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6日 星期五

評論 CAFC Aqua Prod. v. Matal (Fed. Cir., Oct. 4, 2017)(en banc) 判決

我不是很同意這個CAFC(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的結論耶,而這還是聯席審判庭的判決耶。
專利經過審查獲證後,到了複審程序(請求專利局再次審查其有效性,類似我國的舉發專利使其無效程序),專利權人才要修改請求項的內容,好維持其有效性,那應該是由誰來舉證修改後的請求項仍然有效呢?
基本訴訟法理,是誰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就由誰來負舉證其為有效或合理或適當的責任,所以我認為當然是要由提出修改請求項內容的專利權人,來證明修改後的請求項仍是有效的呀,否則法院就應該照原來的請求項內容繼續進行複審程序呀!
請問這跟由誰發動複審程序(舉發人)有啥關係呢?我實在看不出來耶!舉發人本來就認為原請求項內容是無效的呀,也提出證據了,現在專利權人要修改請求項內容,CAFC竟然不要專利權人先證明修改後的請求項仍是有效的,不然就繼續照專利原樣審查其有效性,竟然就要舉發人直接去舉證專利權人修改後的請求項內容仍是無效的!
那麼專利權人就一直改一直改就好了呀,舉發人就要一直舉證其每次修改後的請求項仍是無效的,如此一來,專利權人只要不斷閃躲,舉發人就要不斷接招,請問法院這是啥子邏輯?
我看大家還是看美國最高法院會怎麼說吧。這個判決會不上訴才有鬼。
10月4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全院庭審判決,針對 "在多方複審程序中修改的請求項,究竟是誰就其有效與否負舉證責任" 此一問題做出見解,推翻了之前 "應由專利權人舉證證明修改的請求項有效" 的見解,改為 "應由無效程序的請求人舉證證明修改的請求項無效"。 此一見解關係重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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