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呀,本來就應該有權存取的。(早就說過,我看不出來不准的理由。)
「聯邦最高法官赫爾曼(Ulrich Herrmann)解釋道,如同書籍和信函一樣,沒有理由對數據內容做有區別的對待。」
被繼承人的日記、著作、書籍、書信、電腦檔案、銀行帳戶、電郵帳戶、。。。,都能夠繼承,繼承人為該等傳統媒體或數位資訊之所有人,因此有全權管領使用該等資訊的權利,當然包括閱讀、增修、編輯與出版等,那為什麼臉書帳號就需要法律做特別對待呢?
更何況人死掉後,人格就消滅,還談啥隱私權呢?
更何況人死掉後,人格就消滅,還談啥隱私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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