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可能注意到一個新聞,就是有個母親,曾經對孩子有傷害的紀錄,這次又因為孩子玩具沒收好,所以向孩子丟擲玩具,接著說,「如果玩具再不收好,你就死定了。」,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恐嚇罪起訴母親,引起了許多爭議。
我們先來複習刑法。記得我們曾經提過,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三個判斷基準?恐嚇的構成要件是這樣:「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裡有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第二,必須是「致生危害於安全」;最後有一個隱藏版的要件,就是「被害人心生畏懼」。所以,如果是以合法的事情告訴對方,那麼不算恐嚇。舉例來說,如果你不搬家,我就「告」死你。這句話雖然有個「死」字,但是因為前面還有個「告」字,提告,屬於合法的事情,這並不違法。其次,必須要是自己可以操控的事情,例如說,如果你再這樣欺⋯⋯負我,你會有報應的,天會收你;或者是,我詛咒你以後絕子絕孫,因為這不是被告可以操控的,所以也不能算恐嚇。
隱藏版的要件最有趣。例如我對李連杰說,你要是不買我的書,我就一拳打死你。這時候李連杰告我恐嚇,檢察官可能會叫李連杰同情我,叫我回家洗洗睡,不會起訴我,因為李連杰,不可能會害怕。他就算綁住一手一腳,一樣可以打我十次。或者說,如果我這麼說,李連杰對我挑釁說,來來來,哩來!這時候也不會構成恐嚇,因為李連杰並不害怕。
說明完構成要件以後,大家來操作一下本件案例。媽媽曾經有打臉孩子的紀錄,接著又拿玩具丟九歲的孩子,然後對他說,「你不好好收玩具,我就打死你。」
請問,拿玩具丟孩子,然後說「不收好就打死你」,有沒有符合「加害生命」(打死你)、「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會受傷、有過紀錄、這次丟玩具打到孩子的頭)、「被害人心生畏懼」(孩子跟爸爸說,自己很害怕)三個要件?
看起來似乎有。
媽媽主觀上有沒有故意要恐嚇孩子?可能有,雖然究竟會不會把孩子「打死」,我們不知道,但是「打」,應該是有機會的,畢竟玩具都已經往孩子身上丟了。這樣說來,「故意」的犯意,可能會有。
所以,第一關魔王打輸了,進入第二關的阻卻違法,我們來檢查,有沒有藉口可以阻止本件的違法。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我想媽媽當時說這些話,應該沒有保護他人權利的可能性。思來想去,大概就是「依法令為之的行為」可以保護媽媽。因為根據民法的規定,父母對孩子有保護教養的義務,包括「適當」的懲戒權,所以媽媽應該可以援引懲戒權的內容,主張自己阻卻違法,不用負責。
但是,對孩子丟玩具,還有跟九歲的孩子說,「打死你」,以前又有掌摑孩子耳光的紀錄,算不算是「適當」的懲戒?
我不知道。但如果我是孩子,應該會有點害怕,畢竟媽媽在盛怒之下,已經拿玩具往我身上丟,會不會進一步拿起菜刀砍我,我怎麼會知道?
這一關應該有危險,可能也會通過。剩下來的有責性,就不用多談,除非媽媽能證明她在行為時精神耗弱,或是未滿十八歲,可以減輕責任,否則,有責的部分應該會被絆倒。三關都過的話,媽媽就得依法處理,最重可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譁然的部分在於,許多父母或老師,都是這樣管教小孩。我小時候就是在這種恐龍氣氛下成長。哪個我們這年代的孩子沒聽過,做錯事的時候,媽媽或爸爸對我們吼,「你要是不努力唸書的話,我就打死你、你就不要唸書了、你就去當黑手」等等族繁不及備載的「恐嚇」言語?然而,我們的父母好像從來沒有這樣被懲罰過,為什麼這位孩子的事情,竟然還會驚動檢察官起訴?
當然不是因為愛。整件事情的問題點,就在於「適當懲戒權」的界線何在?一個九歲的男孩子,也已經逐漸有自己的意識與想法。如果我們認為,「丟玩具在孩子頭上,要他把玩具收好,而且『威脅』要打死孩子」這件事,算是適當懲戒,那麼就可以阻卻違法,不成立恐嚇;那麼為什麼古代的父母或老師們,從來沒被懲罰過?其實,不僅是時代變遷、觀念改變的問題,主要還是因為過去沒人提告,如果當時有另一半幫孩子提告,並不代表法院就一定不會處理。
法律不會不入家門,這樣的起訴,或許聽起來很可怕。但是這件事情同時提醒我們,以後面對孩子的教養,「盡量」不要再以丟擲東西、怒罵、威脅的方式處理。孩子也是人,受到法律保護。孩子與其他人不一樣的地方,不過就是父母多了阻卻違法的事由而已。父母本身固然有懲戒權,但別忘了加上「適當」,否則就是把會不會被起訴的命運交給檢察官。
孩子是獨立的個體,打罵,不會是唯一的方式,對待孩子,從法律上來說,應該就像我們對待朋友一樣,朋友不聽話,我們也不會就威脅要打他,懲戒權不會是免死金牌,面對孩子,我們該想想,打罵會不會最好的方式?
孩子要教、要管,但是別忘了,孩子跟我們一樣,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而且,現在已經不是過去的年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