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不能當告訴人?恕我孤陋寡聞。(黃柏仁律師:我想應該是報導沒解釋清楚。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被害人確實只是證人,而沒有以被害人自己名義上訴的權利…)
另外,無罪推定原則在性侵案件更需要確實遵守,因為已經有太多誣告性侵案件了啦。我覺得法院的無罪判決照報導所述,蠻合理而會被最高法院維持耶。
(另外,同意吳俊達律師的看法,搞清楚證據法則是律師的專業。)
還有,我覺得勵馨基金會應該把注意力更集中在少女的安置與輔導上(不論其所述是否屬實,她與其生母與繼父顯然不能一起生活了),司法究責部分就應該交給檢察官。
況且,勵馨基金會這樣對於未確定的判決開記者會聯合承案律師公開指責法院,又有何助益呢?(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