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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高雄氣爆受災戶仍然可以對於高雄市府提起國賠訴訟!

市府自己有疏失,假如國賠判賠也是市府要賠,請問這是要怎麼代位求償啦?大眾捐給災民的善款怎麼可以用來支付市府應付的費用開銷或其應承擔的賠償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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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強說:「高雄氣爆的善款,要有「一億三千萬」去做律師費用,一直是個謎,直到地院判決出來,高雄市府有四成責任,才知道,這一億三千萬的律師費用,是要去說服受災戶,接受對他們不利的「代位求償」。
要先釐清一個概念,善款就是要捐給受災戶的,受災戶本能夠得到「賠償+善款」的雙重補償,可是在高雄市府的話術下,變成由善款先行墊付,再由高雄市府「代位求償」,求償所得回流善款帳戶。
也就是說,變成受災戶從「善款+賠償」,變成只有「善款」、「賠償」二擇一,這就是受災戶的損失,也是高雄市府對捐款人的詐騙。
用數字解釋,假設受災戶本應得到善款100元+賠償100元,總共是200元的補償;可是高雄市府先用善款的100元墊付給受災戶,然後「代位求償」所得到的100元是回到善款帳戶,而不是給受災戶,這樣受災戶就損失了100元。
更過份的是,高雄市府自己有四成責任,卻利用手上「代位求償」的權力只向民間廠商求償,於是善款墊付的100元中,只取回廠商賠償的60元,高雄市府自己的40元,就因為「超過時效」而不用賠償,在氣爆案中有業務過失的高市府秘書長趙建喬,也因此不用負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政府可向有過失公務員求償二分之一)
那麼,高雄市府有責任賠償受災戶的 40元,誰來賠?是善款來賠!捐款人的錢變成補貼高雄市政府,有這個道理嗎?
再者,如果善款只是拿來「墊付」,那政府編一筆貸款即可,何必要捐款人的血汗錢;未來民間廠商的賠款還會回流到善款帳戶,卻不用在受災戶上,高市府已經滿手的善款隨便花,拿去做建築景觀改善(1億8千6百萬)、裝置藝術(3600萬),這難道不是在吸捐款人的血?」
羅智強:陳菊,你不用對高雄市民、對捐款人認錯道歉嗎?
https://www.google.com.tw/…/s/www.storm.…/amparticle/45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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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著記得,先跟災民說你們被代位求償的部分,即使簽了和解協議,也仍然可以對市府提起國賠訴訟求償的。
新聞【法院認證!氣爆32死高雄市府確有疏失 但市府拒國賠】(http://udn.com/news/amp/story/12090/3136203)說,「高雄市政府在氣爆後積極善後,與榮化、華運三方,與罹難者及重傷者災戶和解,另受理超過3000件「代位求償」仍在打官司,不過有災戶堅持自提國賠,高雄地院認定,關鍵破管洩氣的4吋管線,由於高市府當年施作排水箱涵時,沒遷管使得管線懸空,屬於缺失,使國賠案幾乎每件都勝訴。
高市府為使受災戶盡速獲賠,先擱置氣爆責任的爭議,受理3149件的傷者或財損受災戶,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市府來代位求償,共分6個民事訴訟案,對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求償,上月底已辯論終結,將緊接著刑事之後宣判,此方式明定受災戶不得再提國賠。
至於32罹難者,3年前由高市府、榮化、華運簽署三方協議,由榮化代墊賠償每位罹難者1200萬元跟家屬和解;市府本周也宣布,代位求償中65名重傷者,有63人達成和解,由救助金撥款6億元。已付出的和解金,仍會視最後刑事判決結果,依三方的責任比重,分攤賠償金。
目前高雄氣爆相關的民事訴訟案,已21件判決確定,包括11件國賠,仍在進行還有60件。
國賠案件審理中,高市府辯稱,當年地下水道的管線未明文規定不得穿越箱涵,且施作箱涵時,已埋管的中油公司不願遷管,加上導致氣爆的管線也非市府所管理,責任不在市府。
雄院民事庭皆認定,27年前施工時,高市府就發現箱涵會與管線牴觸,開會決議要先遷管,但委外施作箱涵的廠商仍直接將管線穿越箱涵,卻仍通過高市府驗收;若起初沒讓管線在箱涵內懸空,縱使埋管的中油,或管線所有者榮化公司疏忽維護管線,也不至使管壁漸薄破損,導致破洞洩氣,所以市府確實有疏失。」
錯!受災戶仍可請求國賠!!!
以高雄法院判國賠為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國字第22號】
