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3日 星期五

我對於余正煌提告林智堅抄襲論文案的幾點看法

余正煌後來換的指導教授也是陳明通,而且是陳明通提供林智堅的民調資料與論文底稿給余耶。

「國安局長陳明通今委託律師發布聲明、論文及研究計畫對照表指出,余正煌的研究設計絕大部分來自林智堅當年論文計畫底稿,所謂「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
  • Min-Hung Chen
    請教一下,林有可能透過控告余正煌侵權來要求撤銷余的學位嗎?
    • 作者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Min-Hung Chen 應該是可以的,林可以在知道侵權發生後兩年
      內提告,也可以在本件訴訟提起反訴,等判決確定後,如果勝
      訴就可以申請撤銷余的學位。余是在職進修,獲有補助與藉此
      升等加薪,如果余的學位被撤銷,影響不小。

      • 作者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Min-Hung Chen 另外,以上說的是著作權受侵害之民事
        損害賠償責任的部分的請求權時效(知悉受侵害2年內,
        侵害發生10年內)及提起反訴的規定。
        侵害他人著作權還有刑事責任的,不過,法律規定這是
        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著作權人才能提告,不關其
        他人的事),且要在知悉犯人之時後6個月內提出,知悉
        至今如果超過半年,林智堅應該是不能提告刑事了。
        還有,法律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並不
        構成著作權侵害。就像蕭雄淋律師在答辯要旨狀所述的,
        原告(余正煌)需要提供林智堅如何「抄襲」而非參考其
        論文,而侵害其著作權(我們先假設余有著作權)的詳細
        證據(對照表),而不是僅憑學倫會撤銷林之論文的決議
        ,就向法院提告了。
        法院關於「抄襲」的定義,一向很清楚,就是一字不漏的
        全部照抄。如果連筆誤或錯漏字都一樣,不被認定為抄襲
        是很難的。
        同樣的,如果林要提告余抄襲,林智堅當然也要提供法院
        或檢察官,林的論文底稿與余的論文的「抄襲」而非參考
        或合理使用的證據(對照表)才是。(後註:陳明通已經
        做了這個對照表,並透過林的律師呈交法院了。)
        至於林智堅出資委託某民調公司進行的民調結果,法律規
        定著作權屬於林智堅的,而且余正煌自己已經在論文的致
        謝詞裡,感謝(承認)林提供該民調結果了,林擁有該民
        調結果的著作權,並無爭議。
    • 李方尹
      如果林智堅確實同意余正煌使用其研究計畫底稿,可能沒有辦法
      撤銷余的學位。但是余提起林智堅涉嫌抄襲其著作權之刑事自訴
      ,涉及誣告罪,林可對余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偵辦起訴。
      • 作者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李方尹 嗯,這部分因為新聞報導裡說的不太清楚,林智堅
        應該是有同意余正煌使用其委託某民調公司執行的民調結果
        資料,但林智堅是否有同意余正煌使用其論文底稿,還有
        疑義,我認為應該是沒有,因為兩造雙方都否認這件事。
        其中,余正煌公開且堅決的否認有看過/參考過林智堅的論
        文底稿,余的律師也多次否認此事(律師轉述余說不屑於
        看林的論文底稿),林智堅也從來沒有說過同意余正煌使
        用其論文底稿,且林的律師也在答辯狀中否認,而余僅於
        其論文致謝詞中感謝林提供民調資料而已。
        余吿林抄襲的這個官司,余的理由有一個大問題是,兩造
        的論文指導教授陳明通,從事發開始,就多次公開聲明,
        是因為余的論文研究計畫被原來的指導教授退回,余又已
        經在碩士班讀了6年半,如果論文口試在半年內仍不通過,
        就拿不到學位了,他看了余所提修改後的研究計畫認為仍
        然不行,所以陳主動把林智堅寫好並通過的研究計畫(包
        括林的論文底稿)與民調資料給余正煌參考,要余去改寫
        自己研究計畫並使用林的民調資料,而且陳留有將這兩份
        資料傳送給余的證據,且經公證,並交由林的律師提供法
        院了,余要否認收受過林的論文底稿(包含在林的研究計
        畫裡)很難,所以余只能一直否認看過(參考過)林的論
        文底稿。
        即使法院認定林確實曾同意余使用(參考)其論文底稿,
        但余也僅能參考,並不能抄襲呀!所以,林是否曾同意余
        使用(參考)其論文底稿,並不是爭點,而仍然是余究竟
        有沒有「抄襲」林的論文底稿,而非參考或合理使用。
        不過,你說的沒錯,余提的是刑事自訴,不是民事損賠訴
        訟,如果敗訴,余會涉及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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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分享蕭雄淋律師的大作要旨。
蕭雄淋律師直指問題核心,侵權抄襲/改作他人著作者,無從取得著作權,更不可能據侵權所得物來主張他人侵權抄襲,這是潔手法理的體現(指責他人之手,必須是乾淨的)。自己偷來的東西又被別人偷走,能報案主張他人偷竊嗎?
針對林智堅案,著作權法權威,蕭雄淋律師的分享。
很羞赧的承認,我看不是很懂…..😂😂
法律人用字遣詞,真不是我們一般人一看就懂的啊!
留個紀錄。
🟡補:感謝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的解釋——
蕭雄淋律師直指問題核心,侵權抄襲/改作他人著作者,無從取得著作權,更不可能據侵權所得物來主張他人抄襲,這是潔手法理的體現(指責他人之手,必須是乾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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