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0日 星期五

如何向台灣警方報案與提出告訴?

斯坦-波蘭ê台灣囝仔被恐嚇耶!各位若被恐嚇,你可以這樣做。
1,向警方報案:
請馬上打電話給110,向警方報案!110有錄音,不怕警方不受理。而且,透過網路,也能向台灣警方報案。
不過,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製作筆錄為之 ,執行上必須確認報案人身分,因此在失竊、恐嚇、詐欺、網路遊戲犯罪或其他刑案案件中,你的報案,尚未完成正式報案程序,於電話或網路報案後,警方仍會通知你,請你至就近的派出所製作筆錄。
2,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各位可以去司法院網站下載「刑事告訴狀」範本,詳細填載「你是誰,被誰於何時何地,發生怎麼樣的犯罪事實,造成你如何的損害」等事實,檢附你所能取得的證據(診斷證明、對話擷圖、現場照片、攝錄影音檔等),然後寫明你要對他提出告訴,簽名後,把告訴狀及附件一起郵寄給犯罪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就行了,你如果不確定犯罪所在地,就寄給台北地檢署。
或者你叫ChatGPT自動生成一個告訴狀也行,總之,記得簽名與連同證據到郵局寄出就行了。
另外,斯坦-波蘭ê台灣囝仔雖然在波蘭有報案了,但這種透過網路傳遞的恐嚇訊息,犯罪的發起地與接收地,台灣與波蘭都是行為地,加害人在台灣,台灣有刑事管轄權,而斯坦-波蘭ê台灣囝仔是被害人,波蘭也有刑事管轄權。但斯坦-波蘭ê台灣囝仔現在所面臨的問題是被告(犯罪行為人)在台灣,波蘭(檢、警、法院)並沒辦法引渡他到波蘭,波蘭警方也不能在台灣辦案,必須請求台灣警方協助調查,台灣與波蘭之間又沒有外交關係也沒有簽刑事互助協定,這樣非常浪費時間,他在波蘭的報案,結果恐怕會不了了之,請直接向台灣警方報案,但仍要飛到台灣做筆錄,所以建議直接填具告訴狀,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受理後,就會指揮刑警調查。
還有,台灣的律師很便宜的,如果不方便(不放心)自行提告,或擔心日後開庭的旅途花費,你可以委請律師擔任你的告訴代理人,就不必親自到庭(一般的情況下,有委請律師時,法院或檢察署不會強制被害人一定要到庭)。
在台灣有這種敗類,一邊跟著中華民國前外交官一起做俄羅斯大外宣的內容,一邊假裝自己支持烏克蘭,然後在網路散播一個家族被蘇共送到西伯利亞的波蘭人後代是「俄羅斯人」,而且同時在中天的頻道直播講這件事情唷!其實波蘭人知道我的事情之後,基本上都會很不爽,因為這是波蘭人的歷史傷痛,不是只是我自己個人家庭的故事。並且跟著一位美國洋五毛一起歧視波蘭人。並且雇用幫CCP服務人在柬埔寨的黑道肉搜我。這個人現在在抖音有大量的內宣影片,包括去廈門晉江認祖歸宗等影片。
然後我沒有得到任何其他台派KOL的聲援,也沒有受到任何台灣政府的支持跟保護。好像這只是我跟這位共鳴者之間的私人恩怨一樣,實際上是不是你們自己去看我在揭露的那些共鳴者的影片就知道。
並且最近有位透過台派KOL過來接觸我的台商騙了我的人脈去幫忙前線找人拍影片、到台灣幫忙教育台灣人在前線的知識,說找到人隨時可以啟動,花了我非常多時間,人找到了,安排好了,影片拍了,然後消失。現在我自己要吸收這個拍攝的費用。
你們真的覺得自己打得贏這場戰爭嗎?像我這樣的人還會被百X果說是「被白嫖」唷~ 這樣以後誰敢幫台灣人?我就簡單問你們這句話就好。

2023年3月9日 星期四

韓日之間的「關於解決請求權問題與經濟合作的協定」

韓國與日本早在1965年就簽了索賠權協定(關於解決請求權問題與經濟合作的協定),日本履行了發起戰爭的賠償責任。韓國法院後來又叫日本國企來賠償被徵用的勞工薪資補償,本來就不太合理。