「...
原告已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得否再向被告請求賠償?
按被害人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係基於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足見,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利,債權人原得依債務人資力、取償便利性等因素選擇對債務人中任一人請求清償,換言之,原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請求權乃係各自獨立,由此,原告殊無因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即喪失對被告請求權利之理,是被告辯稱原告已將系爭氣爆事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讓與被告,故其已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得另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核屬無據,要不足採。」
也就是說,這三千多件,含200多降到15人的高雄氣爆受害人,是既可以向榮化/華運求償,或讓市府假好心代位求償,也能再自行向市府提出國家賠償,讓自己的損害盡可能得到完全的填補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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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以人廢言,我在乎的是他講的內容是否正確。
在挪用善款支付律師費用以及代位求償這點上我真的很不以為然,並不是推給某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就好了。代位後債權之請求權就轉為市府所有,併為同一訴訟,應該是由市府委任,委任費用不會那麼高(後來知道一位災民只有一萬元,低於行情),市府的訴訟費與其他費用,更不該由善款支付,這些以市府為委任人提起的所有訴訟費用支出都應該由市府的公務預算或預備金支付才對,哪有由善款支出的道理。
因為市府是肇事者之一,又是主管機關,國賠訴訟若有代位求償情事就會有利益衝突問題,以及時效問題產生,對於災民絕對不利,而且市府的訴訟費用更不應由善款支付。這是我很不能接受的地方,我要再強調一次,我很訝異這些律師竟然都沒有提醒你們這個大問題!
當然,個別災民的求償索賠訴訟費用當然不在此限,可以由善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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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了受災戶對於高雄市府即使簽了和解契約,又即使被高雄市府代位求償,仍然可以對於高雄市府提起國賠訴訟後,我們還有一個時效問題要解決,不然法院還是會以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不受理的。
這是因為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而高雄氣爆案發生,受災戶知有損害,至今已經超過4年,已經罹於提起國賠訴訟的知有損害的兩年短時效。這時,我們就要用高雄市府以不正的行為,以善款代墊,取得代位求償之債權,又在法院不斷抗辯說受災戶已轉讓氣爆受災戶其財產與非財產上的一切損害求償權予高雄市府,所以對於高雄市府已無求償權三千多次,故意誤導受災戶,而且高雄市府廢弛公務肇致的氣爆事故與被害人財產與健康受損有因果關係,且其對於被害人之未能行使權利既有前開可責難之事由,則高雄市府為時效抗辯,在客觀上顯有違誠信及公平正義,其為時效抗辯要屬權利濫用,所以時效不消滅。
類似的時效不消滅案件近來有好幾例,主要是環境污染事件,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就認定RCA公司肇致的環境污染與被害人健康受損有因果關係,認為被害人就因果關係之舉證以合理之蓋然性為已足,並以RCA等四公司所舉反證尚無從證明前開因果關係之不存在,且其對於被害人之未能行使權利既有可責難之事由,RCA等四公司就已罹時效之選定人部分為時效抗辯,在客觀上顯有違誠信及公平正義,其為時效抗辯要屬權利濫用,自不得拒絕給付。
高雄氣爆案屬於大型公安事故案件,高雄市府對於被害人之未能行使權利有可責難之事由,法院應也不例外的認為高雄市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才是。

