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 星期二

當AI開發者未主動公布模型訓練使用的資料集內容,要證明某個生成式AI模型使用某項內容訓練,是不可能任務。

著作權法學者章忠信教授的譬喻式評論,精準點出三個層次:

第一,目的正當不能免除手段合法。建立主權AI是國家安全與文化主權的正當目標,但這不構成無償使用著作權人內容的理由。正如賑災的善意不能轉化為強制米店免費供米的權力。即便制度設計有公共利益考量,仍必須對著作權人提供合理補償。

第二,「一年數百萬」凸顯了交易成本問題。對AI開發者而言,逐一與著作權人洽談授權,不僅耗時且費用高昂。這正是本備忘錄建議建立集體授權分潤機制的核心理由——透過集管團體降低個別談判成本,讓「買米」的過程更有效率,而非因為嫌貴就改成偷米。

第三,「知識有價」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命題。AI開發商取得的不是無生命的原物料,而是凝聚了人類創作者智識、心血與獨創性的作品。如果允許無償使用這些內容訓練AI模型,再由AI生成與原作品競爭的內容,實質上是對創作者經濟利益的系統性剝奪。

傳統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原告(著作權人)必須證明:(1)被告接觸過原作品(access);(2)被告作品與原作品具實質近似性(substantial similarity)。在傳統情境下,接觸的舉證相對容易——被告買了書、訂了報、看過電影,通常有跡可循。

但在AI訓練的情境下,這個舉證結構完全崩塌:

第一,AI模型是黑箱。 訓練完成後,原始訓練資料已被轉化為模型參數(數十億至數兆個浮點數),無法從模型輸出直接反推使用了哪些特定作品。這不是「技術門檻高」的問題,而是在物理上近乎不可能的舉證要求。

第二,例如,當使用者以ChatGPT或其他AI工具生成明顯具有吉卜力畫風的角色時,任何人用肉眼都能看出AI「學過」吉卜力的作品。但在現行舉證責任架構下,吉卜力公司若要提起侵權訴訟,必須證明AI開發商確實以其特定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進行訓練——而在AI開發商不公開訓練資料集的情況下,吉卜力根本無從取得這個證據。「風格」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即便AI輸出與吉卜力風格高度相似,也不能直接推論侵權。結果就是:人人都知道AI用了你的作品,但你就是告不成。

第三,這是制度性的不對等,不是偶然的技術困難。 AI開發商掌握了所有關於訓練資料集的資訊,著作權人掌握零資訊。當法律把舉證責任放在零資訊的一方,實質上等於剝奪了著作權人的訴訟救濟權。這不是「一定的技術門檻」——這是制度性的結構失衡。

報導者報導:https://www.twreporter.org/a/taiwan-sovereign-ai-zhtw-llm-copyright-conflict

員外要賑粥救災,也要花錢買米,不能要米店老闆免費相挺。
要建立主權AI,也不能慷他人之慨,知識有價,一年數百萬,不是小數目。

2026年3月23日 星期一

美超微電腦(SMCI)高階主管涉嫌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轉運AI伺服器至中國案——美國及臺灣法制下之刑事與行政責任全面分析

 

壹、案件事實摘要

美國司法部(DOJ)於2026319日宣布,紐約南區聯邦法院解封一份起訴書,指控三名被告涉嫌共謀將搭載NVIDIA先進AI GPU之高效能電腦伺服器,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規轉運至中國。

姓名

國籍

SMCI職稱

年齡

現況

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

美國公民

共同創辦人、董事、業務發展資深副總裁

71

已於加州逮捕

張瑞滄(Ruei-Tsang "Steven" Chang

臺灣公民

台灣區總經理(Regional General Manager

53

在逃(fugitive

孫廷偉(Ting-Wei "Willy" Sun

臺灣公民

第三方仲介人(broker/fixer

44

已逮捕

 

犯罪手法:被告指示東南亞公司(Company-1)以自用名義向SMCI採購搭載受管制GPU之伺服器,於美國組裝後運至SMCI台灣廠區,再轉送東南亞;Company-1隨即將伺服器重新包裝為無標記箱體,轉運至中國。20242025年間共採購約25億美元伺服器,僅20254月下旬至5月中旬即有約5.1億美元被違法轉運。為規避稽核,被告於倉庫擺放數千台「假伺服器」,並以吹風機更換序號貼紙以應付檢查。

