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剛說中國法院關於商標識別性的認定很具任意性(不可預測性),咱台灣的智慧法院就很有智慧的,對於同一個商標做出幾乎完全相反的識別性判斷,還是同一組法官判的耶!我國法院的判決完全不具有可預測性。
客戶以後問我個案勝率如何,我都會回答那要看你有沒有很虔誠的去廟裡拜拜或教堂祈福,還有你信的神明或上帝有沒有真的來幫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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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用鎖扣商標告同樣在包包上使用鎖扣的廠商,卻得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一件LV勝訴,一件LV敗訴。
一件法官認為LV的鎖扣商標已經處於無法挑戰其識別性的狀態(很有識別性),一件法官認為消費者不會認為LV的鎖扣是一個能夠指示來源的商標(識別性不高)。
重點是,這兩件是同一個法官判決的。
*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2018.03.12):
「【14】本案最關鍵之處在於:系爭商標樣式之鎖扣,雖然可 以有識別不同品牌商品之作用,但實際上對於相關消費者而
言,是否已經有此種鎖扣就是一種商標之認知,而將其指向
特定之商品來源?這個問題,其實還是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
的問題(且仍為是否符合商標法第29條第1 項第3 款之識別
性欠缺之問題),按照本判決前面所述(前述【07】段參照
),由於系爭商標已經註冊公告後滿5 年,而不得申請評定
,所以在法律上應認為相關消費者已經認知此種鎖扣就是一
種商標,且將其商品來源指向原告。申言之,因為利害關係
人已經不能對於系爭商標難以為相關消費者認知為商標為由
,申請評定,民事法院就不應該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條,自行另為系爭商標具有應撤銷事由之判斷。也就是:
系爭商標之識別性在法律上,已經處於不能挑戰之狀態。」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2018.04.30):
「【26】由上所述,相關消費者對於據爭商標並不是十分熟悉 ,但因為據爭商標已經通過註冊登記而公示於社會大眾,應
該可以認定還是有一部分的相關消費者明確地知悉據爭商標
不只是功能性配件,且同時有指示來源的商標功能。但對於
這些有能力明確知悉據爭商標之識別功能的相關消費者而言
,自然也比較有能力區別出兩者間的差別,尤其是本判決前
面所提到整體感覺的差異(精緻質感相對於一般功能感覺,
前述【14】段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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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瑩律師 #商標、著作、專利、智慧財產權
昨天上午8:25 ·
昨天上午8:25 ·
很多當事人喜歡問律師:這個案子會不會勝訴?如果有人敢掛保證百分百勝訴,那就一定是在騙人XD
另外,#證據的呈現 也很重要。很多時候當事人覺得自己開庭講得很清楚、書狀寫得很清楚,但就律師的角度聽起來和讀起來實在是障礙重重,這樣又怎麼期待法官會懂呢?
有時候當事人在訴訟上會主張對自己不利的內容,但自己往往卻不知道,這個問題就出在對於 #法律的評價 的不了解。更不利的是,總是到開最後一庭的前夕或者到了二審才開始要找/換律師協助,這時候都已經有點太慢,因為 #曾經說出去的話覆水難收。
法官日理萬機,不可能有那麼多時間幫你整理主張和證據,還幫你思考法律策略。法律制度的設計,也不是要法官去當你的法律助理。無法讓法官了解你的立場,就是 #敗訴的前奏。
離題太多,再回到原來的主題:現實生活中,不存在永遠勝訴的古美門。
最終律師還是只能憑藉過去的經驗來預測判決的結果,所以對於當事人「這個案子會不會勝訴?」這樣永遠的疑問,根本無法以是非題作答啊~
來看看下面的二件判決,就可以知道為什麼律師常常在說 #最終還是要看法院的個案判斷,而會這樣說的律師,才不是騙人的律師:
一件法官認為LV的鎖扣商標已經處於無法挑戰其識別性的狀態(hen有識別性),一件法官認為消費者不會認為LV的鎖扣是一個能夠指示來源的商標(識別性不高)。
重點是,這兩件是 #同一個法官 判決的。
從判決裡面可以看到二案的差異,似乎只在於:LV勝訴的那一件,被告使用的鎖扣是幾近完全相同(就不用再判斷混淆誤認之虞),而LV敗訴的那一件,被告使用的鎖扣則是近似而已。
判決當中當然有一些細節是不同的,訴訟過程當中應該還有其他的事證和因素導致法官做出不同的認定。但類似的案件,在同一個法官手上,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正好可以說明:#訴訟沒有一定會贏這種事情,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明:#訴訟沒有一定會輸這種事情 (正面思考XD)。
#LV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2018.03.12)(LV v. 霈姬時尚)
判決內容: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8/07/lvlv.html
判決內容: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8/07/lvlv.html
#LV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2018.04.30) (LV v. 彩虹流行服飾)
判決內容: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8/06/lvlv.html
判決內容: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8/06/lvlv.html
留言
中國法院的商標判斷很具任意性。
Trademark study
咖啡界的APPLE,「藍瓶咖啡」無法在中國核准商標註冊,為什麼?
