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4日 星期一

公務員受賄竟然會無罪?

同感,同感!

行政機關不能撤銷自己做出的違法行政處分?法院這個見解有給它厲害說。

而且,王玉升這樣的犯行,若不是違背職務或職務行為之受賄罪,那至少也是圖利罪吧?甚至,如果行政機關根本沒有核准權限,那麼至少也是藉機藉端詐取財物罪吧。怎麼可能會無罪呢?

這個判決有厲害到!

(喔,水果日報的報導有說,檢察官並沒有起訴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或圖利罪。「高等法院認為王女當時並未承辦祭祀公業相關業務,所以沒有觸犯檢方起訴的「違背職務」收賄等罪。」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9/1350371

《Pai-Hsien Chang 留言》
我是覺得林孟皇有時構成要件卡的很嚴
但這樣對他到底算不算好事
就等這案子上到最高院後的結果吧
這案子要分析時要連黃建清的案子一起看
王玉升一直都知道保儀大夫是神明會,不是祭祀公業
在黃建清的案子裡
王玉升甚至有作證說她知道保儀大夫是神明會
更不要說這檢舉還是王玉升自己做的
所以就算王玉升沒有違背職務收賄
但有沒有職務上行為收賄呢?
對價關係就更奇怪了
王跟蔡、李在2009年約定買賣保儀大夫名下的土地
當時沒有職務關係沒有問題
但等到王有職務關係時
在買賣土地約定仍然存在的狀況下
於蔡、李送件備查時
王又在明知他是神明會的狀況下讓他准予備查
並拿到處理土地的佣金
最好這樣沒有職務上收賄對價關係
更不要說
圖利跟收賄最好沒有社會事實同一性
你收賄認定不了時
你為何不去討論有無圖利?
(雖然啦,不論是不是主管事務,這邊是否違背法令還有爭議就是)
換句話說,看到時檢方上訴理由怎麼寫
在還沒看判決書全文的狀況下
我覺得以上幾點都有問題
《錢收了,承辦的公務員為何無罪?》
「祭祀公業保儀大夫」雖然名為冠名為祭祀公業,但實際上的性質屬於神明會。
89年到96年間,被告王玉升擔任汐止市公所祭祀公業承辦人,多次以「保儀大夫」並沒有共同祭祀的祖先,駁回派下員證明的申請。
98年時,當時的汐止市長黃建清被賄賂,因此指示里幹事張漢民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13名派下員全員證明書,黃建清和張漢民後來都被起訴判刑,檢舉他們的正是本案的被告王玉升。
99年,被告王玉升透過李昌諭和蔡宏昇簽訂該「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土地買賣委託書,出售所有土地,扣除應該給派下員及相關費用後,差價作為王玉升和李昌諭的斡旋金。
102年,王玉升重新接任祭祀公業的業務,由於之前的規約備查申請案,都被之前的承辦人駁回,而「規約」又是出售時,建設公司一定會要求的文件。重新接任業務的王玉升,通過規約備查,並和取李昌諭取得差價,得手4000萬元。
檢察官因此起訴王玉升跟李昌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蔡宏昇則是涉犯行賄罪嫌。被告三人也都涉犯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士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三人都有罪,王玉升13年、李昌諭 12年6月、蔡宏昇判6年,理由大概是王玉升利用職務上負責祭祀公業業務之機會,違法備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規約,而且收受賄賂之金額很高,嚴重侵害公務員之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
1.98年的核發的「派下全員證明」雖然違法,但未經撤銷,而有拘束力:「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本質上並非祭祀公業,98年間當時核發的「派下全員證明」屬於違法行政處分,而且是因為市長遭到賄賂所為。但是這個違法的行政處分既然在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得撤銷的兩年內,沒有被撤銷。到了王玉升處理蔡宏昇的規約備查申請案的102年時,汐止市公所並沒有暫緩或不予備查的裁量權限。換言之,王玉升簽請會辦單位准予備查是依法行政,也就沒有違背職務或登載不實。
2.王玉升獲得的利益和同意規約備查之間,無對價關係:王玉升跟李昌諭之所以可以取得出售土地的差價,是因為李昌諭和蔡宏昇99年簽的土地買賣授權書而來,當時王玉升並沒有承辦祭祀公業的業務,和後來102年王玉升同意規約備查的行為,並沒有對價關係。
3.王玉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倫理規範,但非刑事法:身為公務員,卻和曾經經辦業務當事人蔡宏昇簽約,介紹李昌諭和蔡宏昇認識簽立土地買賣授權書,甚至在102年重新承辦祭祀公業業務後,簽請規約備查、介紹土地購買,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倫理規範,但不是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或未起訴的圖利罪。

案例事實「祭祀公業保儀大夫」雖然名為冠名為祭祀公業,但實際上的性質屬於神明會。 89年到96年間,被告王玉升擔…
CASEB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