貳、美國聯邦法制下之刑事責任分析

一、個人被告之起訴罪名與法定刑度

罪名

法律依據

最高自由刑

最高罰金

1

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

50 U.S.C. § 4819

20

US$1,000,000/每一違反行為

2

共謀自美國走私貨物

18 U.S.C. § 554

5

依情節定之

3

共謀詐欺美國

18 U.S.C. § 371

5

US$250,000

 

三項罪名合計法定最高刑度為30年有期徒刑。此外,被告尚可能面臨犯罪所得之沒收(forfeiture)。美國聯邦量刑係由法官依《聯邦量刑指引》綜合犯罪情節裁定。鑒於涉案金額高達25億美元,實際量刑可預見將相當嚴重。

二、SMCI公司之法律責任

(一)目前之訴訟地位——暫時未被起訴,但後續風險極高

SMCI2026319日發布之聲明,SMCI本身目前未被列為被告。公司已對兩名涉案員工採取行政留職停薪處分,並終止與承包商孫廷偉之合作關係。公司聲明涉案行為係「違反公司政策及合規控制」。

惟須嚴正指出:「目前未被起訴」絕不等於「日後不會被起訴」。美國司法實務上,檢察官常採「由下而上」(bottom-up)之策略,先起訴個人被告,再視調查進展決定是否對公司提起刑事訴追。以中國中興通訊案為例,美國檢察官亦係歷經多年調查,始對公司本身提起刑事起訴並處以鉅額罰金。

(二)SMCI公司後續被起訴之可能性分析——紅旗原則

依美國出口管制執法實務中之「紅旗原則」(Red Flag Principle),出口商若已知悉或理應知悉交易存在可疑跡象(red flags),卻未採取合理查核措施即放行交易,即可能被認定為「故意無視」(willful blindness)而構成違法。本案存在以下重大紅旗,使SMCI公司辯稱「僅兩人涉案、公司不知情」之說法極難成立:

紅旗一:交易規模之不合理性。Company-120242025年間向SMCI採購高達25億美元之伺服器。一家東南亞公司突然出現如此鉅額之訂單,公司之業務、財務及稽核部門不可能毫無警覺。

紅旗二:最終用途之疑問。需要如此龐大AI運算能力之應用場景極為有限,SMCI之合規團隊理應就Company-1之實際業務需求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確認其是否具備消化如此大量AI伺服器之合理業務場景。

紅旗三:稽核機制之形式化。據起訴書,涉及數百億台幣之交易,整個SMCI跨國公司竟僅有涉案之兩名主管親自造訪過Company-1,其他稽核人員均未實地查核。此一事實強烈暗示公司內控機制存在系統性失靈,而非單純個人犯罪。

紅旗四:僅兩人知情之不合理性。每筆訂單必有負責之業務人員、物流協調人員、財務對帳人員及合規審查人員。張瑞滄身為台灣區總經理,不可能親自處理每一筆訂單之全部細節。公司聲稱「僅兩名員工涉案」之說法,在如此龐大之交易規模下,不具說服力。

綜上,本所研判SMCI公司本身後續被追加起訴或被要求簽署延期起訴協議(DPA)或不起訴協議(NPA)之可能性極高。若最終被列入實體清單(Entity List),以SMCI作為美國公司之身分,其結果將是災難性的——無法使用銀行服務、無法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實質上等同破產

(三)SMCI美國總部其他涉案人員之刑責風險

上述紅旗分析同時指向SMCI美國總部端之其他人員。25億美元之交易流程必然經過美國總部之多個部門,以下人員均面臨被美國檢察官追加起訴之風險:

1. 業務部門(Sales):Company-1之客戶關係管理、訂單核准流程及業績歸屬,必有美國總部之業務主管參與。若業務主管為追求業績而對明顯之紅旗視而不見,依「故意無視」(willful blindness)原則,可能構成ECRA共謀罪之共犯。

