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正煌後來換的指導教授也是陳明通,而且是陳明通提供林智堅的民調資料與論文底稿給余耶。
「國安局長陳明通今委託律師發布聲明、論文及研究計畫對照表指出,余正煌的研究設計絕大部分來自林智堅當年論文計畫底稿,所謂「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
作者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Min-Hung Chen 應該是可以的,林可以在知道侵權發生後兩年
內提告,也可以在本件訴訟提起反訴,等判決確定後,如果勝
訴就可以申請撤銷余的學位。余是在職進修,獲有補助與藉此
升等加薪,如果余的學位被撤銷,影響不小。
作者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損害賠償責任的部分的請求權時效(知悉受侵害2年內,
侵害發生10年內)及提起反訴的規定。
侵害他人著作權還有刑事責任的,不過,法律規定這是
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著作權人才能提告,不關其
他人的事),且要在知悉犯人之時後6個月內提出,知悉
至今如果超過半年,林智堅應該是不能提告刑事了。
還有,法律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並不
構成著作權侵害。就像蕭雄淋律師在答辯要旨狀所述的,
原告(余正煌)需要提供林智堅如何「抄襲」而非參考其
論文,而侵害其著作權(我們先假設余有著作權)的詳細
證據(對照表),而不是僅憑學倫會撤銷林之論文的決議
,就向法院提告了。
法院關於「抄襲」的定義,一向很清楚,就是一字不漏的
全部照抄。如果連筆誤或錯漏字都一樣,不被認定為抄襲
是很難的。
同樣的,如果林要提告余抄襲,林智堅當然也要提供法院
或檢察官,林的論文底稿與余的論文的「抄襲」而非參考
或合理使用的證據(對照表)才是。(後註:陳明通已經
做了這個對照表,並透過林的律師呈交法院了。)
至於林智堅出資委託某民調公司進行的民調結果,法律規
定著作權屬於林智堅的,而且余正煌自己已經在論文的致
謝詞裡,感謝(承認)林提供該民調結果了,林擁有該民
調結果的著作權,並無爭議。
李方尹如果林智堅確實同意余正煌使用其研究計畫底稿,可能沒有辦法
撤銷余的學位。但是余提起林智堅涉嫌抄襲其著作權之刑事自訴
,涉及誣告罪,林可對余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偵辦起訴。
作者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李方尹 嗯,這部分因為新聞報導裡說的不太清楚,林智堅
應該是有同意余正煌使用其委託某民調公司執行的民調結果
資料,但林智堅是否有同意余正煌使用其論文底稿,還有
疑義,我認為應該是沒有,因為兩造雙方都否認這件事。
其中,余正煌公開且堅決的否認有看過/參考過林智堅的論
文底稿,余的律師也多次否認此事(律師轉述余說不屑於
看林的論文底稿),林智堅也從來沒有說過同意余正煌使
用其論文底稿,且林的律師也在答辯狀中否認,而余僅於
其論文致謝詞中感謝林提供民調資料而已。
余吿林抄襲的這個官司,余的理由有一個大問題是,兩造
的論文指導教授陳明通,從事發開始,就多次公開聲明,
是因為余的論文研究計畫被原來的指導教授退回,余又已
經在碩士班讀了6年半,如果論文口試在半年內仍不通過,
就拿不到學位了,他看了余所提修改後的研究計畫認為仍
然不行,所以陳主動把林智堅寫好並通過的研究計畫(包
括林的論文底稿)與民調資料給余正煌參考,要余去改寫
自己研究計畫並使用林的民調資料,而且陳留有將這兩份
資料傳送給余的證據,且經公證,並交由林的律師提供法
院了,余要否認收受過林的論文底稿(包含在林的研究計
畫裡)很難,所以余只能一直否認看過(參考過)林的論
文底稿。
即使法院認定林確實曾同意余使用(參考)其論文底稿,
但余也僅能參考,並不能抄襲呀!所以,林是否曾同意余
使用(參考)其論文底稿,並不是爭點,而仍然是余究竟
有沒有「抄襲」林的論文底稿,而非參考或合理使用。
不過,你說的沒錯,余提的是刑事自訴,不是民事損賠訴
訟,如果敗訴,余會涉及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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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律師直指問題核心,侵權抄襲/改作他人著作者,無從取得著作權,更不可能據侵權所得物來主張他人侵權抄襲,這是潔手法理的體現(指責他人之手,必須是乾淨的)。自己偷來的東西又被別人偷走,能報案主張他人偷竊嗎?
很羞赧的承認,我看不是很懂…..
法律人用字遣詞,真不是我們一般人一看就懂的啊!
蕭雄淋律師直指問題核心,侵權抄襲/改作他人著作者,無從取得著作權,更不可能據侵權所得物來主張他人抄襲,這是潔手法理的體現(指責他人之手,必須是乾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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