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不能假設拒絕臨檢的駕駛都是酒駕

咦,初看這判決好奇怪!但其實是警察執行勤務的程序出了問題。而法院這判決表達的是,警察不可以假設所有拒絕臨檢的駕駛都是酒駕。
1,拒絕開車門,他在路邊違停睡覺,對自己與他人都沒有立即危險,但警察至少可以每兩小時開一次違停的罰單。
=》駕駛至少會得到紅線違停罰單一張,一般是很多張。
2,如果因為車輛會堵塞交通,警察應該可以叫來拖吊業者進行拖吊。警察這時候就可以要求駕駛離開車輛,避免人員隨車被拖吊,會發生不可測的危險。如果駕駛仍不聽從,警察才可以破窗驅離,如果駕駛反抗,他才會妨礙公務,然後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而依法送辦。
=》車子會被拖吊走,車窗可能會被打破,駕駛也可能會吃上妨礙公務的官司。
3,不管駕駛是被強制拖離車輛還是自願離開車輛後,警察這時候才可以因為其之前的怪異駕駛行為(迴避臨檢)或聞到濃濃酒味,而對其要求進行酒測,如果這時候他拒絕,警察才可以開立拒絕酒測的罰單,然後將其車拖吊走。
=》如果駕駛配合做酒測,被測出來酒駕,駕駛會被依法送辦,沒有超過標準,則就沒事,還可以開走車輛。如果駕駛拒絕酒測,就會得到一張拒絕酒測罰單,吊銷駕照。然後,車輛都仍然會被拖吊走。


一名劉姓男子去年10月19日晚間於北市市民大道遇到酒駕臨檢,但他把自己鎖在車內,拒絕警方盤查,警方後來開出9萬元罰單並吊銷他駕照,事後劉男提告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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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北高行新聞稿「酒測攔檢跟人權保障的界線」
一、 酒測之正當法律程序:
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故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所謂「合法酒測」,必須恪遵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揭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之重要意旨,唯有踐行前述程序,要求人民酒測之法律依據與程序,方符合憲法要求。
二、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亦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此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三、 本院判決已論明: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關於警察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之要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之意旨,要求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闡釋關於警察臨檢之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二)本件依原審法院勘驗舉發過程蒐證錄影光碟結果,認定本件舉發員警係依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在前設有酒測臨檢站,針對行經路段所有車輛,隨機、概括、無差別地進行酒測之前,即自行路邊停車,因而主觀先認定被上訴人有意規避酒測臨檢處所,有酒後駕車或其他犯罪之嫌疑,故而上前,對於已經路邊停妥車輛之被上訴人,進行盤查。然依被上訴人未停車前尚在駕駛系爭車輛之情形,該交通工具現實上並未發生有危害,且無其他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可資建立被上訴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等同因被上訴人不願順服前往接受上述無差別性、概括、隨機性之臨檢措施,即主觀臆測凡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尚欠缺客觀合理之基礎,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有違。
(三)原審法院依上開光碟勘驗結果,認定被上訴人雖有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並持續減速之行為,然此乃因被上訴人欲於路邊停車而為之正當駕駛行為,無從得見被上訴人有何驟然變換車道或驟然減速之情形故被上訴人並無異常駕駛行為。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異常駕駛行為, 並非可採。
(四)原審法院依光碟勘驗結果,認定舉發機關員警在上前對被上訴人進行盤查時,被上訴人既早已自行停妥車輛,顯然員警並非對尚在行進中之車輛攔停要求進行酒測,斯時被上訴人更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有客觀合理依據易生危害交通工具之駕駛人,也無從對駕駛危險交通工具行為進行攔停,此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更有不合,其要求被上訴人接受酒測檢定並非合法,被上訴人拒絕酒測,並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尚不得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罰。
(五)本院認原審上述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尚與證據法則或經驗法則等無違,亦符合上述司法院解釋及法律規範意旨,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等違背法令之情形,認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