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 星期一

專利申請人自己要搞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

一直碰到國內公司/發明人對於專利制度有嚴重的誤解,再次重申前言如下:
(在大陸因為政府對擁有自有技術的企業,國家給予高達10%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從25%降到15%!),還有許多地方政府提供的地租減免或審批優惠等,更不要說申請費可以退還(以前是只要申請就給獎金,現在改為申請到了再退費),而其指標是三年要取得12項專利,其中要有兩項發明專利,所以,大陸企業,是卯起來申請專利,不是拿來告人,而是拿來取得稅負減免,因此,以申請不經實審,只要申請就核發的實用新型專利居多,而需要經過實審會被核駁的發明專利只是必要的點綴,而且其專利品質低落,因為重點是要申請到,不要被核駁,所以申請的專利範圍是極小化,以一定會過為目標,說穿了,那張專利證書只是一張很貴的獎狀而已,。。。
我下面講的,是對著台灣廠商講的,我也不明白,台灣政府又沒有給租稅減免,除了上市櫃時可以用公司擁有的專利數目來唬投資人外,又不告人,也沒能得到權利金,台商幹嘛要去申請這些很貴的獎狀,還要付更貴的維持年費呢?)
請先閱讀我的網誌文章:「申請專利有用嗎?」(圖文版在這裡: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5/03/blog-post_13.html…)
漢仲湘說:我個人的看法是,除了一般認知上的專利法律保護之外, 在技術上要有預防被取代可能性的創新, 也要有技術上的保留伏筆.這應該是叫做自我保護手段吧. 我申請的專利為 動能引擎,在全世界都專注於以電池馬達為主要動能組件的純電力車,都是以馬達的磁力科技為導向. 而我卻是以 液態增壓所產生的連續性高壓工作推力成為電力車的動能引擎, 檢索了全世界的相關專利後,在我之前都沒有,而我設定的專利內容中有明確提出,舉凡是 利用液態增壓為主要動力輸出模式的動能引擎都會造成侵權, 我也在技術上有保留,就是提防有哪個傻瓜企業想繞過我, 一但繞過我就把保留的技術一次又一次的在該企業有投入大量資金後啟動.全世界的企業都是得知有某種技術的專利後,第一個想法並不是想到如何與你合作,而是如何取代你,或是如何更新你跳過你, 當發⋯⋯現無法在技術跳過你必須跟你合作或是吃了大虧了,自然就必須跟你合作,否則將喪失產業競爭力. 我承認自己有點奸詐吧! 哈哈!
陳宜誠律師回覆:
其實好的技術,經過專利工程師/律師的適當撰寫,與核駁答辯後,有了應得的專利範圍,才會是好專利。
而什麼是好的技術?能帶來高度商業價值的發明或技術方案,就是好的技術,才值得用專利來保護。
還有,通常越簡單的發明,不論製造與維護都比較容易,會是比較好的技術,也不容易被輕易迴避掉,商業價值會比較大。把它弄個專利擺在技術發展圖譜上,就是個大路障,別人一定會用到,也避不開,所以只能乖乖付權利金。
或者你也可以把它當作特定技術領域的門擋,學Apple,重要的專利絕對不授權,不讓別人進來你的領域,誰敢仿製,就提告,所以,你就可以在其專利效期內獨享其好處,吃香喝辣的,而別人只能在門外乾瞪眼。(日商的專利佈局就是這樣,蠻深入的,例如某永磁釹鐵專利,讓發明的公司吃香喝辣二十年,藍光LED專利也是一樣,讓日亞化得到超過兩千億日圓的獲利。)
所以不要認為發明是越困難的越好,或者老是設計些複雜的東西,平常沒事就多看看Apple申請的專利,你會得到很多啟示。
申請專利時,要預想人家在哪裡會侵權,可能會侵害你的利益,你在那個國家就應該申請專利的保護,不然,你只能眼睜睜看著別人大方在該國侵害你的發明(生產,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因為你在該國的法院沒有權利可以主張的(專利是各國自己管自己)。當然專利申請與維護都很貴,沒事不會有人申請專利來玩的,要惦惦自己的荷包與專利的價值來決定。
而得到專利,也只是做到權利保護第一步而已,法律不保護在自己權利上面睡覺的人,你自己不提告,法院也不會主動來幫你維護你的權利,所以,蒐證,舉證,鑑定,假扣押/暫時禁制令的聲請,提告,訴訟,強制執行,談判,和解,稽核,...都要找專業律師來幫你維權才是正辦。
專利是商戰的武器,就是要攻擊,攻擊才是最好的防禦,...有人說專利不拿來告人,也可以提供防禦,這個說法很值得商榷,我真的沒有聽過沒有撞針不能發射的步槍,對手發現這,還能提供啥防禦力的。你申請到專利,從來不去維權,沒有提告過,誰會來跟你談授權呢?
最後,既使是自己用的,不授權他人,當他人侵權時,你至少要寄出警告函,以確定對方侵權的始點,警告函的內容也要具體,也要有啥專利的請求項被其某產品侵害的報告,也被要求由律師出具,以避免被人反告濫訴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另外,如漢仲湘所說的,各位在申請專利時,就應該要考慮日後他人會如何迴避,預先防止之,而提告他人時,又該如何舉證等等,國內的專利事務所,很少人會幫發明人注意這個(因為絕大部分的發明人,都以申請所花費的價格取勝,以最快得到專利證書為考量,事務所幫他多考慮這些,只是白花力氣,還會被罵,幹嘛呢?),所以各位只能靠自己多費心了。
最後,專利申請人自己要搞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要獎狀當然就選最便宜的,有事務所推出5000元包好的新型專利最適合你。
說真的,不申請專利最省,直接仿冒最快,如果被抓到,就和解或換個招牌又是一條好漢,沒被抓到就賺到呀。
總之,這樣像蟑螂般的生活也是可以過的很好的啦!