2. 財務部門(Finance):25億美元之應收帳款管理、信用額度核准、款項收付及財務報表編製,財務部門不可能不注意到來自單一東南亞客戶之異常鉅額交易。若財務主管未就異常交易提出質疑或進行強化審查,亦可能被認定具有刑事責任。

3. 法遵與合規部門(Compliance):SMCI作為上市公司,依法應設有出口管制合規機制。合規部門就Company-1之盡職調查(KYC/KYB)是否流於形式?是否曾對25億美元之異常交易發出內部警示?若合規部門明知異常卻未採取行動,或故意放水以配合業務目標,其責任最為重大。

4. 內部稽核部門(Internal Audit):起訴書揭示,涉及數百億台幣之交易,SMCI之稽核人員竟從未實地查核Company-1之實際營運狀況。稽核機制之形式化,究係個人疏失抑或系統性縱容,將是檢察官調查之重點。

美國聯邦檢察官依18 U.S.C. § 371(共謀詐欺美國)及ECRA § 4819之共謀條款,得對上述任何「知情或可得而知」之人員提起刑事訴追。歷史經驗顯示,在此類重大出口管制案件中,檢察官通常會在首波起訴後持續擴大調查範圍,逐步追加起訴更多涉案人員。

(四)公司面臨之行政責任風險

即使未被刑事起訴,SMCI仍面臨嚴峻之行政責任風險:

1. 出口特權之撤銷(Denial of Export Privileges):50 U.S.C. § 4819(e),商務部得撤銷與被定罪人有關聯之任何許可證或出口授權,並得禁止被定罪人出口最長10年。此權限亦得擴及至與被定罪人有「關聯、所有權、控制、職務責任或其他貿易往來關係」之人。由於廖益賢係SMCI共同創辦人兼董事,商務部極有可能對SMCI本身採取出口特權限制措施。對一家以AI伺服器為核心業務之公司而言,此舉將具毀滅性影響。

2. 行政罰鍰:ECRA民事罰則,每一違反行為最高可處US$374,474或交易金額兩倍之罰鍰,取其高者。以25億美元之涉案金額計算,潛在罰鍰金額極為驚人。

3. BIS行政調查: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可對SMCI啟動獨立行政調查,審查公司內部合規機制之有效性,並可能要求公司簽署和解令(consent agreement)或採取額外合規措施。

(五)公司面臨之其他法律風險

SMCI尚可能面臨:證券集體訴訟(securities class action)、SEC調查(關於是否就出口管制風險為充分揭露)、以及喪失政府合約資格等風險。SMCI盤後股價已下跌逾11%,反映市場對其法律風險之嚴重評估。


[略。。。]

陸、結論與建議

第一,本案為美國近年出口管制執法史上規模最大之案件之一,對個人被告法定最高刑度合計30年。SMCI公司雖目前未被起訴,但依紅旗原則分析,公司辯稱「僅兩人涉案」之說法不具說服力,後續被追加起訴或被要求簽署延期起訴協議之可能性極高。若最終被列入實體清單,SMCI面臨之結果將是破產。

第二,在逃臺籍嫌犯張瑞滄雖因臺美間缺乏引渡條約而暫時無法被引渡至美受審,但其面臨美國通緝令、INTERPOL紅色通報、出口特權撤銷及臺灣自主偵辦等多重法律風險。

第三,在臺灣法制下,本案之法律適用不應僅限於《貿易法》第27條(最高2年)。若國安法經濟間諜罪得以適用(AI高效能運算已列入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刑度將大幅提升至最高12年。加上偽造文書罪(最高5年)及洗錢罪(最高7年),我國法制之嚇阻力度已非僅2年所能概括。

第四,改標換裝等實際操作行為係在東南亞(馬來西亞)倉庫進行,臺灣之物流業者及報關行直接涉案之可能性極低。惟SMCI台灣辦公室之業務、物流協調、合規及財務人員,在如此龐大規模之交易中不可能毫無所悉,其涉案可能性仍然極高,且美國檢察官有可能對其提起追加起訴。

