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代理商與經銷商的差別

台灣的總代理與總經銷常常被混用與誤用(有些是故意的),而且台灣的總代理,通常其實是總經銷,但反之就常常不然了。
吳憂
[關於經銷商與代理商]
●代理商: 代理商是代企業在特定國家處理事務,企業給予商家佣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企業,而不是代理商。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佣金的商業單位。
→簡單來說,就是代理商是企業在各國的觸角,等於是企業當地的業務,所以相對有業績壓力,但是不會有囤貨的壓力。
●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應商責任與權力是對等。
→白話的說,就是買斷了那該企業的產品物權,相對可以多方經營很多企業產品,相對而言就會看市場眼光精準度,以及囤貨的壓力。
阿~~為何要說這個,因為最近遇到兩個案例都跟經銷商與代理商的專利商標問題。
※這就是涉及到權利耗盡的問題了,也就是我們說水貨。
1.就專利法而言:專利法第59條第一項第6款『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2.就商標法而言: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上面兩點白話的說就是說
→這屬於第一次銷售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聽的權利耗盡,如果你所購買的產品為原始具有專利權或商標權的廠家,那麼在你購買的瞬間,物權就移轉到你的手上,在你販售出去時,你只是買賣那個『物權』,而非那個商標權或是專利權。
▓前提,你的商品來自於正品。
那這個跟代理商與經銷商有甚麼關係?
1. 代理商為代理該商品,所以位置是在原製造商的位階,所以代理該製造商處理固定區域的相關業務,但是如果有商標或是專利權,應該會授權於該代理商。讓代理商可以使用。
2. 而經銷商只是跟製造商買斷這個貨品的物權,透過自己的方式來銷售,而在買斷物權時,商標權人或專利權人就已將商標或專利耗盡,我們稱這樣的規範模式叫做「國際耗盡」。
平行輸入真品雖使國內消費者獲得較多之選擇,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促進商品價格合理化,惟依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僅就該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不得主張商標權,除此之外進而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際網路陳列附有商標之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仍應受商標法之保護,俾以兼顧商標權人投資鉅額之廣告、行銷成本,所建立該項商品之知名度與市場占有率,不致被平行輸入真品之進口商所利用(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
▓所以如果有經銷商在販售商品,且該商品確實為原廠所出貨,則代理商無法就其商標來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有一個非代理商,但是卻在台灣取得專利權,那故事就不同了,
因為台灣廠商具有專利權,而你在境內販售相同的商品,那麼具有專利權的台灣壞壞廠商就可以依照他的專利權行使他的權利。那我們就只能請出舉發來做為反擊了。
總之,不管你是代理商或是經銷商,在於商標或是專利上給予的權利都是相同的,但是前提,你必須來自於原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