- 參國際商會知識產權指南:「專利是政府賦予發明人的權利,發明人有權在一段特定時期禁止他人未經其授權而使用、製造、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其發明,專利權是一項禁止性權利,而非一種積極使用的權利。作為回報,發明人必須在向公眾公開的專利文件中披露其發明的細節。

就其本質而言,專利代表整個社會和發明人之間的社會契約。

發明人選擇保密的創新被稱為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受其他相關法律保護。

在大多數國家,專利保護期限為申請之日起 20 年,由受理髮明人申請的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專利局授予。

發明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才能得到專利授權:
 發明必須新穎,即以前從未被發表或被公開使用過;
 發明應該能夠工業應用,即其必須可工業生產或使用;
 發明必須非顯而易見,即其不應是相關領域的任何技術人員能夠想到的創造。

這些年來,專利制度已被許多國家採用,因為:
 專利制度鼓勵向公眾披露信息,增加公眾獲得技術和科學知識的機會。沒有專利的保障,個人或公司發明人可能選擇對發明的細節保密;
 專利制度激勵並回饋創新以及對研發和未來發明的投資;
 專利有限的保護期鼓勵發明迅速商業化,因此公眾可儘早從發明中獲得實際利益;
 通過鼓勵公開發明細節,專利幫助避免重複研究及激勵進一步的研究、創新和競爭;以及
 專利被視為可靠的知識產權權益,在許多地區需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後才授予。

專利制度在其存在過程中一直在不斷發展,且隨著時間的流逝在不斷增強。為了協調國家間的專利制度,處理在國家和地區取得專利時產生的實體和程序問題,現存多個有關專利保護的國際協議。實體問題方面最重要的國際協議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WTO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1994)》,程序問題方面的主要專利協議是《專利合作條約(1970)》和《專利法條約(2000)》。同時還有一些地區間的協議,例如《歐洲專利公約(EPC,1973)》, 《盧薩卡協定(1976)》, 《班吉協定(1977)》和《歐亞專利公約(1994) 》。 《歐洲專利公約》制定了獲得歐洲專利的規則,獲得歐洲專利後即可在指定國家獲得國家專利。修訂後的公約(EPC2000)及其實施條例於 2007 年生效。」






