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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誹謗罪的答辯防禦策略

嘻嘻,不請律師,就會被電。
我說人家邱太三是告他的報導涉犯誹謗罪,被告黃先生到了法院來,我認為他應該舉證證明他的報導無論內容是否為真實(因為真相不明),其也符合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示的,係「經其合理查證後而主觀信為真實」而報導,所以不罰(無罪)才是。
也就是說,黃先生他到了法院來,應該是要傳證人來舉證他在報導之前,就有盡了「合理查證義務」,例如他有詢問邱太三此事而他支支吾吾或陳瑞仁跑來跟黃先生爆料等等,所以即使所述不實無論如何都不罰。
沒合理查證也沒關係,黃先生下一個答辯,是主張自己報導當時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的評論」,屬於善意言論而不罰(無罪)。所謂適當是指所言沒有扭曲事實而為合理的推論,與其用辭如何尖酸刻薄令人不堪忍受無關。
所以他在法院應該是舉證他報導當時所根據的事實是哪些,他又是如何合理推斷而為評論,而其推論為適當。而不是傳陳瑞仁,宋富美,或邱太三到法院來作證。
現在他選擇了舉證證明「能證明其所言為真實」,係屬真實言論而不罰(無罪)的不可能任務(這事明顯牽涉公益,所以不必討論「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的部分)。
因此,他傳證人陳瑞仁來,唯一可能,就是他要證人陳瑞仁去回答其所報導的就是真相,也就是「陳瑞仁和邱太三兩人出面安排「法官協會」的法官們,去找柯建銘、蔡英文喬宋富美的人事安排」。那就直問直答,不必問些與此無關的五四三的(黃先生自己寫說:「我想問,陳瑞仁你在「上班時間」,發佈新聞指責我的報導不實,這和你在法務部的「上班業務」有何關聯?公務員發佈新聞要經長官同意,你發佈之前,長官「有沒有」同意?法務部網站有「澄清專欄」,你的澄清稿(有沒有放在)為何不放在那裡?你100年時帶著法官協會去影響法案,法務部「有沒有」指示你要這麼作?上班跑去台北「有沒有」請假?」),難怪對造律師會異議,而法官也會裁定證人不必回答(而且這個裁定不得抗告)。
(黃先生說是一個很資深的律師教導他要這樣提問的,這是真的嗎?看了他寫的提問後,我說這資深道長現在應該會躲起來了吧?)
而且,陳瑞仁跟宋富美又沒有直接指揮命令關係,法官協會也不能決定宋富美的人事,而且最重要的是,陳瑞仁當初都發新聞稿否認了,你說陳瑞仁現在會回答:「對,我和邱太三談好了,就是安排「法官協會」的法官們,去找柯建銘、蔡英文喬宋富美的人事,我當初發新聞稿根本是亂講的」才怪,因此顯有拖延訴訟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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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報2018-08-30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洪英花法官,控告司法院人事不公,在台北地院開庭時,洪英花法官聲請傳喚的證人,承審法官鄭佾瑩全…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柯P罵反年改團體鬧場王八蛋被告後之答辯狀擬稿

誹謗罪部分(有真偽內涵的言論):
1,真實言論,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
雖非真實但言說人經合理查證主觀信為真實者,亦同。(釋字第509號解釋;柯P根據客觀事證主觀認為這些人很王八蛋呀呀呀!)
2,若為自衛自辯故,亦不罰。(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為這位網友先罵柯P才是王八蛋。)
3,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還是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
而所謂適當,是指使閱聽者完全知悉所評論事實之全貌而言,縱然用語尖酸刻薄,亦屬適當。(『法院 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之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時一併公開陳述 ,其目的在讓大眾判斷表達意見人之評論是否持平,是否為大眾所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若誹謗性評論所依據之事實係隨同其評論公開陳述,縱其評論內容所用之字眼、形容詞輕率、粗俗,亦不影響其評論之適當性』,參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979 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聲判字第 36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227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483 號判決等。)
公然侮辱罪部分(無真偽內涵的斥罵):
另,王八蛋如果是意見表述,那不涉及公然侮辱罪。(例如,[台灣高等法院97上易2276],A立委對B立委譏諷:「你長得那麼醜,你是美女嗎?你不要丟臉了,你是美女嗎?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法院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理由在於「因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且純屬個人主觀標準,每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被告以其個人評價,認為以其最低標準,仍評斷告訴人「很醜」,充其量僅係被告個人對告訴人外表美醜之意見表達,殊無涉及是否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這個見解後來又在[高雄地院102審易2120]出現,法院認為在臉書塗鴉牆針對對方試穿服飾的照片下方留言【好醜】,雖不順耳,並不會損及對方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所據理由,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美學標準,也未必一定要以委婉的方式表達美學觀點。)
或如果言說人沒有侮辱故意,係為凸顯他人行徑之不當,也不成罪。(『應就其發言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發言時之環境情狀,以明其陳述時之真意,而為全盤之斟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若核其所述非無事實上根據,其中措詞或非適當,然其意在凸顯告訴人前揭行徑之不當,並非無端對於告訴人個人之人格漫加指摘或專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為目的,則被告尚無侮辱告訴人之主觀犯意』,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自第 110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自第 95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自第 94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6229 號等。)
總之,「對於惡行,做出義憤的、合於人情世故的議論,應當受到允許,否則言論自由受到箝制,輿論的道德力量無從發生,終非社會之幸。」(參林東茂,刑法綜覽(六版),頁 2 之 89 參照)
這位網友要告柯P,很容易,但要告成,並不容易。
吳俊達
7 小時前
#王八蛋作為問候語,市長示範得淋漓盡致。
歡迎市民愛用王八蛋問候親朋好友,監督市政。

