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紅鞋底為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能脫離鞋底而單獨存在,不能註冊商標。

雖然顏色、聲音與氣味都可以申請商標,但是鞋底的特定顏色可以註冊商標嗎?
這個案例裡是Christian Louboutin註冊的紅色鞋底為商標。於2012年Louboutin向一家荷蘭公司Van Haren提起訴訟,因這家荷蘭公司銷售經濟實惠的高跟紅底女鞋,侵犯了他品牌的鞋類商標。該商標稱為“紅色(Pantone 18 1663TP)”,適用於鞋底,並於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註冊。
歐盟最高法院(the European Union’s highest court )請求佐審官於判決前出具獨立的法律意見書,相關意見書分別於2017年6月以及2018年2月所提出。在第一份意見書中指出紅色高跟鞋底商標為形狀加顏色商標,因具有功能性而有相當大的可能應被撤銷;另,今年2018年2月6日的第二份陪審意見,仍認系爭商標同樣為形狀加顏色商標,也就是說,該紅鞋底並非脫離鞋子外型而可獨立存在的實體,所以並不能以紅鞋底來申請商標,而排除他人使用紅鞋底的可能。歐盟最高法院的最終判決仍未做成,但應該會參考佐審官的意見才是。
請注意商標的定義,是一個可以表彰產品來源的標章,也就是說,這個標章出現在任何註冊類別的產品上,這個案例是鞋子,都能讓消費者知悉是哪個廠商的出品。例如Addidas的三條橫線,Nike的鉤狀飾條,而這個紅鞋底並不能脫離鞋底而單獨存在。(「商標可幫助消費者和企業區別來源不同的商品和服務,從而選擇他們信任其商譽的商品和服務。對於已投資了時間、精力和資金樹立良好品牌形象的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而言,商標是一種防止他人不公平地利用其商譽的方式。商標確保市場中的公平競爭,鼓勵企業對其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聲譽進行投資。商標保護適用於品牌、名稱、標識、標記,甚至顏色、氣味、聲音和形狀等。這意味著產品或服務具有的任何顯著性特徵幾乎都可作為商標進行保護。在大多數國家,為保護特定產品或服務,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商標局進行商標註冊。若可能導致公眾混淆,商標所有權人有權阻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商標或與其商標近似的商標。在許多國家,著名或馳名商標可以阻止任何貶損、淡化或不公平利用商標聲譽的商標使用。」- ICC智財年報。)
我是覺得不論任何原因,法院都該判決該品牌並不能獨佔紅鞋底為商標,這是因為使用各種顏色的鞋底,當然包括紅色,早就是市場的慣行,也就是說,紅鞋底為不具識別性的標識所以哪有讓某設計師獨佔紅鞋底的道理,該紅色附著於具功能性的鞋底,本來就不能作為商標,所以我認為歐盟最高法院佐審官的兩份意見書的見解是正確的。
(另參Christian Louboutin與YSL紅底高跟鞋之爭之後續發展(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US-65.htm )美國最高法院在Qualidux. Co. v. Jacobson Products Co. 一案中,裁定功用性顏色不得註冊成商標.,最高法院將功能性定義分為兩種:(1)實用性 - 產品必需用到這顏色或顏色牽涉到產品成本;(2) 美學功效 - 如果不能使用該顏色會造成對其他競爭者極端不利。如果顏色不具有上述兩項功用性,且能讓消費者認出產品的來源及製造廠商 (即所謂該商表達到第二層含義) ,該廠商即可以用該顏色申請商標。」「最近加州聯邦法院判某一醫療公司申請橘色做為其材料的商標的案例,法官認定在醫療器材產品中,醫藥界早已認定橘色是代表與口腔有關的醫療器材,所以拒絕該公司的申訴。公司要能拿到以顏色為註冊商標,必須經過多年宣傳及打廣告,讓獨特顏色在消費者心中打下印象。法院提到顏色本身要達到第二層含義,讓消費者一看相關產品使用某一特定顏色, 便知道是那一家的產品,才有可能獲淮申請顏色商標註冊。
因此,雖然美國CAFC曾判決認為紅鞋底是可以註冊商標的而禁止YSL繼續使用紅鞋底,其見解與歐盟最高法院不同,我並不認為其見解為適當。該案內容如下所述:「西元(以下同)2011 年知名紅色鞋底品牌 Christian Louboutin,S.A.(本文後稱「Louboutin」)狀告經典時裝品牌 Yves Saint Laurent America, Inc.(本文後稱「YSL」)商標侵權乙案,不僅在時尚圈掀起巨瀾,更在商標界引發諸多爭議與討論。本案中,原告 Louboutin 已於 2008 年取得美國紅色鞋底之商標註冊,然被告 YSL 卻在 2011 年推出了同為紅色鞋底之女用高跟鞋,Louboutin 遂於同年控告 YSL 抄襲自家招牌的紅色鞋底商標設計,並聲請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然 YSL 反訴Louboutin 並指稱該商標具功能性,應撤銷其商標註冊。最後,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本文後稱「紐約南區法院」)法官認為顏色在時尚產業扮演裝飾、美學等重要功能,也是促進商業良性競爭之要件,加上Louboutin 無法證明紅色鞋底之顏色值得受商標權之保護,因而判決Louboutin 敗訴。
然 Louboutin 不服此一判決,隨即於 2012 年 1 月提出上訴,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本文後稱「第二巡迴法院」)並於 2012 年 9 月改判Louboutin 勝訴,稱該紅色鞋底乃係其品牌的靈魂與特色,有必要受商標權之保護。然第二巡迴法院的判決書亦同時指出,Louboutin 商標權之保護對象僅限於紅色底鞋,倘若其他廠牌所推出之鞋款,其鞋面與鞋底均是紅色,則不在此限,但若紅色鞋底與鞋面出現對比色差,即屬侵害 Louboutin 的商標權。」- 陳亭樺,顏色商標問題之比較研究(http://163.14.136.66:8080/retrieve/3931/101SCU00194118-001.pdf))
紅底高跟鞋可註冊商標?歐盟高院說NO
紅色鞋底並非其所設計的高跟鞋的外形的一個獨立實體;而根據歐盟法律,外形通常是不能進行商標註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