除了處理一般民事、家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尤其是智權案件,我還做了二十多年的軟硬體研發工作,並擔任過法律顧問、總經理、技術長、研發副總、業務副總與行銷協理等職務,也曾創業過兩次,並負責製作課程教會專...
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



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善意父母原則是有用的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裁判離婚事件前,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所以如果當事人自行協議離婚不成,欲提告離婚,會移由法院依調解程序先進行調解。
而且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會併同審理小孩的權利義務,究竟應判決由何方行使或負擔,此時法院會依民法第1055條、1055條之1等規定,綜合子女意願、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經濟能力、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因素,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的角度,來決定由父或母行使或負擔小孩之權利義務。
因此,善意父母原則是有用的,會影響法院對於監護權與如何行使的決定,因此對造律師撰狀指摘己方當事人作為的種種不是,實在無可厚非。(很多當事人把小孩當作武器來懲罰對方,跟小孩抱怨對方種種不是,讓小孩仇視對方,妨礙小孩身心正常成長,就是違反這個原則。)
所以,夫妻失和而離婚,爭取小孩撫養權(親權)時,法院看重的是小孩的最大利益,誰能提供小孩正常的成長環境。有過錯而離婚(例如通姦)的一方,不見得就不適合扶養小孩,所以各位當事人在爭取小孩撫養權時,不要搞錯重點了。



夫妻雙方在爭取子女監護權的案件中,大可不必一直蓄意人身攻擊或抹黑對方。
不乏律師樂此不疲,書狀拼命寫垃圾話,火上加油抹黑對方,是律師費可以收比較多ni?
真正要努力說服、向法院證明的,應該是「誰擔任監護權人對子女有利」,或「誰比較適任監護權人」。這才是合理的舉證方向。

Google買下Waze

有錢就是任性,當競爭不過時,把對手買下來就行了。

是說Waze它結合在地生活需求與實際路況交流功能很不錯,比Google map好太多了,值得Google買下而為己用,並不是怕。

「Waze 透過遊戲化的設計,讓用戶願意不斷努力為普羅大眾貢獻資源,像線上遊戲般的升級設計,越高等級可以編輯越大範圍地圖的設定(升級到封頂要花上好幾年),養出非常多認同 Waze 價值觀的用戶,「我們到雅加達開見面會時,還有非常多的用戶開了十幾個小時的車特地來見我們一面,真的很感動」翁夢宇這麼說。同時,Waze 還與 Lyft 合作,讓司機使用 Waze ,提供更大量且實用的數據,加速 Waze 在一個地區的資料庫成熟,Lyft 則藉此讓司機可以用更短的時間完成一個客單,增加 Lyft 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政府加強建築結構施工規範,要求越來越嚴格,是完全正確的