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具有憲法的高度

這個判決再次顯示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無罪)的規定,不是如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不是解釋文)末段畫蛇添足未受請求自行敘述的,謂其僅適用於第310條毀謗罪,而是立法者特別規定於刑法分則以保障言論自由,具有憲法高度的阻卻違法事由,不僅適用於整個刑法的妨礙名譽章節法條,當然包括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與妨礙信用罪等(林山田與林東茂師皆採此說,實務見解也是如此),而且也能阻卻民事妨礙名譽侵害人格權行為的違法性,而無須負侵權損賠責任(王澤鑑與孫森焱師皆曾為文闡述此點)。





賴姓婦人見鄰居劉姓男子在她住宅外牆小便,邊提水沖洗邊罵「野狗、禽獸、畜生、沒教養、禽獸不如、豬狗不如」,被劉控告公然侮辱;法官認為,賴婦是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提出合理評論,劉雖覺得受羞辱,但因自己行為不檢所致,…
UDN.COM|作者:UDN.COM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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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應考量事發當時,翁女以違反陳女意願的方式跟拍,陳女為回應其挑釁,罵對方「肖仔」,此在主觀上是否有散布於眾意圖?已屬有疑,但應視為基於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應屬不罰。』

沒錯,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其中第一項第一款的「因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不罰」的規定,就是這樣用的。

同時,這判決再次表明,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如其立法理由與歷程所示,應可以適用於刑法妨害名譽章節中各罪,包括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可以阻卻違法。

而並不是如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注意:這不是有既判力,法官必須遵從的解釋文)末段所述的,認為善意言論僅適用於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這是我看到的,眾多持此見解的判決中的又一案例。
對了,大家可能會問,怒罵對方「肖仔」、「搶人家老公」及「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語,為什麼檢方只起訴「肖子」部分,涉及公然侮辱罪?這應該是因為「搶人家老公」及「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語,有真偽內涵,為誹謗罪的規範範圍,但是因為所述為真,而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言論不罰規定的適用,所以無罪(檢察官也不起訴)。

http://www.nownews.com/n/2014/09/13/1411258
讚

女子台語罵人「肖仔」 法官:屬正當防衛判無罪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4年 09月 13日  08:52
台中市陳姓女子與翁姓女子有嫌隙,2人多次到法院互控。前年5月陳女大罵翁女「肖仔」,翁女以收機錄影存證並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將陳女起訴,但法院認定是正當防衛,不算是公然侮辱判無罪。
據媒體報導,陳女表示,翁女走出法院時,一直拿著手機對她拍攝,試圖激怒她,她不要求翁女不要再拍,但翁女不理會,她一氣之下,才會脫口而出怒罵對方「肖仔」、「搶人家老公」及「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語。
法官審理認為,翁女主動先挑釁在先,並以追拍方式緊追在後,經勸告仍不停止,已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翁女的行為已違法,強行拍攝所取得的影音證據,也屬於私人違法取得,以比例原則權衡下,判處陳女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應考量事發當時,翁女以違反陳女意願的方式跟拍,陳女為回應其挑釁,罵對方「肖仔」,此在主觀上是否有散布於眾意圖?已屬有疑,但應視為基於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應屬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