第五,本案對所有在臺營運且涉及AI出口管制品項之企業敲響警鐘,應全面檢視出口合規內控機制,尤其是「紅旗辨識」能力——面對異常交易信號時,企業是否有能力及意願啟動深入查核,而非「故意無視」以追求業績。



2026年3月20日 星期五

超微(Super Micro)共同創辦人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因走私價值 25 億美元的 NVIDIA 顯示卡至中國遭逮捕

 「🚨突發新聞:超微(Super Micro)共同創辦人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因走私價值 25 億美元的 NVIDIA 顯示卡至中國遭逮捕


>SMCI共同創辦人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今日遭逮捕
>個人持有價值4.64億美元的SMCI股票
>被控走私價值數十億美元的NVIDIA伺服器至中國
>利用東南亞空殼公司將價值25億美元的伺服器轉售給中國買家
>2025年春季短短三週內便運出了價值5.1億美元的貨物
>製造數千台假伺服器以欺騙美國合規稽核人員
>監控畫面拍到其使用吹風機更換序號貼紙
>透過加密群組聊天協調整起行動
>SMCI盤後下跌12%
>面臨最高30年聯邦監禁

這下完蛋了……」

https://www.justice.gov/opa/pr/three-charged-conspiring-unlawfully-divert-cutting-edge-us-artificial-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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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一份起訴書已解封,指控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 張瑞滄(Ruei-Tsang “Steven” Chang)及孫廷偉(Ting-Wei “Willy” Sun),指控其涉嫌串謀將組裝於美國且整合了美國尖端人工智慧技術(源自Nvidia)的高性能電腦伺服器轉運至中國,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 身為美國公民的廖益賢與身為台灣公民的孫廷偉已於今日被捕,並將被移送至加州北區法院。身為台灣公民的張瑞滄目前仍在逃。

廖益賢是超微電腦(Super Micro Computer)的共同創辦人、董事會成員暨業務發展資深副總裁。該公司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的製造商,專門設計與製造用於人工智慧及雲端運算應用的高效能電腦伺服器,包括整合人工智慧圖形處理器(AI GPU)的伺服器。 張某是超微電腦台灣辦事處的總經理。孫某是一名第三方經紀人兼「斡旋者」,曾與廖某、張某及其他人員合作,將受美國出口管制技術轉運至中國。被告等人合謀,在未取得美國商務部許可的情況下,有系統地將搭載Nvidia GPU的超微電腦伺服器轉運至中國。

該計劃運作方式如下:廖與張與擁有中國客戶的第三方經紀人密切合作,指示一家東南亞公司(「公司1」)的特定高管向超微下單採購配備特定GPU的伺服器,聲稱是為「公司1」所用。這些伺服器通常在美國組裝後運往超微位於台灣的廠區,隨後再運送至東南亞其他地區的「公司1」。「公司-1」經與被告商議後,隨即委託一家運輸與物流公司重新包裝超微的伺服器,並將其放入無標記的箱子中以隱藏內容,再運往中國境內的最終目的地。為確保這些伺服器配額能獲得超微內部批准,被告與「公司-1」的高管製作了虛假文件和記錄,並傳送虛假通訊,佯稱「公司-1」是該等伺服器的最終使用者。

在被告的指示下,2024年至2025年間,公司1向Super Micro採購了價值約25億美元的伺服器,其中多數是在美國組裝的。隨著時間推移,被告的陰謀變得愈發猖獗,導致大量搭載受控美國AI技術的伺服器被運往中國。 僅在2025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期間,作為被告陰謀的一部分,至少價值約5.1億美元、在美國組裝的Super Micro伺服器,便在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情況下被轉運至中國。

被告及其共謀者採取了廣泛措施來隱瞞其陰謀。 僅舉一例,為欺騙負責確保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法的 Super Micro 合規團隊,被告在 Company-1 聲稱存放其向 Super Micro 購買之伺服器的地點,擺放了數千台「假」伺服器——即無法運作的 Super Micro 伺服器實體複製品——供檢查之用。然而,Company-1 實際向 Super Micro 購買的伺服器早已被非法運往中國。