其實斷層都有公佈,也都能夠查詢。
但我認為政府加強建築結構施工規範,要求越來越嚴格,是完全正確的,台灣就位在三個板塊的交界處,地震頻繁,沒有地方沒有斷層。
而且設計的箍筋密度與工法都很重要!例如橫向箍筋要彎角135度扣緊,間隔十到十五公分,縱向鋼筋不可太密,也不能太少,搭接處不但要錯開,更要用鋼筋續接器或將其焊好。
這次七星大橋的橋墩有大量箍筋,成功發揮(圍束作用),用外層剝落+柱心不壞,繼續發揮橋柱的作用,讚!
「較多的鋼筋是會提供多一些的韌性沒錯,也會提供一些承載力,但是那是在設計的容許外力之內才可,若是像921那樣的地震來時,外力超過1G(980gal),遠超過設計承載力時,不足補強的鋼筋因產生大變形,吸收了大部份的外來能量(力量*距離=功),在線性範圍內時(即鋼筋降伏前),從原點到降伏點的應力應變圖是成三角形,線以下的面積即是功(能量),而超過降伏點後鋼筋之應力只比降伏應力稍低(可視為近似水平直至破壞),而變形卻大幅增加,則此應力與應變所構成之矩形大面積即是功(即吸收之能量),當然我強調了----人命至上----所以寧願提供時間給人們預警逃跑,而不願瞬間屋倒人死。
簡單說,若房屋設計是抗0.33G是線性範圍內卻是不足補強,若多加鋼筋雖可承受至0.4或0.5G但卻是過量補強,則1G地震力來時不管加不加鋼筋房子都會破壞,但是不足補強的房屋會緩慢的倒,提供多一些時間給住的人逃跑,而過量補強會瞬間倒塌,連逃的時間也沒有,所以若一定要加鋼筋反而加箍筋更有用,而不要加主筋,所以ACI-CODE會希望最大鋼筋比是0.75倍的平衡鋼筋比,而實務上多以0.5倍平衡鋼筋比當設計鋼筋量。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混凝土的抗壓力一般會用3000PSI(210KG/CM2),其抗拉力約是抗壓力之1/10,而鋼筋中拉約2800KG/CM2(抗拉及抗壓大約相同),高拉約4200KG/CM2,所以鋼筋之抗壓力也是混凝土之10餘至20倍,但是若鋼材之慣性力矩(I值)太小,則承受壓力時有挫曲之問題,當然價格也是問題之一,耐火性---鋼骨建築比RC建築要差,有一好沒二好,這只是取捨問題,就像有人會問----那為何不把設計耐震力提高,但提高耐震力的成本是否願意付出?當然像軍事設施或核電設施等因重要性高,較會願意付出高代價,而一般民房在安全與經濟之考量下,會把機率及成本做一個平衡。」
Hao Chuang
5小時
為什麼房子會蓋在斷層上?為什麼政府不公佈斷層位置的資料?為什麼不立法禁止在斷層上蓋房子?這些其實都是無解的問題,或者說正確答案是「施主,這問題要問你自己啊~」
 
早在斷層被發現之前,甚至「斷層」兩個字被發明出來之前,人類就在到處蓋房子了。同時也在實行「土地所有權」這種東西了。房子的出現比斷層被發現更早,土地的「所有權」也是。另外還有一件比斷層更早而且很關鍵的事情是:土地抵押貸款。
 
台灣的房屋貸款裡,房子本身的價值是有限的,而且房子會折舊,三十年以上的房子幾乎都沒有什麼剩餘價值,貸款的主要抵押品是土地。
 
以台灣的現況來說,銀行貸出去的錢裡面,有很大一部份是用土地做抵押的,而土地的價值在於「可以蓋房子」,不能蓋房子的土地價值遠遠比不上能夠蓋房子的「建地」。
 
所以公佈斷層資訊就變成一個棘手的難題,立法禁止更是會引起房屋貸款市場的崩潰。當然,斷層的數量有限,很多土地都沒有斷層經過。但政府一但公佈斷層資訊,那麼銀行的放款就必須重新估價,原本可以貸款一千萬的,現在可能一毛錢也貸不到,而原本已經放出去的貸款,銀行也必須考慮收回,降低額度,或者提高利率。
 
就算我們不管那些倒楣的地主的損失,只考慮銀行好了。一旦面臨這種經營上的重大危機,銀行股價就會產生波動,而投資在銀行業的基金的價值也會波動,然後整個金融市場就會大亂,嚴重的程度大概和美國次貸危機差不多:抵押品的實際價值產生大幅變動,低於原本放款時的估值,引發連鎖反應,造成資本市場的崩潰。
 
所以說,雖然政府都知道斷層在哪裡,但是政府絕對不會「正式公佈」斷層分佈地圖,更絕不會立法限制斷層地帶土地的建築規範,怕的就是經濟崩潰。
 
但是,事實上,斷層在哪裡都是公開的資訊,只要想查都查的到,政府也沒有禁止你查,問題是,你就算查到自己家在斷層上,你會老老實實改建或者拆掉嗎?你會不會假裝不知道把房子賣掉?還是去廟裡拜一拜然後繼續住?甚至連拜拜都懶了就住下去吧?
 
