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6日 星期一

我對於余正煌提告林智堅抄襲論文案看法的補充

一句話劇透:「一個當年畢不了業的傢伙,找上了兩位協助其畢業的恩人,卻恩將仇報的毒蠍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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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陳明通早就公開聲明過好多次了。
未提供相片說明。
 
我只遺憾,陳明通,為何你不早點公開相關資料...
你對余正煌的慈悲,卻是對林智堅的殘忍。
而就算林智堅將相關文件都已經公證,想要依循法律途徑爭取清白,這社會的扭曲輿論,卻也很難讓真相呈現。
補充:底下諸位朋友提供資料,陳明通早有公開相關資料,但台大學倫會一概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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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如引文作者鴉鴉所述,提告侵權把對方的權利證書撤銷掉並請求損害賠償,才是解決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唯一有效途徑!
我也是這樣認為的,也從一開始就建議林提告余以自清,而不是發聲明等待學倫會的決定而已。不過,沒人理會我。
然後,台大學倫會就以余的論文發表在先為由認定林抄襲而撤銷林的學位,而且余竟然先發制人據以提告林抄襲,除此之外,別無證據!
現在林這邊已經委請著作權法專家蕭雄淋律師應戰了,應該就不會善罷甘休,就讓我們看下去。
《後記》
我國著作權法採發生主義,著作人創作時就取得著作權,著作的創作性是採最低限度創作性原則,原則上都有創作性。而且法院實務也認為抄襲所得者,不能取得著作權。
我已經在《我對於余正煌提告林智堅抄襲論文案的幾點看法》中說過了,民調資料的著作權屬於出資的林,林已經同意余使用民調資料,所以這個並不是爭點,林是否同意余使用論文底稿也不是重點,本案爭端一直是余是否有「抄襲」而非參考或合理使用林的論文底稿。
而從陳明通呈交法院的比對表來看,余抄襲林的研究計畫包括論文底稿,近乎一字不漏的照抄,連錯漏處都一樣,應該是抄襲啦,就讓我們看下去。
還有,刑事法院的判決,當然並不拘束民事或行政法院,不過任何法院審理過的呈堂證供,別的法院原則上當然會認為有證據能力。
所以刑事法院如果照著雙方所提證據認定余抄襲林的話,當然民事或行政法院審理損賠或撤銷訴訟時,林會佔盡便宜,反之亦然。
別急,本案訴訟才開打,一審就要至少半年以上才會有判決。

 
【關於林智堅論文抄襲案之觀點】
-2023.01.12
林智堅把民調資料借給余同學,一開始就是一個錯誤,種下了今日紛爭的主因,在當年的環境下似乎沒有什麼不妥,但是現在碰到權利衝突的時候,卻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不但被撤銷學位,甚至淪為被告。
以本人在產業界的專利權爭議實務經驗為例,A君研發創作了一個新的產品,還在改善中,B君得知之後,開始仿製,並且搶先送件申請專利權,當A君研發改善完成,送件申請專利權的時候不被核准,原因是已經有相似創作申請通過,因此A君的創作被認定沒有創新性而不被核准。而先申請的人正是B君,雖然不是B君親自創作,但是就是他先申請並且被核准,所以專利權屬於B君,完全合法。
A君在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情況之下,若是製造販賣該創作產品,B君是可以提起侵權告訴,而且一定會勝訴。
(很像余同學告智堅吧)
專利權就是這樣,相似創作先送件的會取得專利權,後送件的會被認定沒有創新精神而不被核准。
面對這種情形,若是後者不服,還是有救濟的方法,A君可以提起異議,主張B君的專利權無效,目的是使已經核准的專利權失效,手段是舉證B君申請的創作已經有類似習用技術,所以不具有創新性,不該享有專利權保護。如果異議成功,結果就是B君的專利權被撤銷,當然A君的創作也不會核准,這樣一來,這個創作就變成大家都可以做,而且沒有侵犯專利權問題。
若以這個專利爭議案例來看,智堅的論文發表在余同學之後,被認定抄襲是必然的,台大也是以這個觀點認定,所以這個官司,智堅企圖辯解沒有抄襲,並不樂觀。
但是這整個事件,也並非毫無勝算,以在媒體上得知的資料來看,智堅當時“借民調資料”給余同學參考,而且余同學也在論文謝詞有提到,這點剛好可以證明這個“民調資料”的著作權是屬於智堅的,而余同學借了資料拿去寫作論文且搶先發表(這部份很像前面提到的專利糾紛吧),我覺得智堅的訴訟團隊應該主張余同學的論文有嚴重瑕疵,論文內容資料侵犯智堅的著作權,余同學的論文必須撤銷,學位也必須撤銷。
余同學的學位論文一旦被撤銷,那自然就沒有論文抄襲的問題,紛爭也將告一段落。
對於這種過河拆橋的同學,實在不需要顧慮什麼同學情誼,人家甚至還揚言提加重毀謗告訴呢。
希望我這鄉巴老愚昧的觀點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