way-function-result若都相同,不管專利範圍是如何以文義去描述這個技術手段(尤其我們又允許在說明書裡去自訂字義的情況下),這叫做「實質」相同,又叫均等論。如技術手段的way-function-result其中有一不同,就叫做「實質」不同,而運用在逆均等論的舉證證明上。
不過,逆均等論有一不同,所以實質不同,也只是行為人的主張而已,法院採不採信那是另一回事。
如果他是指應以發明當時同技術領域的普通人能輕易理解為請求項所請範圍,那我就同意了,畢竟美國最高法院才糾正美國專利局尤其是PTAB不該以所謂最大可能合理解釋為專利範圍。)
專利新知不藏私
新加坡於專利範圍解釋不適用均等論
2017年英國最高法院曾就Actavis UK Limited v. Eli Lilly and Company一案(下稱Actavis案)確立英國專利法於探討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有均等論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之適用。新加坡上訴法院日前則於審理Lee Tat Cheng v. Maka GPS Technologies Pte Ltd案中確認,均等論在新加坡專利法規定下不適用。
系爭專利為與行車紀錄器之錄影系統相關的專利,專利號碼為第87795號。專利權人聲稱專利被侵權而提出訴訟,被告繼而提起專利無效之反訴,且主張專利權人之侵權指控為無理威脅 (groundless threat)。審理結果判決專利有效,但未遭被告銷售之產品侵權,且專利權人構成無理威脅,故依被告請求核發禁制令 (injunction) 以防範專利權人之持續威脅,專利權人對此提出上訴。上訴牽涉3個議題,第一個是法官作出未侵權之判決是否正確,第二個是提出侵權指控為無理威脅的反訴主張是否應成立,第三個是法官判定由專利權人負擔被告之全部訴訟費用是否正確。上訴審理後,維持專利未遭侵權之判決,但撤銷地院無理威脅成立之判決,並將專利權人須負擔之費用減少。
此件上訴案的判決之所以令人矚目,是因為專利權人為推翻專利未遭侵權的判決,在第一個議題中主張專利範圍解釋應適用均等論。新加坡專利法受英國影響極深,法院對法規進行解釋時常援引英國案例;新加坡過去未引入均等論,即同英國在Actavis案前之立場。新加坡上訴法院最終在審理後確認無均等論之適用,理由如下:
1.Actavis案中採取之判斷依據和新加坡專利法規定不一致。新加坡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應就說明書和圖式內容進行解釋,且不得依據不明確用語 (uncertain terms) 做判斷,故不允許專利權保護範圍超出請求項內容。
2.依據專利權人所請專利範圍給予權利保護,實屬合理。新加坡專利法對專利範圍之解釋採取目的性 (purposive) 解釋,主張此判斷依據於專利權人和第三人的權利保護中取得極佳平衡,針對第三人自專利得出非實質變更 (immaterial variant) 之情形,專利權人不至於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有合理程度的確定性可以得知一件專利之保護範圍會如何解釋,不至於在無從預期的狀況下侵權。
3.新加坡若根據Actavis案引入均等論,將因容許專利權保護範圍超出請求項內容,於權利保護造成過度之不確定性 (undue uncertain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