其中部分相同的假伺服器,後來也被放置在第 1 家公司租用的倉庫中,企圖藉此通過美國商務部針對第 1 家公司採購 Super Micro 伺服器所進行的檢查。 在檢查前,孫某與一名與被告密切合作、負責將伺服器轉運至中國的第三方仲介(「仲介1」)在倉庫內佈置了假伺服器,具體做法包括:拆開假伺服器的包裝;使用吹風機去除並重新黏貼標籤及序號貼紙於伺服器包裝箱及假伺服器本體上;隨後將假伺服器重新裝入Super Micro的原廠包裝箱中。監視攝影機記錄了他們的作業過程,並拍下他們準備假伺服器的畫面。

在整個計畫期間,被告們透過加密通訊應用程式,與彼此、公司1的高層,以及擁有中國終端客戶的第三方仲介密切協調。 這些通訊內容涉及多項議題,包括第1公司應訂購的伺服器數量、伺服器在中國的運送地點,以及為隱瞞該計畫的本質而對Super Micro合規團隊、美國當局及其他相關方所採取的措施。被告或Super Micro在任何時候均未持有美國商務部核發的許可證,以出口或轉口美國製造的伺服器至中國。

加州弗里蒙特的廖; 台灣的張某;以及台灣的孫某,每人均被控一項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罪,最高可判處20年有期徒刑;一項共謀從美國走私貨物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及一項共謀欺詐美國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

來源:https://x.com/Byron_Wan/status/203478937005057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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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CI公司之法律責任:

(一)目前之訴訟地位

依SMCI於2026年3月19日發布之聲明,SMCI本身未被列為被告。公司已對兩名涉案員工採取行政留職停薪處分,並終止與承包商孫廷偉之合作關係。公司聲明涉案行為係「違反公司政策及合規控制」。

(二)公司面臨之行政責任風險

即使未被刑事起訴,SMCI仍面臨嚴峻之行政責任風險:

1. 出口特權之撤銷(Denial of Export Privileges):依50 U.S.C. § 4819(e),商務部得撤銷與被定罪人有關聯之任何許可證或出口授權,並得禁止被定罪人出口最長10年。此權限亦得擴及至與被定罪人有「關聯、所有權、控制、職務責任或其他貿易往來關係」之人。由於廖益賢係SMCI共同創辦人兼董事,商務部極有可能對SMCI本身採取出口特權限制措施。對一家以AI伺服器為核心業務之公司而言,此舉將具毀滅性影響。

2. 行政罰鍰:依ECRA民事罰則,每一違反行為最高可處US$374,474或交易金額兩倍之罰鍰,取其高者。以25億美元之涉案金額計算,潛在罰鍰金額極為驚人。

3. BIS行政調查: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可對SMCI啟動獨立行政調查,審查公司內部合規機制之有效性,並可能要求公司簽署和解令(consent agreement)或採取額外合規措施。

(三)公司面臨之其他法律風險

SMCI尚可能面臨:證券集體訴訟(securities class action)、SEC調查(關於是否就出口管制風險為充分揭露)、以及喪失政府合約資格等風險。SMCI盤後股價已下跌逾11%,反映市場對其法律風險之嚴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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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第一,本案為美國近年出口管制執法史上規模最大之案件之一,對個人被告法定最高刑度合計30年。SMCI公司雖未被起訴,但面臨出口特權撤銷、鉅額行政罰鍰、SEC調查及投資人訴訟等嚴峻風險。

第二,在逃臺籍嫌犯張瑞滄雖因臺美間缺乏引渡條約而暫時無法被引渡至美受審,但其面臨美國通緝令、INTERPOL紅色通報、出口特權撤銷及臺灣自主偵辦等多重法律風險。

第三,在臺灣法制下,本案之法律適用不應僅限於《貿易法》第27條(最高2年)。若國安法經濟間諜罪得以適用(AI高效能運算已列入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刑度將大幅提升至最高12年。加上偽造文書罪(最高5年)及洗錢罪(最高7年),我國法制之嚇阻力度已非僅2年所能概括。