「藍瓶咖啡」2000年初期從美國加州奧克蘭出發,以簡潔的藍色瓶子Logo,強調個性化、咖啡美學的精品咖啡,打開了「第三波咖啡浪潮」,因而有咖啡界Apple的美譽。
「藍瓶咖啡」所創造出的「第三波咖啡浪潮」風靡全球,也成為到美國(舊金山、紐約)或是日本(東京)等城市的必喝咖啡。在這樣的風潮下,「藍瓶咖啡」期望逐步拓展全球市場,譬如中國或是台灣(預計在2018年10月信義區「微風南山」將引進藍瓶咖啡)。基於屬地原則,商標註冊是企業跨國發展的重要規劃工作,在可能拓展「藍瓶咖啡」的國家都應該及早地進行商標註冊布局。目前雖然沒有「藍瓶咖啡」進軍中國的新聞,不過早在2014年「藍瓶咖啡」就在中國提出了商標申請(第30類、第35類與第43類)。但「藍瓶咖啡」於指定咖啡等商品的第30類商標申請案,一路從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進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因「藍瓶咖啡」不具「顯著特徵」而無法核准註冊。那什麼是商標「顯著特徵」啊!
依據中國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此即為中國商標顯著特徵要求之規定,對應台灣稱之為商標識別性要求(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商標識別性要求通常會以識別性光譜(The Spectrum of Distinctiveness)來分類,而「藍瓶咖啡」中國北京市人民高級法院(2018京行終2538號)對於顯著特徵的判斷是:「申請商標由漢字「藍瓶咖啡」構成,若申請商標使用在咖啡、咖啡飲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將「藍瓶咖啡」理解為由藍色瓶子包裝的咖啡,進而認為是對指定使用商品外觀、包裝等特徵的直接描述,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識別,不會將其與商品的提供者相聯繫。因此,申請商標缺乏固有的顯著特徵,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即中國北京市人民高級法院認為「藍瓶咖啡」表達了以藍色瓶子裝著咖啡而為描述性標誌(Descriptive Marks),在沒有證據顯示已取得後天識別性下,「藍瓶咖啡」是無法在中國核准註冊的。
喔喔!「藍瓶咖啡」一定很不服氣,從「藍瓶咖啡」的實際商標使用的情形來看,「藍瓶咖啡」就是一個藍色瓶子的Logo,而並不是要用藍色瓶子來裝咖啡。況且,咖啡相關競爭同業好像也沒有以藍色瓶子裝咖啡的習慣。但北京市人民高級法院已經作成了判決,在「藍瓶咖啡」還沒有正式進軍中國市場而提出取得後天識別性的相關證據前,「藍瓶咖啡」在中國只能GG收場惹!
「藍瓶咖啡」2000年初期從美國加州奧克蘭出發,以簡潔的藍色瓶子Logo,強調個性化、咖啡美學的精品咖啡,打開了「第三波咖啡浪潮」,因而有咖啡界Apple的美譽。
「藍瓶咖啡」所創造出的「第三波咖啡浪潮」風靡全球,也成為到美國(舊金山、紐約)或是日本(東京)等城市的必喝咖啡。在這樣的風潮下,「藍瓶咖啡」期望逐步拓展全球市場,譬如中國或是台灣(預計在2018年10月信義區「微風南山」將引進藍瓶咖啡)。基於屬地原則,商標註冊是企業跨國發展的重要規劃工作,在可能拓展「藍瓶咖啡」的國家都應該及早地進行商標註冊布局。目前雖然沒有「藍瓶咖啡」進軍中國的新聞,不過早在2014年「藍瓶咖啡」就在中國提出了商標申請(第30類、第35類與第43類)。但「藍瓶咖啡」於指定咖啡等商品的第30類商標申請案,一路從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進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因「藍瓶咖啡」不具「顯著特徵」而無法核准註冊。那什麼是商標「顯著特徵」啊!
依據中國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此即為中國商標顯著特徵要求之規定,對應台灣稱之為商標識別性要求(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商標識別性要求通常會以識別性光譜(The Spectrum of Distinctiveness)來分類,而「藍瓶咖啡」中國北京市人民高級法院(2018京行終2538號)對於顯著特徵的判斷是:「申請商標由漢字「藍瓶咖啡」構成,若申請商標使用在咖啡、咖啡飲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將「藍瓶咖啡」理解為由藍色瓶子包裝的咖啡,進而認為是對指定使用商品外觀、包裝等特徵的直接描述,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識別,不會將其與商品的提供者相聯繫。因此,申請商標缺乏固有的顯著特徵,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即中國北京市人民高級法院認為「藍瓶咖啡」表達了以藍色瓶子裝著咖啡而為描述性標誌(Descriptive Marks),在沒有證據顯示已取得後天識別性下,「藍瓶咖啡」是無法在中國核准註冊的。
喔喔!「藍瓶咖啡」一定很不服氣,從「藍瓶咖啡」的實際商標使用的情形來看,「藍瓶咖啡」就是一個藍色瓶子的Logo,而並不是要用藍色瓶子來裝咖啡。況且,咖啡相關競爭同業好像也沒有以藍色瓶子裝咖啡的習慣。但北京市人民高級法院已經作成了判決,在「藍瓶咖啡」還沒有正式進軍中國市場而提出取得後天識別性的相關證據前,「藍瓶咖啡」在中國只能GG收場惹!
註:如就小編觀點來看,「藍瓶咖啡」指定於咖啡等商品,即如同APPLE商標指定於電腦等商品,應該屬於任意性標誌(Arbitrary Mark)。「藍瓶咖啡」一詞為既有之詞彙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無關。不過小編說的不算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