國家本來就是擔負最後賠償責任的,國家都已經賠償了,就沒有叫企業或個人再賠償的道理。

相關報導:

1、《http://japan.people.com.cn/....../0307/c35421-32638388.html》:

「日本1910年至1945年殖民統治朝鮮半島期間強征了大批勞工到日本做苦力。長期以來,韓國受害勞工及遺屬多次發起訴訟向日方索賠,但日本政府和相關企業一直以兩國1965年簽訂《韓日請求權協定》“已解決”索賠問題為由拒絕賠償。韓國大法院2018年就三起索賠訴訟做出終審判決,認定《韓日請求權協定》不妨礙強征勞工受害者起訴企業,判令涉事日企賠償原告。」

2、《https://www.academia.edu/....../The_Background_of_the......》:

「肆、索賠權協議

(一)協議主要內容

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日本於十年內無償提供3億美元給韓國,以及有償借貸2億美元給韓國。主要規範在協議第1條和第2條的條文中。以下即為該條文的大致內容:

1. 締約國兩方都確認所有關於兩國與其公民(包含法人)的財產、權利與利益,和兩國與其公民間的索賠權主張,將完全、終局地解決,這也包含了1951年日本簽訂之舊金山和約的第4條a項規定。

2. 以上條款約定並不適用以下情形:

1)自1947年8月15日至本協議簽訂日中,居住於他方國土中的公民所有的財產、權利與利益。

2)於1945年8月15日後的正常接觸過程中始獲致的,或屬於他方司法管轄權的國家與其公民的財產、權利與利益。

3. 在以上第2點規定的條件適用之情形下,在協議簽訂日或先於這個日期沒有索賠權是可以被主張的,無論是在他方的司法管轄權下,或其中一方或其公民對他方或其公民主張的索賠請求。」

 
「韓國二戰徵用工由韓基金會代償 相關日企免賠惹議」
連素來游移的韓國,都已經知道無法逆勢再玩三角形兩面手法,而必須藉著與日本重修盟好,堅定站回美國隊,來抵擋從西方大陸過來的禍患。
扛起激怒國內親共派與仇日派的大壓力,代償原先自己法院判給日本的債務,以排除韓國與日本言歸於好的障礙,就是尹錫悅總統納出的投名狀。
不過,如果韓國於文在寅任內後兩年就知道這樣做,得分會高很多,未來處境也會更理想許多。反觀台灣在這一點的作為,我真的忍不住要再說一次,幸好台灣人在2016、2020造了善因,選了貓英,提早站隊,救了自己。

2023年3月3日 星期五

案例研討:構成要件不等價的客體錯誤

實際的案例,比法條設想的複雜多了。

這兩個案例如果發生在台灣,法院的判決應該會很不同。

1. 第一個案例的女生,顯然並未死亡,嫌犯誤認其已死亡而為性交行為,並不會成立侮辱屍體罪,這是因為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為屍體,而本案並無屍體。本案嫌犯認為被害人已死亡是屬於主觀認識錯誤,與客觀事實(被害人未死亡)不符,屬於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不能論以故意,而只能以過失論。亦即嫌犯誤人為屍體而強制性交之,因發生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故只能論以過失犯,但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需要「故意」,沒有過失強制性交罪,因此本案行爲人無罪。

2. 第二個案例的女生,鑑識結果是案發前已死亡,但嫌犯等誤認其未死亡而為性交行為,並不會成立侮辱屍體罪,這是因為該罪的構成要件是要「明知」其為屍體,惟嫌犯等顯然「不知」其已死亡。本案嫌犯等認為被害人未死亡是屬於主觀認識錯誤,與客觀事實(被害人已死亡)不符,屬於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可以阻卻故意。亦即嫌犯等誤屍體為人而強制性交之,因發生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可以阻卻故意,且沒有被害「人」,但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需要有「故意」與「被害人」,所以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因此本案行爲人等皆無罪。

