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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3日 星期五

歐盟最高法院判決Christian Louboutin之紅底鞋商標非屬形狀商標

我們的客戶有幸碰過德意志電信的桃紅顏色商標,它還是著名商標耶。
(Deutsche Telekom AG's Magenta Colour mark: European Union Trademark No. 212787 & German Trademarks No. 39552630 and 3986486.)
「系爭紅色高跟鞋底商標,究竟是一種形狀商標?還是顏色商標?或是其他?
紅鞋底商標戰場擴展至「形狀」爭議後,接手審理的歐盟法院藉由佐審官制度,請求佐審官於判決前出具獨立的法律意見書,相關意見書分別於2017年6月以及2018年2月所提出。在第一份意見書中指出紅色高跟鞋底商標為形狀加顏色商標,因具有功能性而有相當大的可能應被撤銷;另,今年再提出之另一份意見書,仍認系爭商標同樣為形狀加顏色商標,故得出相似結論。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歐盟法院於今年6月12日判決(Christian Louboutin et al. v. Van Haren Schoenen BV, C-163/16.)系爭紅底鞋商標非屬形狀商標,與佐審官之意見相異。
這是因為,法院審視Louboutin在比荷盧經濟聯盟註冊之系爭商標,發現該商標申請所附圖顯示的高跟鞋圖像,僅係提供如何將色號Pantone 18 -1663TP運用於高跟鞋底,此外該申請尚同時聲明「鞋子的輪廓非商標之一部,而是旨在顯示商標的位置」。此外,法院再從「形狀」定義觀察:一組勾勒出有關產品的線條或輪廓。綜合上述,法院才認為該商標與高跟鞋底的特定形狀(輪廓)無關,僅是單純指示該顏色的位置,因此沒有輪廓的顏色本身顯然不構成「形狀」。故系爭商標不能被認為係一「完全」由一種形狀所構成,因而非不得註冊之形狀商標。隨著此決定的作出,荷蘭法院將據此建議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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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歐盟最高法院認為系爭商標係可以註冊的顏色商標(色號Pantone 18 -1663TP)而有效,而且該商標的標示位置是鞋底,則該特殊顏色是否為商標權人Louboutin所率先使用,且被告Van Haren Schoenen有無先使用的抗辯,就成了下級荷蘭法院的審查重點了。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Van Haren Schoenen能提出其先使用紅色於鞋底的證據,則會受到「善意先使用」原則的保護,而不侵害Louboutin的位於高跟鞋底的紅色(色號Pantone 18 -1663TP)商標。而如果被告Van Haren Schoenen能提出其他業者早於Louboutin在高跟鞋底使用紅色的證據,則Louboutin紅鞋底顏色商標,就仍然有可能會被撤銷掉。
但是,我的意見與歐盟最高法院並不同,而與兩位佐審官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相同,我認為紅鞋底是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能脫離鞋底而單獨存在,並不能註冊商標。(參: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18/02/blog-post_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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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Christian Louboutin紅底高跟鞋的商標爭議案



MEDIUM.COM
Breaking 都不 breaking了。是說,講到商標,一般所謂的文字、圖形、甚至立體造型等,大家都還容易理解,不過單純的顏色,是否也能夠被註冊成商標呢?就是很有趣的議題了。而今天所要探討的議題,就跟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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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商標法和版權法均沒有將服飾納入保護範圍,在美國抄襲那些未被授予設計專利的服飾設計並不屬於違法行為。一款服飾的設計的創意部分如印花等圖案元素能夠得到保護,但是整個服裝卻沒有智慧財產權,而商標法則只保護設計師的名字或是品牌標誌。
Duane Morris律師事務所合夥人Christiane Campbell曾表示:“一件物品要享有著作權保護,就不能具有功能性。因此,一直以來時裝都無法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Christian Louboutin可算是近年來對時尚產品外觀保護的灰色地帶發起挑戰的主要奢侈品牌,在對其紅底鞋所享有的專利向歐洲多家法院提起長達一年的訴訟後,歐盟最高法院於今年6月宣佈品牌使用的標誌性紅色與鞋子形狀共同構成的商標一定程度上受到歐盟法律保護。
此前巴黎高等法院同樣判決Christian Louboutin擁有紅底鞋專利權,但在荷蘭、瑞士等國家其申請則遭到法院駁回,該事件足以顯示出時尚產品在國際銷售時維權所面臨的複雜狀況。」