台灣的斷層說多也沒多少,大概就是全世界排名前幾名那樣多而已啦~ 要不要去查?還是蒙著頭當鴕鳥?這問題就要問施主你自己了。
 
#偷偷跟你說台北盆地一大半都不太能住
留言
Minson Lee 對啊,講的好像這些細節的地質資料已經在那邊幾千年了一樣,有很多是近年才透過新的設備和技術探勘出來的,而那裏早就有房子了,所以根本就不是政府為了保護銀行和股價要騙你,是因為以前沒資料,現在有資料了你也早就在那裏了
我還曾經因為工作所以和地質還有地震這個領域的人有交集,就我所知這一直都是土木體系一個相對冷門的領域,走這個基本上你一輩子就是學術研究,然後台灣這幾年是一直在貶低學術領域的價值,然後現在天災一發生,就忽然一大堆專家冒出來在那邊事後諸葛實在是令人大為驚訝

「貓肥家潤」的著作權與商標是誰的?

何景窗會對於「貓肥家潤」這四個字,會有著作權嗎?我不認為耶。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著作」(work),而著作中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是著作中的表現形式(expression),而不是觀念或創意(idea)本身。所以單純的創意是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至於創意所表現的文字,到底是幾個字才是受保護的對象?一般認為著作要受保護,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而所謂原創性,除了必須屬於自己獨立創作外,尚須有最低的創造力要件(a 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因此,通說認為名詞、標題(title)、標語、成語(phrase)、片斷用字(fragmentary words)、口號(slogan) 、引人注意之短句(catch phrase)、短句(short sentence)等因創造力太低不受著作權保護。(參http://blog.udn.com/mobile/2010hsiao/15063055
法律適用(8):名言會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 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Vincent Chen:他有的是他用書法寫作「貓肥家潤」這四個字的「書法成果」的著作權。
然後,好味設計公司拿到商標後,反過來要求何景窗先生不得再以這個商標所彰顯的文字製作於物品上,可以嗎?
吳憂: 何景窗是小姐
如果取得商標權,在該商品細項裡我想何小姐應該無法使用這四個字了,因為商標法其實挺強勢的。
Vincent Chen:是呀,何小姐若沒有做好蒐證,很可能連「善意先使用」都沒辦法主張,只能乖乖的不能再使用這四個字了(但她自己在家裡寫好寫滿,只要不公開,那當然是可以的)。
這也是我當初看到這個報導時,發現何小姐沒有花錢去申請商標,以為自己想出這名句,就有著作權,就能告人侵權,會覺得很可惜說。
對於創作人來說,具有正確的智財觀念太重要了。
Vincent Chen: 各位用Nike公司的”Just Do It“來類比,就能明白為什麼我說何小姐不太可能會有「貓肥家潤」的著作權。假如Nike公司沒有將”Just Do It“註冊商標,甚至因為花了大錢做了廣告行銷而成為著名商標,僅憑藉著作權法(版權)的規定,它能夠禁止別人使用或述說”Just Do It“嗎?不太可能的嘛。
又例如,LV公司的LV字樣,也是要登記商標後,才能阻止他人仿冒。若說LV公司對於LV這兩個字有著作權,所以在某國例如台灣,即使LV未登記LV字樣為商標且獲證,他人仍不能再使用LV,是荒唐的。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是絕對不會讓人獨占某一創見或說法的(只有專利才能保護技術創見)。
因此,何小姐在別人將「貓肥家潤」註冊商標之後,在註冊之商品類別她頂多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但僅限於其已經使用的態樣與營業範圍。何小姐唯一希望是主張對方搶註商標。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大家都沒有商標,都只有各自以書法或美工創作結果的著作權而已。
吳憂: 還有一步,花大錢異議+申請把商標權拿回了,然後⋯⋯然後……大家就又忘了這件事
下一次,再無限循環。
下一次,大家依然忘記有過的教訓。


