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太陽花女王能告得成壹週刊嗎?


我看了新聞中的影片,還有劉女與香港人密錄的對話內容後,...

基本上,我認為她應該告得成,該香港人與周刊已經觸犯妨礙秘密罪章之第315-1條竊聽竊錄罪與第315-2條散布竊錄內容罪,因為他們有明顯密錄行為與藉此牟利的犯行。

刑度也不輕,香港人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周刊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密錄或後製或散布過程中有用到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應該都有啦,依據第318-2條規定,刑度還要加重1/2!)

所以,建議劉女找律師提告,把這香港人關個3-4年,壹週刊那些記者/主編/總編輯/發行人,統統關個4-6年。(獨家報導散布璩美鳳光碟案,涉案人的刑度都在2~4.5年之間。)

若香港人爆料受有報酬或與週刊同謀散佈密錄報導以增加雜誌銷量而牟利,雙方應有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散佈密錄罪的共同正犯,則該香港人是犯有兩罪,兩罪併罰,會判較重的刑罰,所以被判個五、六年刑期,應該不稀奇。若香港人為週刊的員工,或與其同謀設局密錄,則週刊也是兩罪併罰,一樣會判得較重。

至於誹謗罪,若周刊為剪接構陷,以不實內容損毀他人名譽,自然成罪。即使該香港人與週刊所述為真實,但劉女的言行舉止僅涉私德而與公益無關,完全符合第310條第3項所述情狀,又以文字圖畫為之,是加重誹謗罪的共同正犯,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也是告得成的。又找了律師,這個當然也要一起告。如此一來兩罪併罰,會判刑更重。那個香港人這樣的話,應是三罪併罰,則會被法院判更重的刑罰,搞不好會判到六、七年,也不令人意外啦。


真的,建議劉女提告,改正台灣這種發人隱私與公益無關的抹黑行為。

 
註:告了之後,除了另提民事求償之訴外,除了315-2條的罪之外,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劉女還可以考慮跟對方和解而撤告,金額當然要劉女滿意再與其一一和解,周刊部分,當然只有更高啦,...非告訴乃論之罪,與被害人和解,也有減輕刑責的效果,被告都會極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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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以「學運太陽花女王遭爆援交」為題,報導「太陽花女王」劉喬安疑似與援交一名香港男子援交未果的洽談影片,引發大眾熱議。目前,已有消息指出此次《壹週刊》的報導方式,與兩年前《蘋果日報》針對台鐵性愛趴的處理手法如出一轍,都是媒體單方面逕自設局構陷曝光,再假借「接獲爆料」名義進行報導,因此「新聞倫理」也在此成了眾人關切的焦點。然而,除了這個面向以外,本起事件當然更是個清楚明確的性政治個案,有必要從這個角度切入討論,補足當見公共輿論中難能一見的聲音。

在被《壹週刊》曝光出來的側錄短片裡,劉喬安以援交為前提,與「看似客人」的男子溝通價碼時,態度不卑不亢,堅持自己「台灣7萬、出國10萬」的交易價碼,並與男子討論自己的性與感情觀,也因此出現,比較喜歡跟客人談戀愛、通常人家都說我很緊(pretty tight)等對話。姑且不論劉喬安當下是否遭受媒體設局:以為客人只是要買酒,才以提高價碼的方式求退。在劉喬安與男子的對話當中,確實都提到了性工作,以及具體的講價內容,媒體因而直接將「援交」視為炒作話題的新聞爆點。

在壹週刊的影像報導當中,明言「這事爆開的話,太陽花女王的形象,大概就整個瓦解了」,事實上,這正好顯示了媒體惡意操作手法的社會背景,就是(援交等)「性工作」普遍承受的污名與歧視,換言之,《壹週刊》在報導當中甚至無需親自對性工作進行道德評價,只需將(疑似性工作的)行為「曝光」,就能夠造成當事人「形象瓦解」的後果。學運學生魏揚在質疑媒體偷拍的同時,曾提及一個關鍵要點:「在無人受脅迫的情況下,『援交』這件事本身原本便不應被妖魔化、污名化」。在個案以外,媒體透過影射報導當事人從事性工作,作為貶損名譽的手段,已經不是首例,太陽花女王不是第一位,恐怕也不會是最後一位。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1078

「自主」一詞,雖然有著表面上的中性語意,彷彿被聲稱掌握該「自主」的人總能對「自主」之標的任意決定。然而,在未成年人口的性管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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