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 星期四

拿著垃圾專利也敢來告人!哈哈哈。

一看內容就知道是垃圾專利,也敢拿來告人,還有專利蟑螂公司要收購,更浪費錢去打官司,然後打到專利被無效掉,我哈哈哈!
黃富源 有些NPE不專業…收購專利的評估不完整…或著,中間有人上下其手…

也許專利的收購,有點像賭俠劇情中,周星馳拉劉德華去地下賭場那個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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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倫 終究還是要回到1997年去看這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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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富源 黃偉倫 是啊1997年的話,這個專利很神XD...但是買賣時,該做的dd得認真做…

曾有個案件

會計鑑價3千萬…
dd完後,評價沒價值…
這中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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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倫 論 專利之射倖性

兩三年前 中國在談專利資產化

有人跟我提這個政策 我就叫他去把射倖性研究完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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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倫 達成幾十億交易的那幾件
不是銀行礙於政策壓力
就是另有擔保物

以上都是夢到的
黃富源 黃偉倫
你知道得太多,地球對您太危險,要不要考慮移民火星(誤) https://fnc.ebc.net.tw/FncNews/Content/46138?from=web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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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倫 中國每次都來台灣嘴
說自己超英趕美
不是那個水泥就是那個製藥

我坐在台下又不好吐槽
撅屁股之前我就去上海摸過飼料了
現在唬我下金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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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黃富源 1997來看,這個專利很神。。經病啦!

哪有啥技術內涵?與人工作業(蒐集、比對、提出)有何不同?


根本不具有專利適格,更不要說新穎性與進步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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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富源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不考慮適格性的問題,在1997年那個年代,即使單純人工也不一定會想到這麼作…

從這個年代來看,這些東西確實很習知…


不過20年前,我還是高中生,其實也真的未必很神…畢竟不是那個年代的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確實說他神這個講法有點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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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倫 職業病
我還是把它四十幾頁逐一翻過
雖然獨立項很籠統

但內容還算紮實
按照當時的審查標準
不考慮前案
這個案子不能申請的話 電腦軟體方法大概都會陪葬
在那個年代
我記得美國有個判例
當然現在不延用了
太陽底下的人造物都能申請
原文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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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黃富源 人類在1960年代,都登陸月球了,電腦已經開始運用。網際網路的WWW與HTML是在80年代發展出來的,我在1987年就在做網路加密機了,這些檢索搜尋配對技術在60/70年代在IBM主機當道時代就是常識了,80年代更普及到全世界,到了1997年怎麼會是新穎科技?更不要說這個方法,沒有技術內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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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倫 只能說中國審查員在那個時間點智商堪慮
職業病看一下同族美專
應是TSM時代的產物

可惜年代久遠 看不到核准理由
但可以想像 那個年代拿美專核准來說項 中國就會放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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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富源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1987偶還沒上小學…原來以前沒這麼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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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黃偉倫 你說的是Dimond案的最高法院判決書裡的話,不過,它仍然不接受抽象概念(例如本案之採樣與授予權重的方法)為可專利物。

於一與生殖相關的生物可專利性案件中(Diamond v. Chakrabarty),美國最高法院處理了遺傳工程細菌是否為可專利適格性的問題。該遺傳工程細菌之功能為分解原油。最高法院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解釋,認為「太陽底下一切人造物皆可准予專利」(an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is made by man),但仍排除自然法則、自然界之產物、物理或自然現象、抽象概念以及非應用的數學公式,因其為「人類免費共享而不能獨佔」(free to all men and reserved exclusively to none)。而遺傳工程細菌並非由自然界發現之物,法院最終決議其為非自然的製造物與組成物,其為人類精神之產物(a nonnaturally occurring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 a product of human ingenuity)。

緊接著Diamond v. Chakrabarty案所確立的準則後,在一件關於攜帶基因DNA序列的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其為自然界之產品組成,「該發明並未創造或替換攜帶於該基因內的任何基因資訊」(did not create or alter any of the genetic information encoded in… genes),且在Myriad的發現以前,「核苷酸座落之位置及順序乃自然存在的」。(然而,最高法院卻將cDNA另外歸類為合成物,而非自然界現有之產物,而為可專利適格的。)
黃偉倫 我隨便點了美專18個引證案的前10個
先懷疑是不是沒引證到權重
發現第2 3 5 6 8 9都有提到權重

再看一遍獨立項找可能核准的理由
靠~非典型的means plus function
黃偉倫 是的 當初法院是這麼定義的
所以美專獨立項 用xxx means for Ving 
把說明書中所有相關機構限制吸入35 USC 112 第六段美專就這麼核准了
這跟prosecution v.s. litigation interpretation 的差異有關 不討論
然後 中國那時候審委的普遍素質 不解釋合理懷疑 看到美專核准 就放行了回到手段功能用語 中國最高法院 前幾年 就破天荒 違法理的 把功能性敘述 定性成 手段功能用語了 又一個流毒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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