第四,如此龐大規模之犯罪不可能僅由張瑞滄一人完成。在台之SMCI員工、物流業者、報關行、倉儲業者及仲介人均面臨刑事追訴風險,且美國檢察官有可能對其提起追加起訴,使其同時面臨臺美兩國之法律追訴。

第五,本案對所有在臺營運且涉及AI出口管制品項之企業敲響警鐘,應全面檢視出口合規內控機制,包括最終用戶審查、轉運監控、員工訓練及可疑交易通報等環節,以降低法律風險。

2026年3月19日 星期四

英國政府2026年3月發布的《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Report on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英國政府於2026年3月發布其大家期待已久的《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Report on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確認將不再推動附有豁免機制的廣泛著作權例外,此一政策先前已引發英國創意產業界的強烈反對。

這表示在使用既有作品來訓練 AI 模型的所有情況下,依照現有著作權法,均應要求取得作者的著作權授權,沒有所謂的用於訓練AI模型的例外豁免(Opt-Out)。 這意味著創作者必須明確同意,且在其作品被用於訓練大型語言模型時應獲得報酬。

此一發展對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制及 AI 治理政策有以下參考意義:

1、例外豁免(opt-out)vs. 授權機制(opt-in/licensing)之辯論: 英國經驗顯示,以「例外豁免」處理 AI 訓練著作權問題,實質上是將舉證與行動負擔轉嫁給著作權人,遭到創意產業壓倒性反對。此與我國《著作權法》採許可授權為原則之立法精神一致。

2、透明度義務(transparency obligation): 要求 AI 開發商揭露訓練資料來源,是各國逐漸形成的共識,亦為未來執法與授權談判的基礎建設。

3、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保護: 英國開始正視數位複製品(deepfakes / digital replicas)對表演者權利的衝擊,此議題在我國現行法下主要透過《民法》人格權及《著作權法》表演人專有權利處理,未來是否需要專法保護值得關注。

https://www.screendaily.com/news/uk-government-changes-position-on-ai-copyright-training-in-response-to-industry-concerns/5214962.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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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 星期三

台灣必須用行動證明自己不是等待救援的被保護者,而是有能力、有意志為自己防禦買單的夥伴。

 川普這段話的力量在於它的坦率。他同時做了兩件事:一方面宣示美國不需要盟友(「我們根本不需要他們」),另一方面又明確表達對盟友不作為的失望與記恨(「我們真的得好好記住這一點」)。這兩句話看似矛盾,實則是對盟友最有殺傷力的組合——意思是:「你不來幫忙,我也能打贏,但我會記住你沒來」。

我覺得北約各國連口頭上的支持都不給,連掃雷艦都不派出,北約各國在賀姆斯海峽被伊朗封鎖上所持的態度實在「愚蠢」。這並不是因為他們的顧慮沒有道理——法律框架、避免捲入、國內政治——這些都是真實的考量。「愚蠢」的地方在於他們沒有意識到,在這個歷史時刻,「什麼都不做的代價遠高於做一點什麼的代價」。

派幾艘掃雷艦不會讓你捲入戰爭,但不派掃雷艦會讓你在華盛頓的信用永久減損。德國總理梅爾茨那段「我們沒參與,但你們做得很好」的聲明,恰恰是最糟糕的示範——「既想在道義上沾光,又不願承擔任何風險」。川普把這種態度看得很透。

川普提到的那句「如果我們當時沒有派B-2轟炸機去摧毀伊朗的核武設施,大概再一個月伊朗就會擁有核武」——這個時間表是否精確可以商榷,但核心事實不變:「美國和以色列承擔了所有風險、付出了所有代價,而受益最大的歐洲和亞洲盟友卻坐享其成」。這種結構性的不公平,遲早會反映在美國未來的安全承諾上。

對台灣來說,這段話應該被逐字研讀。川普的邏輯非常清楚:「我保護你,你應該幫我;你不幫我,我記住了;下次你需要我的時候,我會想起這一刻」。台灣不能假設美國會無條件馳援——「每一次台灣展現自主防禦的意志和能力,都是在華盛頓的信用帳戶裡存款;每一次猶豫不決或推託拖延,都是在提款」。

