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後將他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送辦。」
把被害人撞成這樣,插在擋風玻璃上,還能繼續開車2.5公里嗎?這樣會沒有不作為的殺人故意?
請注意本案肇事者依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是負有救助義務的。
因此,這肇事者所涉並不是第185-4條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罪(特別遺棄罪),也不是第276條1項普通過失致死罪,而是第271條+第15條之負有救助義務者竟不為救助的殺人罪,至少也是第294條+第15條遺棄致死罪喔!
(簡單來說,停下來施以救助或報警求救,即使被害人死亡,最多就是兩年以下的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不論肇事者知不知道有無被害人或其傷勢如何),只要該事故有致人死傷的結果,就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罪;而肇事後又拖行被害人,繼續開車而不為救助,任其死亡或致重傷者,則涉嫌十年以上的應作為而不作為殺人罪,至少也是七年以上的遺棄致死罪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遺棄致重傷罪。)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