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誹謗罪的答辯防禦策略

嘻嘻,不請律師,就會被電。
我說人家邱太三是告他的報導涉犯誹謗罪,被告黃先生到了法院來,我認為他應該舉證證明他的報導無論內容是否為真實(因為真相不明),其也符合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示的,係「經其合理查證後而主觀信為真實」而報導,所以不罰(無罪)才是。
也就是說,黃先生他到了法院來,應該是要傳證人來舉證他在報導之前,就有盡了「合理查證義務」,例如他有詢問邱太三此事而他支支吾吾或陳瑞仁跑來跟黃先生爆料等等,所以即使所述不實無論如何都不罰。
沒合理查證也沒關係,黃先生下一個答辯,是主張自己報導當時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的評論」,屬於善意言論而不罰(無罪)。所謂適當是指所言沒有扭曲事實而為合理的推論,與其用辭如何尖酸刻薄令人不堪忍受無關。
所以他在法院應該是舉證他報導當時所根據的事實是哪些,他又是如何合理推斷而為評論,而其推論為適當。而不是傳陳瑞仁,宋富美,或邱太三到法院來作證。
現在他選擇了舉證證明「能證明其所言為真實」,係屬真實言論而不罰(無罪)的不可能任務(這事明顯牽涉公益,所以不必討論「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的部分)。
因此,他傳證人陳瑞仁來,唯一可能,就是他要證人陳瑞仁去回答其所報導的就是真相,也就是「陳瑞仁和邱太三兩人出面安排「法官協會」的法官們,去找柯建銘、蔡英文喬宋富美的人事安排」。那就直問直答,不必問些與此無關的五四三的(黃先生自己寫說:「我想問,陳瑞仁你在「上班時間」,發佈新聞指責我的報導不實,這和你在法務部的「上班業務」有何關聯?公務員發佈新聞要經長官同意,你發佈之前,長官「有沒有」同意?法務部網站有「澄清專欄」,你的澄清稿(有沒有放在)為何不放在那裡?你100年時帶著法官協會去影響法案,法務部「有沒有」指示你要這麼作?上班跑去台北「有沒有」請假?」),難怪對造律師會異議,而法官也會裁定證人不必回答(而且這個裁定不得抗告)。
(黃先生說是一個很資深的律師教導他要這樣提問的,這是真的嗎?看了他寫的提問後,我說這資深道長現在應該會躲起來了吧?)
而且,陳瑞仁跟宋富美又沒有直接指揮命令關係,法官協會也不能決定宋富美的人事,而且最重要的是,陳瑞仁當初都發新聞稿否認了,你說陳瑞仁現在會回答:「對,我和邱太三談好了,就是安排「法官協會」的法官們,去找柯建銘、蔡英文喬宋富美的人事,我當初發新聞稿根本是亂講的」才怪,因此顯有拖延訴訟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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