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 星期二

谷阿莫怎麼會沒有侵權?

怎麼會由導演來解釋著作權法的規定?講的似是而非,讓大家更不明白著作權法的規定了。
這個改作案例很清楚的是侵權呀,更不要說其影片片段的來源就很有問題。
谷阿莫到底是問了那個律師道長,竟會認為只用了1%到10%,沒有收費,就屬於合理使用呢?要不要出來給大家講解一下?
先不考慮影片來源非法這個問題好了,他未經同意去濃縮某影片的內容為1分鐘的影片精華,然後配上自己的評論與旁白,把人家的情節惡搞一番,會沒有侵權嗎?用屁股想也知道他這樣有沒有侵權。
1,我不會認為這是低度違法行為。這是高度商業性的惡意操作,會影響他人電影的票房。
2,所謂劇評,不能合理化其濃縮重製全片精華段落的行為。
3,所謂衍生性創作,預告片屬之,也是需要原著作人的同意的。
4,Parody 諷刺劇/模仿秀/惡搞劇/木偶秀,都只摘取原著作角色特色或特定橋段情節,加以惡搞或模仿,所謂致敬,是「點子」「概念」的改作,不涉及原創作的重製或摘取精華片段(而這就是谷阿莫不能自圓其說的地方)。因此 parody 諷刺劇已經不是衍生性創作,而是新創作。
其實這邊還牽涉著作人格權或被影射角色的人格權可能侵害,例如把楊過與小龍女的故事,改寫成牛郎與花癡的話,不見得不會侵權。只是大多數的情況,被模仿的人,是一笑置之的。而谷阿莫是惡搞到了詆毀其內容的程度了,自然會遭來著作人的提告求償。


網路紅人谷阿莫2014年起以獨特詼諧的方式、在幾分鐘內講解電影內容,並重製…
ENT.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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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直接看法院如何操作與判斷何謂合理使用吧,不要再胡說八道了。
<為報導、評論引用著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最近,#谷阿莫事件 讓著作權法 #第52條 「報導、評論的合理使用規範」受到關注,今天來介紹一個和這個條文相關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105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
1986年9月28日,民進黨創黨後,包括陳菊、蘇貞昌等18人組成「民進黨十八人組黨工作小組」,當時的新潮流雜誌社記者的宋先生拍攝全體組員合照,留下歷史的身影,這張照片現在掛在民進黨黨部,本案的著作就是這張創黨照片。
2006年,聯利媒體公司所屬的TVBS新聞台,因為使用創黨照片的著作權問題,和宋先生成立和解契約,承諾之後如果侵害宋先生著作權,願意賠償50萬元違約金。
2015年4月,TVBS「挑戰2016蔡英文」專訪節目中,用攝影機近距離翻拍這張相片,加上水波紋特效,在節目中播送了38秒,並把節目影片放上網路。
宋先生對聯利媒體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聯利媒體公司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其所有攝影著作,侵害著作權,請求依照之前的和解契約、著作權法規定,賠償違約金50萬元。智財法院105年度民著上易2號,判賠20萬元。
本案有三個爭點,包括:
1.TVBS使用該相片,是否有侵權的故意過失?
2.TVBS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3.違約金是否過高?
以下,我們只討論TVBS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規定了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的幾種可能,但法院認為聯利公司並不符合。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1.該條規定是因為時事報導因為有即時性質,無法事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為了避免妨害「知的權利」,因此規定在必要範圍內,可以利用。
2.但智財法院認為所謂的時事報導,是指「當日」所發生事實的單純報導。如果就新聞時事另行製作新聞性節目,專論報導、評論,就不屬於上面的「時事報導」,「挑戰2016蔡英文」專訪節目並未符合這條規定。
#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I.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財產之侵害。
II.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合理使用四基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為著作潛在市場及現在價值之影響。」
1.豁免規定與合理使用不同: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的相關條款中,有些有規定「合理範圍」,有些沒有,如上面的第52條有「合理範圍」字眼。在沒有規定「合理範圍」的情況,是一種豁免規定,不需要再探究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四基準,一旦成立就豁免。但如果條文中規定了「合理範圍」,則必須再去討論使用者的行為是否合於合理使用四基準。
2.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就必須繼續探討第65條的四基準,而非一旦成立就豁免。在本案情形,智財法院認為TVBS之前已經因為侵害該照片著作權,和宋先生達成和解,明確知道宋先生是著作權人,雙方也曾簽訂和解契約,保證之後不會侵害,被告應該採取適當措施,避免侵權,不能以內部員工疏漏來主張合理使用。
3.至於合理使用四基準探討:智財法院指出TVBS是盈利電視媒體,製作挑戰2016蔡英文專訪,有利於收視率跟廣告收益,為商業利用行為。民進黨建黨史料,並不是該報導不得不擷取的素材。用慢動作近拍38秒,利用質量高。未經同意使用,自然會對潛在市場造成影響。
4.最後,法院認為本案TVBS的「挑戰2016蔡英文」節目並非合理使用該照片,侵害了宋先生的著作財產權。宋先生可以依照之前的和解契約,向聯利媒體公司請求違約金,但法院也認為50萬違約金過高,因而酌減至20萬元。
最近,谷阿莫事件讓著作權法第52條報導、評論的合理使用規範受到關注,今天來介紹一個和這個條文相關的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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