BEAUTIMODE.COM
據時尚商業快訊消息,Diesel母公司OTB起訴Zara母公司Inditex集團抄襲其Diesel牛仔褲、Marni涼鞋設計的案件已獲勝訴 。儘管Inditex 集團堅持稱其涼鞋設計與Marni涼鞋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Diesel的牛仔褲因缺乏原創性也不存在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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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保護時事:Zara的抄襲設計踢到了鐵板】
一言以蔽之,義大利米蘭法院近期判決Zara的產品設計構成了侵權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1.Diesel及Marni品牌的母公司OTB Group(Only the Brave, OTB),於2015年11月在義大利米蘭對快時尚品牌Zara的母公司Inditex Group提起了告訴,指控其Zara的產品分別抄襲侵害了Diesel的Skinzee-SP牛仔褲及Marni的 Fussbett涼鞋的外觀造型。
2.OTB主張權利的依據在於歐盟2002年起實施的「歐盟共同體設計保護制度」(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 簡稱CDR,請注意,這裡是歐盟,不是美國,也不是台灣),其中Diesel的Skinzee-SP牛仔褲走的是「註冊共同體設計制度」(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公告號:002649491-001);而Marni的 Fussbett涼鞋是「無註冊共同體設計制度」(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在歐盟,這兩種方式是共同體設計保護制度下所並行的。
3.但RCD與UCD的保護要件及保護期限則各有不同;簡而言之,制度出現一部分原因是為了因應時尚產業及工業設計產品的特性:設計產品的多樣化、多變性、及市場喜好的難以預測性,讓設計師等能延長一開始的產品保護決策及觀察期限,避免因為過高的智權保護門檻及成本,喪失了產品保護的本意。
4.對於OTB的控訴,Inditex做出了完全能夠預測的答辯:其認為Diesel的Skinzee-SP牛仔褲的RCD註冊因缺乏原創性而無效;同時其產品與Marni的Fussbett涼鞋則存在「重大差異」(objective and material differences)而不近似。
5.米蘭法院判決則認為,Zara產品確實構成抄襲侵權,要求Inditex停止銷售Zara該產品並應賠償按件單價235美元之賠償金,但本案尚未確定。據了解此係歐洲首見就RCD及UCD認定維權成立的案件,無論如何,這對於時尚設計產業,特別是Zara這類「快時尚」品牌後續產品的設計及布局,勢必造成影響,而「好時尚 = 高價格?」的老話題也又再次浮出,總之,後續事件動態非常值得注意。
延伸閱讀:
奢侈品牌終於維權成功,Zara首次被判抄襲成立
https://www.beautimode.com/article/content/85354/
奢侈品牌终于维权成功,Zara首次被判抄袭成立
http://news.ladymax.cn/201807/10-33693.html
“抄抄抄”的Zara终于玩砸了
https://www.huxiu.com/article/252068.html?h_s=h10
Only The Brave wins counterfeit case against Zara
https://fashionunited.uk/…/only-the-brave-win…/2018070930629
Court of Milan upholds counterfeiting allegations against Zara
http://www.iprdaily.com/article/index/14999.html

THEFASHIONLAW.COM
After staging a mock counterfeit operation on New York’s Canal Street in February as a play on the modern counterfeit trade, Diesel’s parent company OTB Group has been facing off against one such bad actor, Inditex, in court. Breganze, Italy-based OTB Group – which owns Diesel, Maison Margiela...

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紅鞋底為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能脫離鞋底而單獨存在,不能註冊商標。