2016年8月21日 星期日

這樣的處置方式符合公平正義嗎?

照這個文章的邏輯,那所有的約聘僱人員都可以來爭取比照公務員的退撫福利了!這像話嗎?!

這些收費員抗爭行動過去沒有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是因為他們要的太超過。五年的保障工資都給了,照年資結算再加好幾個月薪資的資遣費也給了,現在還要全民買單再加發獎金,連抗爭的便當錢也要我們出,有這道理嗎?

當初講好是約聘,就是約聘,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比他們辛苦千百倍的工作所在多有,不要跟我說他們需要特別對待。

我認為過度補償,就是慷全民之慨,我更認為蔡政府花別人的錢不手軟,完全不心疼,就是混蛋。

如果徐旭東執行合約規定的轉職輔導事項有錯,那也是遠通應該買單,政府更應該罰他款,請問這關全民啥事?

我自己參加過關廠工人自救會,他們具有訴求正當性,他們的問題是出在勞基法並未如海商法般對於資遣費與欠薪訂為最優先債權,而劣後於銀行的擔保債權,而因為負責人捲款潛逃而不能得到補償,因此,勞委會協調債權銀行團用捐款方式,將擔保品(工廠土地、廠房與機器)拍賣所得一部分捐出,使得這些被欠薪多年的勞工最後能得到補償,這些債權銀行作此捐款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典範(當然行政院各部會,尤其金管會銀行局施壓,也是一個原因啦!)。

我再講一次,國道收費員抗爭案,缺乏其訴求正當性,所以過去就沒有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這次得到如此過度的補償,且又不是由應負責任的企業負擔,而是由全民買單,更會激起公憤。
策劃:孫窮理、謝碩元、盧其宏、李佳欣、蔣宜婷、林靖豪;製圖:劉耘、孫窮理,特別感謝:半路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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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Ryan Chung 這就是為什麼說政策殺人,因為這是很明顯為了把成本外部化而轉嫁到勞工身上的案例。
而事實上這並不是「專屬於公務人員」的退撫福利,因為這些人即使年資到三十年,也無法像公務人員一樣領退俸。
更甚者,公務人員子女所享有的就學減免,這些人也無法享有。

而孫這邊只整理了欠款的部分,尚有就業安排被徐旭東惡整還沒說。

Vincent Chen 當初講好是約聘,就是約聘,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過度補償,就是慷全民之慨,花別人的錢不手軟,不心疼。

如果徐旭東執行合約規定的轉職輔導事項有錯,那也是遠通應該買單,政府更應該罰他款,請問這關全民啥事?

Ryan Chung 是的,確實要由遠通買單,不過另一個重要的點必須歸咎於政府過失的是,轉制更改約聘的契約內容並沒有對這些約聘人員進行詳細的損益說明。
也就是說這些約聘人員在毫不知自己的權益因改制受損的情況下,簽署了續聘的契約。
這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算的上是詐欺了。

不過講詐欺可能言重,但是在政策溝通的過失上,政府是責無旁貸的。

Ryan Chung 況且這也不是慷全民之慨,比起那些採購弊案、國民黨侵吞的黨產,還有徐旭東近乎背信的事後處理。政府花這些錢其實算是亡羊補牢。
現在在償還收費員之後,政府必須要做的是追究遠通的背信並且蒐集違法事證並且向遠通求償。

陳達 有背信嗎?哈....
別看到影子就開槍,有事實才說。

Ryan Chung 陳達 其實你看完下面我的回應,技術上來說很難在法律層面上說是背信,畢竟有媒合,有賠償,但是都不到承諾的程度,這就是TRICKY的地方。

陳達 文學家與政客說話都不必負責,您是前者,川普是後者。

Ryan Chung 被拿來和川普作類比,該說是榮幸嗎w

Vincent Chen 冤有頭債有主,如果官員訂約有疏失,請移送法辦給我們看。

Vincent Chen 不要模糊焦點啦,淨拿別的貪贓枉法事件,來說這個不算很過分的。

Ryan Chung 我也希望能移送法辦,不過現在實質把持政策走向的是財團,且當初推動讓遠通做國道收費BOT也是扁政府。
其次是,當初國道收費給遠通作是期待他們能履約,如今違約確實也應該把遠通送法辦,並且追究當時訂定契約的行政官員。
但還是得看蔡英文怎麼做。

Ryan Chung 是的,我指的就是這個。

Vincent Chen 蔡英文根本就是政商勾結獨厚徐旭東啊!

Ryan Chung 陳律,這就是我說的大資本、財團綁架政府和政策,而這是不分哪個黨派的,因為如果這東西在馬時代被認為不行或是被認為是綠的,很快就會被砍頭,但馬政府並沒有這樣做,因為馬政府也是和大財團有利益往來;所以現在要做的就是必須立法節制大資本對政策的影響力。
否則這種勞資對立沒完沒了,現在用特例解決收費員困境,只要這些大財團的權力沒有受到節制,未來還會有更多要全民買單的案例出現。

Ryan Chung 冰島當初的破產,就是因為放任資本家大玩金流遊戲造成的。
而不是社會福利。

Vincent Chen 現在都已經開此惡例而且毫無轉圜餘地了,抗爭活動的便當錢以後都會得到補貼,你說各種自救會會不出來街頭抗爭嗎?你說未來還有可能會沒有更多要全民買單的案例出現嗎?