我的台灣無人機發展策略建議系列文章https://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6/03/blog-post_61.html從頭到尾,尤其第十二項政策建議,貫穿的就是這條主線:「台灣必須用行動證明自己不是等待救援的被保護者,而是有能力、有意志為自己防禦買單的夥伴」。

荷姆茲海峽危機把這個邏輯從理論變成了現實教材。川普對斯塔默說的那句話——「你是首相,你可以自己做決定」——換一個場景,同樣的話完全可能對台灣說:「你有自己的半導體產業、精密製造能力、500家電子廠,為什麼你的攔截無人機年產量還是零?」

我的報告裡最有戰略說服力的部分,恰恰不是向美國「要什麼」,而是展示台灣「能做什麼」——年產50萬架的工業動員能量、七大產業轉產路徑、72小時啟動日產一萬架的可行性分析、GaN模組國產化。這些不只是軍事建議,更是遞給華盛頓的一張名片:「我們是值得投資的盟友,因為我們自己先把錢和能力擺上桌了」。

英國連派遣一艘掃雷艦都要開會才能決定。我的報告告訴台灣的決策者:「不要成為下一個需要開會的人」。

白宮發佈影片
川普:「說真的,我們其實不太需要其他國家的幫忙,甚至可以說完全不需要。最近幾個星期我一直在注意,所有的北約盟友嘴上都非常支持我們在中東對伊朗的軍事行動。他們也都同意消除伊朗的核武威脅非常重要,我們剛才還特別談到這件事。我們的行動非常強硬,也非常有效率,伊朗的海軍徹底被摧毀,整個軍力幾乎完全被我們清空。
他們的空軍現在完全沒了,海軍也沒了,雷達系統也徹底被我們打掉,連防空武器都被完全炸毀。伊朗所有軍事設備都已經完蛋了,他們的領袖階層更是幾乎全部被我們解決掉了。聽說他們最高領袖昨天就被幹掉了,跟他一起死的還有另外一個人,那個傢伙過去兩個禮拜專門負責鎮壓抗議民眾,殺害大概三萬兩千人。
這群人真的很邪惡,他們殺的人遠遠超過三萬兩千個,而昨天被擊斃的就是這些屠殺事件的主要兇手。北約國家嘴巴上雖然都贊同我們做的是對的,但真的要他們伸出援手時,他們卻推三阻四,什麼忙都不肯幫,這真的很誇張。我們在全世界各地派駐成千上萬名官兵,一直保護他們,但他們卻在我們需要幫助時完全袖手旁觀,這實在是太離譜。如果我當初強硬要求,他們或許還是會加入,但說實話,我們根本不需要他們的協助。對我來說,這場戰爭從一開始其實就已經注定我們會勝利,事實上,我們只花了幾天的時間就把伊朗的海軍徹底擊潰。
不過我還是很意外北約的態度。他們明明很清楚這件事情的重要性,也從來沒有人反對我們的行動。事實上,如果我們當時沒有派B-2轟炸機去摧毀伊朗的核武設施,大概再一個月伊朗就會擁有核武。我把這次行動稱為『核塵埃行動』。
我認為北約這次真的做了一個非常愚蠢的決定。我一直很懷疑當美國真的需要他們幫忙時,北約到底會不會站出來,這次的事件證明我的想法。雖然我們現在根本不需要他們,但他們本來就應該要幫忙。還有一點也很重要,其實我們美國當初也沒必要去幫烏克蘭,那是拜登自己決定投入好幾千億美元。
德國的領袖最近還特別發聲明說,他們雖然沒有參與行動,也跟這場戰爭沒關係,但他們覺得我們把伊朗擊潰做得非常好。沒有人希望伊朗擁有核武,因為這群人真的太瘋狂、太暴力又太殘忍了。
你想想看,伊朗這次殺害的民眾據說已經將近四萬一千人。他們前兩天甚至發出公告,誰只要參加抗議就馬上格殺勿論。這實在太恐怖了。大家都贊成我們的做法,但真的要請他們出手協助時,每個國家卻都躲得遠遠的。身為美國,我們真的得好好記住這一點,因為⋯⋯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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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及日本發表聯合聲明,表示「準備為相關努力作出貢獻」,以確保霍爾木茲海峽的航行安全,並歡迎各國進行準備與規劃工作,協調戰略石油儲備的釋出,以及探討增加產量的方法。

