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緩起訴不是這樣用的

依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02566,檢方緩起訴理由不是自首減刑,而是無犯罪所得且有自白,竹檢認為證交法的減刑規定是分則減刑,但我認為立法者訂的法律並不是這樣說。至少還沒有。
我認為緩起訴制度,在沒有修法前,從立法理由與修法草案就知道只適用於輕罪且自白認罪案件,本案檢察官確實不應該曲解法條架空法院職權。
至於報導內容,早有其他案件,且傳聞甚多,似非全屬虛妄,但是,當然我也贊成訴追造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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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以往也有類似減刑後緩起訴且二審維持的證交案件:
台南地檢96偵13590
新竹地檢97偵3793
另高雄地檢102偵續362也可參考(但該件緩起訴被撤銷),因此修法才能真正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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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院有另訂法院介入審查的認罪協商制度也不涉重罪,舉重以明輕,立法者顯然並無意用緩起訴制度架空法院職權,給予檢察官過大的裁量權,我認為這些案子的檢察官真的僭越了。
個人淺見,如果認為經濟犯罪刑度過重(這點可能與社會共識有違),就應該修法解決。尤其本案虛增營收、維持股價,所謂護盤行為,利用他人帳戶進出,已是路人皆知的操作手法,只是不易找到證據而已。
總之,如果檢察官認為這樣的犯行法律規定的刑度過重,也應該在起訴求刑上表現之,不該自己緩起訴決定。
這件事,我們應該嚴肅看待,他涉及的問題不單純只是司法官的操守問題,更嚴重的是,這會使我們將來操作緩起訴制度處理企業犯罪產生阻礙。
 
對於企業犯罪的處理,美國檢察官透過緩起訴談判,結合行政機關進行更強力的金融監理,以促成公司監理方面的改革,目的不是要讓企業倒閉,而是讓企業改過、走回正途,這才能使一個國家的經濟體制正向循環。因此,重點不是把所有犯罪的企業丟給法院判刑,而是替犯罪的企業加上一個緊箍咒,或是施打疫苗,監管企業從體制內獲得改善、革新。企業正當的賺錢繳稅,國家才會強盛。
 
所以,透過緩起訴為基底進行金融監管,是很值得學習的美國模式。但我國目前緩起訴制度的規範,讓檢察官可以操作的空間似有不足,這方面必須全面的檢討後,修法給予檢察官一定的空間。竹檢透過法律解釋,硬是以現行規範為緩起訴處分,雖嫌勉強,本應給予肯定。至少這顯現了現代檢察官不墨守成規的起訴、結案、了事。
 
但以上的解讀,全部在這件事爆發後就歪了,沒有人會相信檢察官是抱持著上述的信念給犯罪的企業緩起訴,「官商勾結」四個大字隨著這個事件的新聞報導,會直接注入各界的腦袋裡,但竹檢的回應強度感覺太低了,如果不進行內部調查,查清楚持股的司法官是誰,與承辦檢察官或竹檢相關偵查人員有無關聯,這件事情就不會善了。
 
「官商勾結」這個罪名涉及司法官的官箴,固然是大問題,但更嚴重的是,我們想推動緩起訴擴大化的修法,就不會有人支持了,因為沒人敢再相信我們是抱著為國家體制良善的目的,每個人只會懷疑我們是否另有盤算,「假借職務當門神放水」,這對檢察官的公信力的破毀,絕對是非常強烈的危機。
 
總長或高檢署的長官們,我知道稱各位小綿羊軍頭讓各位非常不爽,但這件事情是否應該分個「正己專案」,嚴肅的調查一下,趁此機會證明自己不是小綿羊(軍頭),我若因此被狂打臉,也是開心、願意的。

針對有媒體報導,有司法官家族大量買進群聯電子股票,導致新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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