吳憂在創意產品開發社團中分享了貼文。
1 小時
吳憂新增了 2 張相片。
1 小時
文青與商業的戰爭
【貓肥家潤】這四個字這一周都還沒過完,討論也還沒有完畢,立馬就被提出申請了,身為一個文青(自認為是一個文青),總是要出來說句話。
以下是未來商標申請的過程(就是審查委員內心的小劇場)
1. 台灣商標以先申請主義,所以好味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稱好味公司)早於任何案件申請在先,所以時間不可逆,這已成為事實。
2. 關於商品細項,何景窗,所使用的大部分都使用在卡片明信片之上,好味公司這麼巧剛好也申請在第016類文具卡片類阿~~
3. 關於字型,這就是一個很弔詭的部分了,何景窗所寫的是『何景窗字體』是用毛筆寫出來的,而好味公司所提出申請的是美工設計文字,這部分開始要打問號囉。
4. 關於字音,如果審查委員唸出來跟我不一樣,那我覺得我應該回去再念一次國小。
5. 關於字義,這四個字,並非一般字典可以查詢的到的,組合起來具有相當識別性。
6. 關於說明性,該四個字,並非說明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之上,看到貓肥家潤無法聯想到是用在文具類或卡片類的用品。
7. 經過檢索台灣商標資料庫,也沒有近似類似相同商標申請在先,造成好味公司未來可以據以核駁的理由。
所以,看樣子好味公司,勝。應該可以取得商標權。
但是~~~身為一個自認是文青的智權從業人員,還是有話要說,怎麼解???
1. 剛剛說了時間不可逆,所以真的只能等他核准,然後盯著好味公司,商標公告那三個月,提出【異議】,
異議的條件是,(1)任何人;(2)三個月內;(3) 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者
那我們就要來說一下上面第三個條件是否符合可以提出異議,(1)(2)不用討論了吧~除非中間有甚麼變數(這之後再討論)
關於(3)違反上述三項的條文,第65條第3項那是三年未使用(先剔除)、第29條第1項是在指稱說明性商標(也先剔出),那麼就剩下第30條第1項了。
※那我們來說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吧,在商標法不准註冊的理由中,有兩個規範是禁止惡意搶註他人沒有註冊的商標。
(1) 第30條第1項第11款,禁止與他人沒有註冊的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有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
(2) 第30條第1項第12款,對於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之未註冊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註冊的情形。
(3) 第30條第1項第15款『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明文規定就是要判決確定,而何景窗沒有商標權,僅有著作權,那還要判決確定才能提出異議耶。所以不建議使用第30條第一項第15款。
2. 再來有沒有契約關係,好味公司有沒有曾經與何景窗接觸過,詢問是否可以使用該文字在產品上,如果曾經有過,那麼快找出來,異議成立的機會相對就會成功很多,因為同意使用該文字不代表同意將該文字提出商標申請。
3. 其次,不要忘記了,商標第五條規定,商標以行銷為目的,何景窗載的字體早在2013即公開發表,該公開發表為『何景窗字體之貓肥家潤』,這部分可以主張著作權是沒有問題的,而在長期使用於明信片卡片展覽網路,已造成消費者將該文字與何景窗作為連結,所以在何景窗可以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一項第三款『商標善意先使用』。(當然不希望走到這一步~因為會限縮使用範圍)
4. 說道『商標善意先使用』我想應該很多人非常不服吧,為何明明是搶註,卻要委屈的只能主張善意先使用,因為~~~~誰叫你不先申請商標起來阿~商標『權』必須要有提出申請才有。
都說是先申請主義了,當然是先提出申請的人最大。
5. 最後,我還是要說,商標不是用了就好,不是真的以為還有著作權當作是後盾,很多時候你會認為太多創作根本不知道哪一個會大紅大紫,但是當你發現,市場上開始有一些產品運用你的文字作為商標時,是否該有所警覺,而不是只是發聲明,因為訴訟是最後的手段,一開始要學會保護自己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
6. 商標申請不貴,但是後續費用跟所要準備的資料才是惱人的。
PS.那位公司,我不知道您是否未來計畫要申請【多喝水】的商標在寵物用品上,不過我幫你截圖標住起來了。