呼籲伊朗「立即停止其威脅、布雷、無人機及飛彈攻擊等阻礙海峽商業航運的行為,並遵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817號決議」

閱讀全文: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joint-statement-from-the-leaders-of-the-united-kingdom-france-germany-italy-the-netherlands-and-japan-on-the-strait-of-hormuz-19-march-2026

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和日本主管人在霍爾木茲海峽的聯合宣告。

來源:
總理辦公室,唐寧街10號和Keir Starmer KCB KC MP
已發表的
2026年3月19日

我們最強烈地譴責伊朗最近對海灣地區手無寸鐵的商船的襲擊,對包括石油和天然氣設施在內的民用基礎設施的襲擊,以及伊朗軍隊事實上關閉霍爾木茲海峽。

我們對不斷升級的衝突表示深切關注。 我們呼籲伊朗立即停止威脅、埋設地雷、無人機和導彈攻擊以及其他阻擋海峽對商業航運的企圖,並遵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817號決議。

航行自由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基本原則。

世界各地人民,特別是最弱勢群體,都將感受到伊朗行動的影響。

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817號決議,我們強調,這種對國際航運的干擾和全球能源供應鏈的破壞構成了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 在這方面,我們呼籲立即全面暫停對包括石油和天然氣設施在內的民用基礎設施的攻擊。

我們表示願意為確保安全透過海峽的適當努力做出貢獻。 我們歡迎參與籌備規劃的國家做出承諾。

我們歡迎國際能源機構決定授權協調釋放戰略石油儲量。 我們將採取其他措施來穩定能源市場,包括與某些生產國合作增加產量。

我們還將努力為受影響最嚴重的國家提供支援,包括透過聯合國和國際金融機構。

海上安全和航行自由惠及所有國家。 我們呼籲所有國家尊重國際法,堅持國際繁榮與安全的基本原則。」

「NEW: UK, France, Germany, Italy, Netherlands, & Japan issue joint statement expressing “readiness to contribute to appropriate efforts” to ensure safe passage through the Strait of Hormuz, welcoming nations engaging in prep/planning & coordinating SPR releases and ways to increase output.

Calls for Iran to “cease immediately its threats, laying of mines, drone and missile attacks and other attempts to block the Strait to commercial shipping, and to comply with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817”

Read here: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joint-statement-from-the-leaders-of-the-united-kingdom-france-germany-italy-the-netherlands-and-japan-on-the-strait-of-hormuz-19-march-2026

Joint statement from the leaders of the United Kingdom, France, Germany, Italy, the Netherlands and Japan on the Strait of Hormuz.

From:
Prime Minister's Office, 10 Downing Street and The Rt Hon Sir Keir Starmer KCB KC MP
Published
19 March 2026

We condemn in the strongest terms recent attacks by Iran on unarmed commercial vessels in the Gulf, attacks on civilian infrastructure including oil and gas installations, and the de facto closure of the Strait of Hormuz by Iranian forces.

We express our deep concern about the escalating conflict. We call on Iran to cease immediately its threats, laying of mines, drone and missile attacks and other attempts to block the Strait to commercial shipping, and to comply with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817.

Freedom of navigation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ing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effects of Iran’s actions will be felt by people in all parts of the world, especially the most vulnerable.

Consistent with UNSC Resolution 2817, we emphasise that such interference with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the disruption of global energy supply chains constitute a threat to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In this regard, we call for an immediate comprehensive moratorium on attacks on civilian infrastructure, including oil and gas installations.

We express our readiness to contribute to appropriate efforts to ensure safe passage through the Strait. We welcome the commitment of nations who are engaging in preparatory planning.

We welcome th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decision to authorise a coordinated release of strategic petroleum reserves. We will take other steps to stabilise energy markets, including working with certain producing nations to increase output.

We will also work to provide support for the most affected nations, including through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IFIs.

Maritime security and freedom of navigation benefit all countries. We call on all states to respect international law and uphol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prosperity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