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4日 星期五

臉書在執行令人厭惡且有明顯違憲疑慮的言論內容審查箝制措施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也是政府組成與施政的依據,所以有可能違憲的是法規或公權力的行使,不是行為人。行為人行使的都是合憲的言論自由權利,只是他的發言可能仍然違法(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權利)。
這是言責自負的意思。你可以因為我的言論違法而懲罰我,但是你不能阻止我發言。
這也是為什麼以前的出版法有出版內容審查機制,審查通過的才能出版,後來就被大法官解釋認定為違憲,而必須修法除去之的緣由。
而私人企業執行公權力,例如臉書這個私人企業,對於使用者的貼文進行言論內容的審查,會不會違憲呢?我認為以私人企業受委託執行公權力或提供公眾服務的角度來看,應該是受到同樣的規範,否則就有公權力藉由委託或特許私人企業經營,遁入私法自治,而逃逸公眾的監督之弊病。
因此,例如特許經營網路資訊交換平臺,就要合法經營,不能私設言論自由的箝制或審查機制,否則也是違憲的。
我認為這時臉書是無故違法刪除我的言論(其使用規範不能抵觸強行法規,例如網路平台相關法規,刑法的妨礙電腦使用、毀壞電磁紀錄罪等),然後因為憲法是最高階層的法律,它當然也違憲。
當然,這也是為什麼中國的微博、微信等設有關鍵字發文審查機制,還有因為主管機關恣意認為其內容敏感而刪文、屏蔽、取消帳號等,也沒有申訴機制,法院也不能立案,甚至僅據朋友圈內的私人通訊言論內容(違法監視監聽),就加以起訴判刑(例如李明哲;而且,單純的鼓吹推翻政府,說應該換人做看看,未使用暴力,是不可能涉犯內亂罪/顛覆政權罪的),都被認為是明顯違憲的言論箝制措施的原因。
Vincent Chen 覺得火大。
15 小時
臉書在執行令人厭惡且有明顯違憲疑慮的事前言論內容審查箝制措施,而且其誤判率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