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日 星期日

API的仿製,是合理使用,沒錯。

 API的仿製,是合理使用,沒錯。

「Google被控侵害著作權的標的,就是Java 平台上的一些API,這些API程式碼的著作權原本屬於昇陽公司,併購之後是甲骨文的。這個案子的關鍵點在於,API是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如果是的話,Google在龐大的程式碼中,使用了一小部分的API程式碼,依照API的性質跟使用的方式跟數量,是不是合理使用的範圍?
2018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Google不能主張合理使用,Google面臨天價的賠償金。昨天,最高法院以6比2的比數,判決Google勝訴,認為本案爭議的API程式碼,Google構成合理使用,為了這場十年之戰劃下終點。」
「最高法院本次以6票支持2票反對的比例通過了判定Google未侵權的裁決結果,最高法院法官Stephen Breyer在判決書當中特別表示,Google所複製的只是「允許用戶將其才智放在一個新的並且有變革的程式當中時所需要的部分」:
對於Google使用Sun Java API的一部分來創建便於程式開發者使用的新平台而言,這符合版權本身的基本憲法目標——「創造性的進步」原則。
此外該法院大法官Breyer在判詞當中表示,Google拷貝的代碼量僅占到Java API總共286萬行代碼的0.4%,相當於「車輛當中給車提供動力的油門踏板,亦或是標準打字機上按鍵就有字出現的QWERTY鍵盤」。
本次案件被視為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因為它涉及到哪些代碼將受到美國版權法保護。在庭前的兩份「法庭之友」簡報當中,包括電影、音樂和出版行業在內依賴版權保護的企業表態支持甲骨文,並對Google的主張表示擔憂。而包括微軟在內的軟體製造商和一家網路公司協會表態支持Google,他們認為版權法需要允許電腦程式的一些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