Vincent Chen 中油氣爆自救會,六輕受害居民自救會,榮電受害廠商自救會,核四停建受害廠商聯盟,蘭嶼核電設施遷離自救會,台鐵過勞司機自救會,中客不來受害藝品店自救會,遊覽車司機自救會,台灣導遊自救會,...都趕快上街頭!

Ryan Chung 事實上各種自救會並不是今天才開始抗爭的,而是已經抗爭數年了,而他們都是政府精簡下,成本外部化的受害者;因為政府精簡應該從上而下,但是現在的狀況卻是由下而上。
要止血就是把該賠的都賠完,並且不要再分哪些勞動階級適用特別法例,哪些勞動階級不適用。
讓人民有例可循,讓勞動市場的受益遵循通膨率調整。

Vincent Chen 抗爭是人民的權利,政府自己要有行為準則,就是要守法,而對於特定族群或個案做過度補償,是違法又違憲的!

Ryan Chung 守法的話,318就超違法的了。
用守法於否來判定抗爭的行動準則其實並不精確,而是要看抗爭的目的和脈絡合不合理。
像是國道收費員這部分,最大的肇因在於政府對於特定企業的偏袒,以致於特定企業有恃無恐,其次還有契約更改的「疏失」,造成現在的結果。
所以並不是國道收費員的要求不合理,而是現在蔡政府的處理手段合不合理。

Vincent Chen 我自己參加過關廠工人自救會,他們具有訴求正當性,他們的問題是出在勞基法並未如海商法般對於資遣費與欠薪訂為最優先債權,而劣後於銀行的擔保債權,而因為負責人捲款潛逃而不能得到補償,因此,勞委會協調債權銀行團用捐款方式,將擔保品(工廠土地、廠房與機器)拍賣所得一部分捐出,使得這些被欠薪多年的勞工最後能得到補償,這些債權銀行作此捐款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典範(當然行政院各部會,尤其金管會銀行局施壓,也是一個原因啦!)。

我再講一次,國道收費員抗爭案,缺乏其訴求正當性,所以過去就沒有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這次得到如此過度的補償,且又不是由應負責任的企業負擔,而是由全民買單,更會激起公憤。

Ryan Chung 所以現在4億和遠通對拆,遠通必須出兩億,應該也不至於到慷全民之慨的地步,只能說是亡羊補牢。
雖然個人覺得應該要遠通全額負擔比較合理。

Vincent Chen 九四五名收費員中,有近八百人領取五個月轉職補償或接受就業安排;另有約一五○人因自行就業、或認為就業安排不符個人期待,甚至完全不回應,整體轉置經高公局認定與法院判決,認定完成契約。

Ryan Chung 其中還有遠通未依照時程、學經歷限制、面試遭刁難、薪資爭議、工作地點爭議,或是間接被迫改為接受轉職補償金等問題。
那些接受轉職就業的大多接到的都是臨界法定最低薪資的工作。

Ryan Chung 雖說收費員消極抵制不參加媒合,不可歸責遠通公司之事項,但是當你收到的媒合都是條件比原本待遇更差,或甚至許多人在就職後一年約到期便不再續約,也被視為遠通完成履約。
這樣的情況其實相當於遠通用這種方式規避了照顧資遣人員的責任。

Vincent Chen 總之,那你去罰遠通呀!而且你說的這些事情都經過行政法院二級複審,並未被法院採信。

「馬政府在國道收費員案上處理不僅合法─依法規發給該給的離職給與、合理─設法找出各種法條希望能夠為收費員訴求解套、更是合情─除了加發七個月或加至七個月資遣費,並協調遠通電收在合約之外提供轉置到相關企業,甚至把就業門檻一降再降,最後甚至「免門檻」,但還是有人不來。


葉匡時以「用了洪荒之力」形容當時勞動部與交通部設法解決收費員問題,相當程度了反映事實,盡管收費員抗爭壓力不斷湧升,國民黨政府最後仍守住法治安定與公平正義防線。」

http://udn.com/news/story/1/1907716

Ryan Chung 我也希望蔡政府去罰遠通,不過我不是蔡政府 
倒是反對每個納稅人多繳二十塊錢給那些收費員的,可以嘗試建言或抗爭。

Vincent Chen 我不會去抗爭,我會用選票來懲罰民進黨。

Ryan Chung 時代不錯,基進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