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

蛋糕店基於言論及信仰自由,有權拒絕為同性伴侶做結婚蛋糕嗎?

我碰到的法律人,對於本案近乎百分之百都持與美國律師協會(ABA)法庭之友狀同樣的見解。
原告(蛋糕店)及美國法務部均認為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言論及信仰自由)有權拒絕為同性伴侶做結婚蛋糕,科羅拉多州人權委員會及美國律師協會則主張應適用言論自由之例外條款:public accommodation laws(公共設施法)不得拒絕。本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將開始言詞辯論庭的審理。
以下是此公共設施法(Public Accommodation Laws)的由來:
「最高法院的決策者角色源起於該院對法律的解釋。公共政策議題以必須獲得解決之法律糾紛的形式,請求最高法院審理。
或許在種族平等領域可以找到一個絕佳的例子。1880年代末期,許多州頒布法令規定使用公共設施時,非裔美國人必須與白人隔離。例如,路易斯安那州於1890年頒布法令,規定非裔美國人和白人以平等但隔離的方式使用鐵路設施。此法於兩年後遭到質疑。一名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男子荷馬.普萊西(Homer Plessy)在搭乘火車從紐奧良至路易斯安那州卡溫頓市的路程中拒絕離開火車上白人車廂中的座位,以表示對此法的抗議。因而被捕並被控違法的普萊西堅稱該法違憲。在普萊西訴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一案(1896年)中,最高法院贊成路易斯安那州的這項成文法,從而確立了「隔離但平等」的政策,該政策持續了大約60年。在這段期間,許多州規定不同種族必須坐在巴士、火車、車站與戲院中的不同區域;使用不同的廁所;飲用不同的水源。有時餐廳與公共圖書館也拒絕讓非裔美國人進入。或許最重要的影響是,非裔美國學生必須就讀次等學校。
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政策在著名的布朗訴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1954年)遭到質疑。非裔美國學童的父母親聲稱,准許隔離政策的州法剝奪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之下的平等保護法律所賦予的保障。最高法院裁定,隔離教育設施在本質上即為不平等,因此,隔離等於否定了平等保護。最高法院在布朗案的裁決終止了「隔離但平等」政策,並確立了廢除公立學校種族隔離的政策。」(參考資料:https://web-archive-2017.ait.org.tw/…/LegalSyst…/federal.htm
因為美國憲法規定,商業活動與商法是由各州自行管轄,只有跨州商業活動才有聯邦政府或聯邦法律介入的空間,因此,各州成立人權委員會,檢視現有法律是否違憲並修改法律規定或制定新法(例如此公共設施法),以確定各州提供公眾服務的商店,都符合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客戶的基本原則。
我認為,很簡單啦,餐廳或糕餅店既然不能以客戶種族為由拒絕提供服務,當然也不能以客戶性取向為由拒絕提供服務。
附論:
將客戶依其人種、信仰、主張分類,而選擇提供服務與否,明顯是不平等的歧視性措施,而不被法律允許。同樣的,將服務設施(學校、公車、餐廳等)依人種、信仰、主張分類,而分別提供類似的服務給不同人種、信仰、主張的民眾,所謂隔離但平等的政策,也仍然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原則所賦予的保障,而為各國憲法法庭採認為違憲。
所以由各州人權委員會制定的公共設施法會如此規定,凡提供服務給公眾的設施,包括餐廳、麵包店、加油站等等,都不能以宗教或言論自由為由拒絕提供客戶服務。
同樣的,性取向多半是天生的,而宗教信仰才百分之百是後天人為養成的,以客戶的性取向違反其信仰,而拒絕提供服務,當然違反了公共措施法,當然不能說,該同性戀客戶仍可以向其他蛋糕店取得服務,所以可以基於言論自由與信仰自由,而能得到豁免或主張公共設施法違憲。
另外,特別制定同性伴侶法,試圖透過另立專法,給予同性伴侶等同民法配偶的權利,而非徹底修正被宣告違憲的民法相關條文,我認為這種另取名稱或另立專法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隔離但平等的措施,本質上就是歧視待遇,是仍然不能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
ABA Journal
The ABA brief urges the SCOTUS to rule that Colorado can constitutionally apply its public accommodations law to the baker and other commercial enterprises. See our preview of Masterpiece Cakeshop v. 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 set to be heard Dec. 5: http://ow.ly/nbmb30gepg0
The ABA has filed an amicus brief supporting a gay couple and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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