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 星期四

友善父母原則

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小孩在成長過程中擁有愛他的父母雙親是很重要的,小孩並不是懲罰對方的武器,更不該要小孩選邊站去敵視另一方,所以不管兩者之間的關係有多惡劣,千萬不要在小孩面前詆毀辱罵另一方,更不可以剝奪另一方與小孩相處的機會。這個原則是來自英美法的法院裁判先例,以前這叫善意父母原則,現在有人翻譯成友善父母原則。

還有,在親權行使改定等家事案件中,台灣法院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一般依循幼子從母與繼續原則判給女方,所以法官會把監護權判給男方的,多半是女方嚴重違反友善父母(即善意父母)原則。

(註:增修民法第1055條,已增加友善父母(即善意父母)條款規定,法官在決定監護權判給誰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例如,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刻意隔離或灌輸敵視另一父或母的觀念等親子疏離行為。請參:《何謂「善意父母」原則

例如本案女方就是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且惡人先告狀。仗著台灣是自己主場,找記者賣哭,現在憲法法庭也一樣買單,一嘆。

(另,法界的人對於憲法法庭最近橫空出世一個暫時處分剝奪一個經過三審定讞的確定判決的執行力,但完全沒有給個理由,很有意見。而且連第三審都不審理實體問題只處理純粹法律問題了,現在憲法法庭要對已經有確定判決的案件發佈暫時處分,變成第四審,難道不應該更慎重點嗎?)

「(一)裁定結論
E童之監護權由E父單獨行使。
(二)理由摘要
1、依據本件監理人訪視報告:雙方雖對E童關愛至深,但對於如何行使親權無共識且對立,E童返台後,E母不積極讓E父與E童聯繫,甚至阻絕E父之聯繫,明顯有疏失,且對E童之未來無明確規劃,又因兩造之親權爭奪及對立情形,已導致子女已有忠誠議題、影響子女心理健全,E母更有經核發緊急保護令、交付子女裁定、召開記者會之不友善行徑。
2、E母偽稱護照遺失而補辦護照帶回E童之不適法行為,顯非善意之父母,並侵害E父及E童之親權。
3、本院核發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暫時處分裁定後,E母已達二年未依照法院裁定交付E童,E父必須就交付子女部分聲請強制執行,E母並未考量E童之最佳利益,對非同住之E父不友善。
4、E父及E母居住地分別為義大利及台灣,其中一方擔任親權人,勢必都顯著減少另一方與E童相處之時間,承審法官更著重由何者擔任親權人,會使E童能更具自由性,得以自由發展,不致因忠誠議題,與另一方疏離,且可充分獲得父母的關愛。考量E母不法將E童帶回臺灣之行為,致E童與父親事實上分隔,且在照顧E童及E父之聯絡、相處上,均非友善、妥適,E童回臺後,一度連法院都無法知悉E童去向,E母迄今未遵守法院之暫時處分裁定將子女交付E父,導致E父無法順利了解E童之生活情形,已影響子女成長及安全,自有改定親權行使之必要。」
今天在一位律師同道的臉書上看到一段肺腑之言,覺得說的太好了,徵得其同意,分享給大家:
「終於稍微歇一口氣
想聊聊關於友善父母這件事
最近實務見解非常看重這個
幼兒從母
繼續性原則
都漸漸明顯不敵友善父母
有想過原因是什麼嗎?
我手上的案件
已經有好幾件
是母親違反友善父母
法院裁定親權給父親
而我這幾件都是父親的代理人
我感觸很多
單單從其中一個對造
母親在法院
當場激動說過一句
「你明明知道孩子是我的命
你還要這樣」
意思就是
孩子是我的命
你為什麼要跟我搶孩子
這句話她講完
我只能說
對案情完全不利
雖然她講的也是事實
孩子的確是她的命
但問題是
法院看重的
不是孩子是不是母親的命
法院看重的
是孩子這個人本身
而每個孩子
都是獨立的個體
即使他現在看起來稚嫩可愛
他在憲法上的評價就是一個獨一無二的人
他就是要獨立被考慮被尊重被保障
這才是原則。
我們自己想一下
今天我們都已經長大成人了
我們可曾有任何一個人
會想要成為「別人的命」?
尤其這個人是我們的血親至親?
我自己想了想
我們長大
成熟
我們懂得獨立思考
我們不會想要成為「任何人的命」
我們只想成為「我們自己」。
律師必須去傳達這個訊息
這個概念
讓你的客戶知道
現在法院的原則
以及
為什麼要這樣遵循
原因終究不會是因為法院說要當友善父母
所以律師教當事人要當友善父母
更重要的是背後的原因
為了你的孩子
將來長大
懂得判斷
知道事情
以後
不會來怨你怪你
不會需要花費好幾倍的力氣去治癒生命歷程的傷痛
所以
要當友善父母
要當合作父母
如果一直在那邊幼年從母跟繼續性原則
那豈不是誰先搶誰先贏
這樣對嗎?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護
是要具體落實
不是口號
也不是條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