* 這個案例是否屬於不等價之客體錯誤,檢察官可以爭執一下,但屍體是物,不是人,兩者不等價,應是我國法院一致之見解。


米國律師廢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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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 毀損(?) 屍體-1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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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想起來一月底時,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那邊發了一篇講毀棄損壞屍體罪。 那時候我有留言提到以前也讀過毀損屍體的案例。 記得是刑法教mistake的時候讀到兩個…完全相反的案例 XD。 另外這篇限制級。 未滿18歲的觀眾請自己離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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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案例就是 一個女生自殺, 送到醫院急救後沒救回來, 醫生宣佈死亡後當然就送太平間。 管太平間的人看到這具"屍體"覺得, 這具屍體真漂亮。。。然後就脫褲子, 插進去。。 我不知道他插了多久啦, 書上沒寫。 重點是屍體活過來了! 檢查結果是她之前心跳太弱, 醫生一時沒聽到。 所以就宣布死亡等等。 所以現在問題 就是:這算不算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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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空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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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是: 不算! 因為推來太平間的都是屍體。 這個管理人也覺得 他是在上一具屍體, 所以沒有性侵的意圖。 當然這個管理人還是有罪: 毀損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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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某些程度上他也算是做了件好事。 畢竟如果真的把這個”屍體”冰進去….應該就會變成真的屍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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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案例是個酒吧撿屍體案子。 幾個美國大兵圍著一個女生跳舞。 跳一跳這個女生倒在舞池那邊, 然後這幾個大兵就把這具屍體撿回家輪流上了。 然後第二天早上醒來發現, 靠杯怎麼變成真。屍體?! 驗屍結果是這個女的酒精中毒爆肝, 所以她在舞池那邊倒下去的時候就已經死了。 也就說這幾個美國大兵是真的輪流上了一具屍體。 好那問題就是: 這樣算不算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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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空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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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是: 算性侵。 因為這幾個大兵認為自己是在上一個活人。 雖然他們上的其實是一具屍體, 但還是有性侵的意圖。 所以每個都算性侵。 都被關了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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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可以回去繼續懶了 (倒)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作者(米國律師廢話多),對於這兩個案例,如何適用美國法律,再次詳細的說明於此: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1513726969593&id=100083329001604&mibextid=qC1gEa
我看了,認為美國法院是common law,比較注重意圖與實質正義,所以給予一般人也認為合理的有罪判決。而台灣法院屬於大陸法系,必須嚴格遵照罪刑法定主義與案件「事實」來裁判,所以我仍認為會都無罪。

2023年2月20日 星期一

AI修圖工具

以前人工做的修圖動作,例如像素增倍、插點、清晰、強調邊緣、加強對比、去斑、補點、增艷、美膚、變焦、白平衡、色域平均、強調前景等,都自動化了。

蘋果公司現有的手機照片程式也有自動清晰化照片的功能(拍照時則已經是由手機相機與處理器運算疊合用戶按下快門所拍攝的連續十張照片為一張最佳相片,包括選擇拍照對象沒有閉眼睛的,大家可以自己搜尋蘋果公司對此的說明),效果當然沒有這麼好,但下一版iOS,應該會納入類似的AI清晰與美膚功能。



我昨天發現一個 AI 修圖工具,是由南洋理工大學四位老師研發的,目前都可以免費使用。這套工具可以幫我們把低解析度的人像照片,透過 AI 模型運算自動恢復高清無碼的照片,我把 20 年前拍的照片拿下去實驗,成效實在是太驚人了!😲
我的粉絲團頭像是我在將近 20 年前的一場尾牙拍的,一直找不到原圖,解析度也很差,我嘗試用這個 AI 工具來還原,結果跟我當年的長相幾乎一模一樣,這會不會太扯啦!🤯
網站 ▶ https://replicate.com/sczhou/codeformer (需登入 GitHub 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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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我試玩的結果,是還好啦,沒有很驚艷。大概是因為原圖已經經過人工修正與復原了,AI能做的很有限。
圖片來源是來自「台灣古寫真上色」粉專。
可能是 14 個人和大家站著的圖像
可能是 14 個人和大家站著的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