共享經濟亂象

我一直覺得在窮人口中搶飯吃又不繳稅也不投保強制險的Uber,是一家打著共享經濟口號,但行為最不符商業行為道德標準的企業。
周一上午,60出头的制服司机道格·施夫特在曼哈顿下城市政厅门口用一把霰弹枪开枪自尽,几个小时前,他在Facebook上控诉结构性的残酷状况令他陷入绝境。他有时不得不每周工作超过100小时才能生存下去。他谴责布隆伯格和白思豪等政治人士默许富人让这么多汽车涌上街头。
优步及其竞争对手带来的经济困难已经令纽约、伦敦等城市的传统司机难以招架。优步宣传这种“乱象”是对乘客有利的,而对于许多出租司机来说,这是毁灭性的。
年逾60岁的施夫特在纽约市政厅门口开枪自尽,他死前曾在Facebook上发文控诉行业的残酷状况令他陷入绝境。优步等网约车带来的经济困难令很多传统司机难以招架。
CN.NYTIMES.COM

箍筋密度與工法都很重要!

箍筋密度與工法都很重要!橫向箍筋要彎角135度扣緊,間隔十到十五公分,縱向鋼筋不可太密,也不能太少,搭接處不但要錯開,更要用鋼筋續接器或將其焊好。
七星大橋的橋墩有大量箍筋,成功發揮(圍束作用),用外層剝落+柱心不壞,繼續發揮橋柱的作用,讚!
內政部營建署文件檔案: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規範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lawdata/10008054682.pdf
「較多的鋼筋是會提供多一些的韌性沒錯,也會提供一些承載力,但是那是在設計的容許外力之內才可,若是像921那樣的地震來時,外力超過1G(980gal),遠超過設計承載力時,不足補強的鋼筋因產生大變形,吸收了大部份的外來能量(力量*距離=功),在線性範圍內時(即鋼筋降伏前),從原點到降伏點的應力應變圖是成三角形,線以下的面積即是功(能量),而超過降伏點後鋼筋之應力只比降伏應力稍低(可視為近似水平直至破壞),而變形卻大幅增加,則此應力與應變所構成之矩形大面積即是功(即吸收之能量),當然我強調了----人命至上----所以寧願提供時間給人們預警逃跑,而不願瞬間屋倒人死。
簡單說,若房屋設計是抗0.33G是線性範圍內卻是不足補強,若多加鋼筋雖可承受至0.4或0.5G但卻是過量補強,則1G地震力來時不管加不加鋼筋房子都會破壞,但是不足補強的房屋會緩慢的倒,提供多一些時間給住的人逃跑,而過量補強會瞬間倒塌,連逃的時間也沒有,所以若一定要加鋼筋反而加箍筋更有用,而不要加主筋,所以ACI-CODE會希望最大鋼筋比是0.75倍的平衡鋼筋比,而實務上多以0.5倍平衡鋼筋比當設計鋼筋量。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混凝土的抗壓力一般會用3000PSI(210KG/CM2),其抗拉力約是抗壓力之1/10,而鋼筋中拉約2800KG/CM2(抗拉及抗壓大約相同),高拉約4200KG/CM2,所以鋼筋之抗壓力也是混凝土之10餘至20倍,但是若鋼材之慣性力矩(I值)太小,則承受壓力時有挫曲之問題,當然價格也是問題之一,耐火性---鋼骨建築比RC建築要差,有一好沒二好,這只是取捨問題,就像有人會問----那為何不把設計耐震力提高,但提高耐震力的成本是否願意付出?當然像軍事設施或核電設施等因重要性高,較會願意付出高代價,而一般民房在安全與經濟之考量下,會把機率及成本做一個平衡。」
林谷屏新增了 4 張相片。
這是爆料公社的圖,七星橋的橋墩外層混凝土崩落,身為「結構技師」,有必要以土木觀點闢謠,首先,這個橋墩的破壞方式是完全正確的,這不是「挫屈瞬間崩壞」,而是裡頭大量箍筋成功發揮(圍束作用),用外層剝落+柱心不壞,繼續發揮柱的作用,讓用路人可以有時間逃生,深的RC原理我不講,簡而言之,這個墩在地震時體現了(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耐震設計邏輯。
(2/9補充)此部分橋墩,經過台灣世曦朋友跟TYLin網友告知,也給了另一向照片,屬於粗壯的壁式橋墩(本人看的照片看不出另一方向尺度,抱歉),目前是定位為(防落橋裝置)發揮到作用,拉著橋墩上方剪開,造成部分混凝土剝落,如此,橋墩本體大概未發生剪力破壞也沒發生圍束破壞,是好的設計撐過地震,而防落橋裝置在地震中成功發揮作用,功成身退了,因此,不該說這橋偷工減料,它按照設計者的想法渡過206地震。