雖然顏色、聲音與氣味都可以申請商標,但是鞋底的特定顏色可以註冊商標嗎?
這個案例裡是Christian Louboutin註冊的紅色鞋底為商標。於2012年Louboutin向一家荷蘭公司Van Haren提起訴訟,因這家荷蘭公司銷售經濟實惠的高跟紅底女鞋,侵犯了他品牌的鞋類商標。該商標稱為“紅色(Pantone 18 1663TP)”,適用於鞋底,並於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註冊。
歐盟最高法院(the European Union’s highest court )請求佐審官於判決前出具獨立的法律意見書,相關意見書分別於2017年6月以及2018年2月所提出。在第一份意見書中指出紅色高跟鞋底商標為形狀加顏色商標,因具有功能性而有相當大的可能應被撤銷;另,今年2018年2月6日的第二份陪審意見,仍認系爭商標同樣為形狀加顏色商標,也就是說,該紅鞋底並非脫離鞋子外型而可獨立存在的實體,所以並不能以紅鞋底來申請商標,而排除他人使用紅鞋底的可能。歐盟最高法院的最終判決仍未做成,但應該會參考佐審官的意見才是。
請注意商標的定義,是一個可以表彰產品來源的標章,也就是說,這個標章出現在任何註冊類別的產品上,這個案例是鞋子,都能讓消費者知悉是哪個廠商的出品。例如Addidas的三條橫線,Nike的鉤狀飾條,而這個紅鞋底並不能脫離鞋底而單獨存在。(「商標可幫助消費者和企業區別來源不同的商品和服務,從而選擇他們信任其商譽的商品和服務。對於已投資了時間、精力和資金樹立良好品牌形象的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而言,商標是一種防止他人不公平地利用其商譽的方式。商標確保市場中的公平競爭,鼓勵企業對其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聲譽進行投資。商標保護適用於品牌、名稱、標識、標記,甚至顏色、氣味、聲音和形狀等。這意味著產品或服務具有的任何顯著性特徵幾乎都可作為商標進行保護。在大多數國家,為保護特定產品或服務,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商標局進行商標註冊。若可能導致公眾混淆,商標所有權人有權阻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商標或與其商標近似的商標。在許多國家,著名或馳名商標可以阻止任何貶損、淡化或不公平利用商標聲譽的商標使用。」- ICC智財年報。)
我是覺得不論任何原因,法院都該判決該品牌並不能獨佔紅鞋底為商標,這是因為使用各種顏色的鞋底,當然包括紅色,早就是市場的慣行,也就是說,紅鞋底為不具識別性的標識,所以哪有讓某設計師獨佔紅鞋底的道理,且該紅色附著於具功能性的鞋底,本來就不能作為商標,所以我認為歐盟最高法院佐審官的兩份意見書的見解是正確的。
(另參Christian Louboutin與YSL紅底高跟鞋之爭之後續發展(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US-65.htm )「美國最高法院在Qualidux. Co. v. Jacobson Products Co. 一案中,裁定功用性顏色不得註冊成商標.,最高法院將功能性定義分為兩種:(1)實用性 - 產品必需用到這顏色或顏色牽涉到產品成本;(2) 美學功效 - 如果不能使用該顏色會造成對其他競爭者極端不利。如果顏色不具有上述兩項功用性,且能讓消費者認出產品的來源及製造廠商 (即所謂該商表達到第二層含義) ,該廠商即可以用該顏色申請商標。」「最近加州聯邦法院判某一醫療公司申請橘色做為其材料的商標的案例,法官認定在醫療器材產品中,醫藥界早已認定橘色是代表與口腔有關的醫療器材,所以拒絕該公司的申訴。」「公司要能拿到以顏色為註冊商標,必須經過多年宣傳及打廣告,讓獨特顏色在消費者心中打下印象。法院提到顏色本身要達到第二層含義,讓消費者一看相關產品使用某一特定顏色, 便知道是那一家的產品,才有可能獲淮申請顏色商標註冊。」)
因此,雖然美國CAFC曾判決認為紅鞋底是可以註冊商標的而禁止YSL繼續使用紅鞋底,其見解與歐盟最高法院不同,我並不認為其見解為適當。該案內容如下所述:「西元(以下同)2011 年知名紅色鞋底品牌 Christian Louboutin,S.A.(本文後稱「Louboutin」)狀告經典時裝品牌 Yves Saint Laurent America, Inc.(本文後稱「YSL」)商標侵權乙案,不僅在時尚圈掀起巨瀾,更在商標界引發諸多爭議與討論。本案中,原告 Louboutin 已於 2008 年取得美國紅色鞋底之商標註冊,然被告 YSL 卻在 2011 年推出了同為紅色鞋底之女用高跟鞋,Louboutin 遂於同年控告 YSL 抄襲自家招牌的紅色鞋底商標設計,並聲請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然 YSL 反訴Louboutin 並指稱該商標具功能性,應撤銷其商標註冊。最後,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本文後稱「紐約南區法院」)法官認為顏色在時尚產業扮演裝飾、美學等重要功能,也是促進商業良性競爭之要件,加上Louboutin 無法證明紅色鞋底之顏色值得受商標權之保護,因而判決Louboutin 敗訴。
然 Louboutin 不服此一判決,隨即於 2012 年 1 月提出上訴,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本文後稱「第二巡迴法院」)並於 2012 年 9 月改判Louboutin 勝訴,稱該紅色鞋底乃係其品牌的靈魂與特色,有必要受商標權之保護。然第二巡迴法院的判決書亦同時指出,Louboutin 商標權之保護對象僅限於紅色底鞋,倘若其他廠牌所推出之鞋款,其鞋面與鞋底均是紅色,則不在此限,但若紅色鞋底與鞋面出現對比色差,即屬侵害 Louboutin 的商標權。」- 陳亭樺,顏色商標問題之比較研究(http://163.14.136.66:8080/retrieve/3931/101SCU00194118-001.pdf))
紅底高跟鞋可註冊商標?歐盟高院說NO
紅色鞋底並非其所設計的高跟鞋的外形的一個獨立實體;而根據歐盟法律,外形通常是不能進行商標註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