2018年2月8日 星期四

還應該追究這些人的偽證與教唆偽證與誣告罪責

除了最高法院平反冤獄,准許再審之外,高院在審理後還應該要職權告發追究這些人的偽證與教唆偽證與誣告罪責:依據是「王清雲在93年1月14日翻異前詞前,與陳秋珠、朱元宏律師於92年10月19日之談話錄音及譯文等新事實、新證據」。
最高法院的新聞稿:https://tinyurl.com/yd6bv94d 「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一)原確定判決認定:王淇政、洪世緯合抬死者至后豐大橋護欄欄杆外鬆手,有共同殺人犯意與犯行。係以案發時在50公尺外河床炒米糠,準備誘捕溪蝦之證人王清雲證言為其依據。然王清雲於93年1月14日以前,曾4次供證,均稱:未聽見死者與王淇政吵架之內容,未看見死者如何墜橋等語。於93年1月14日以後,翻異前詞,改稱清楚聽見雙方爭吵內容,清楚看見死者墜橋經過。證述前後不一,93年1月14日以後之證詞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是否足採,尚有疑義。
(二)王淇政、洪世緯提出之王清雲在93年1月14日翻異前詞前,與陳秋珠、朱元宏律師於92年10月19日之談話錄音及譯文等新事實、新證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顯然瑕疵,經與原確定判決案卷內所存之證據、資料綜合判斷結果,合理懷疑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錯誤,客觀上合理相信抗告人等有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蓋然性。本件已達得開始再審之門檻,應依法裁定開始再審。
(三)原審法院未能體察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之修法目的,致本件聲請再審程序在第二、三審間一再來回,耗時近5年,影響社會觀感及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甚鉅,更嚴重損及訴訟當事人之權益。為使案件及早重審,以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瑕疵,爰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又為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同時宣告抗告人等之刑罰停止執行。」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07643:「但原告律師、前台中地院法官朱元宏找王姓證人作逐字稿陳述後,94年檢方將兩人起訴,台中地院、高院將王淇政依殺人罪判15年、洪世緯12年半,98年三審定讞,同年檢察總長黃世銘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
監委馬以工、余騰芳指出,王姓證人指案發凌晨他在后豐大橋下方,相距50公尺遠,卻稱目擊王淇政從後面抱住陳女,洪世緯將陳女的腳抬高,作勢往橋下丟,還聽到王淇政說「如果要分手,就要讓妳死,繼續交往的話,就把妳放下來」,並聽到陳女喊兩聲「救命」。
馬以工、李復甸指出,他們曾在去年12月、今年3月,2次利用農曆初4凌晨時分到后豐大橋勘查,發現現場能見度很差,流水聲、車聲嘈雜,他們找王姓證人到場,發現他在橋下根本看不到、聽不清案發情況。
且依氣象局資料,月亮在案發當晚8點多隱沒,凌晨1點根本沒月亮,路燈也照不到橋邊,法院判決書卻稱「月亮亮度能見度相當清楚」,相當離譜。
而且陳女的長褲胯下沾有灰白色土粉,被告也質疑陳女曾跨坐橋上護欄,判決書卻認定陳女爬不上紐澤西護欄,但監委實際找人模擬,證實相同身材女子可輕易攀爬、跨坐護欄,顯示判決有重大違失。
馬以工指出,原告律師朱元宏87年起開始擔任司法黃牛,違反律師職業倫理,97年律師資格遭除名,種種資料、科學證據都顯示朱元宏找王姓證人做出的證詞不合理,且王淇政、洪世緯自始至終都沒認罪,法院卻依證人證詞要求兩人模擬作案,很離譜。余騰芳也直指本案就是「冤獄」,法院應重審本案。」

2002年安親班女老師陳琪瑄在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王淇政、洪世緯被以共同…
NEWS.LTN.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