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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法院應該協助被害人求償

這時候我會覺得法院應該同時允許被害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或直接聲請假扣押(且免擔保金)被告名下財產,以避免被告脫產,等民事部分的判決確定後再拍賣求償。(現在要提起假扣押聲請能夠被民事/執行法院允許,實在太難了,等被告脫產了,就算法院到時允許也沒有用了。)
如果可以的話,建議改成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於兩年的侵權行為求償請求權失效前,儘早主動詢問被害人是否要提起附帶民事求償(怎麼不會要提起?),又是否要對被告提出假扣押的聲請(而且是免提擔保金),並以記明其要旨於筆錄代替起訴狀與聲請假扣押狀,然後在刑案判決之後,繼續審理(或移請民事庭審理)民事求償訴訟,我想法官這樣做的話,人民會更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而法院是會盡力協助被害人受償的。
又如果法院判決的罰金或命捐款部分,法律規定可以分一半直接給被害人,不是全給國庫收走,那是更好!
否則,像現在,有些刑案偵查與法院一審就拖了很久,常常就過了民事侵權求償請求權的兩年消滅時效。即使沒有過請求時效而能提起民事求償訴訟,聲請假扣押又常被刁難,被告就有充足時間來脫產,所以等到判決下來,都嘛是轉成債權憑證,拿著法院的確定勝訴判決當獎狀而已。
啊把被告關到死也只是出氣而已,一點也不重要,所以法院關切的重點應該是,(1)犯罪之人不可以享用其犯罪所得,而且(2)被害人要得到補償呀。

哈拉網通電訊近年連續虧損,老闆起疑查帳發現竟是有內鬼,童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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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30日 星期六

有人要舉發阻礙寶可夢GO來台的專利無效了!

哈哈哈,舉發該專利以提升台灣專利品質,是公益,沒錯!

但是這跟軟體專利何干?軟體為什麼不能得到專利?你不知道現在設計硬體功能,連設計CPU晶片,也都是寫程式嗎?

專利制度本來就是國家許以一段期間的獨佔經濟利益,換取發明人將其創新技術解決方案的詳細內容對社會大眾公開,使他人可以模仿與據以再精進,以促成國家整體技術的加速發展。

其非可輕易思及之新穎有用技術,尚必須揭露到明確具體而可輕易為同屬發明技術領域之普通智識者不需過度實驗即可據以實施,付申請費並通過國家機關審查才能得到專利證書。

發明人得到專利證書,除了支付年費以維持其效力外,他人仍可隨時舉發其無效而要進行答辯修正以維持其有效,也還要他人生產、銷售、使用或進口涉嫌侵權產品,傷害其應得到的經濟利益,專利權人取得侵權鑑定報告才能據以提告。

而且每一個審級皆須歷經專利有效性、產品是否侵權、損賠額計算三個關卡,以及至少三個審級的法院審查後才會判決定讞。把發明創見貢獻給社會大眾,付了專利申請費與年費,通過層層審查與挑戰的發明人,才有可能得到損害賠償。

因為通過專利局與法院多重審理而取得專利,不分軟硬體,都是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發明,我真的搞不懂為什麼要特別歧視軟體?

陳啟桐新增了 2 張相片。
20小時
身為不自量力的專利底層工作者,能否憾動國際級專利律師喊價1億的專利?
朋友建議群眾募資,聽來不錯,出個1千元,人人都可列名舉發人。
不過這是 ‪#‎公益舉發‬,所以費用我全包,募資就免了。
同意解放Pokemon的按個贊,就行了。

Vincent Chen 哈哈哈,提升台灣專利品質,是公益,沒錯!
但是這跟軟體專利何干?軟體為什麼不能得到專利?你不知道連設計CPU晶片,也是寫程式嗎?


陳啟桐 前輩所言甚是。
這一篇是方法專利,而且其限制條件是硬體元件。主要撤銷理由在於很基本的專利要件,明確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Vincent Chen 沒錯,這專利的明確性(但很少人會注意這個)、新穎性與進步性都出問題。加油!

陳啟桐 明確性的瑕疵很明顯啊,上過我兩堂課,略知專利撰寫形式的初學者應該都看得出來。

Vincent Chen 哈哈,你一定要打這位發明人兼專利律師的臉就是了?請繼續!

Vincent Chen 我有按讚喔!

陳啟桐 豈敢,人家是國際級專利律師,如此寫法莫非另有深義,非我駑頓之徒所能理解。

Vincent Chen 哈哈哈!你的舉發狀末段,建議這樣寫:「所以舉發以利其親自講解其深意予後學,非僅純為公益而已,實私仰慕其奧妙專利撰寫功力,現竊以本舉發狀代投名狀,煩請代轉發明人,請其務必親臨指導,用以親聆聖諭,不勝感激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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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昱辰 何必呢?除非接受任天堂委託的代理人,身為從業人員不該祝福這件專利的所有人嗎?台灣專利業長期低迷不就是一些慣老闆們認為專利不重要,真正遇到再找人便宜處理掉就可以了。如果可以成功從任天堂拿到不要說一億,一千萬就可以,對台灣專利產業應該有強心劑的效果。大家可以有更多生意可以做。看之前 IPAD 的商標,蘋果要花二十億臺幣解決,帶動中國多少商標註冊的市場,建議可以以大局著想,畢竟人家也是替台灣爭取外匯,平衡對日貿易的大幅逆差。

余昱辰 兩位對社會公益的堅持,在下非常敬佩。但這專利是十年前申請的,以
現今的能力去評價十年前的品質,是不是陷入類似我們經常質疑審查官在進步性採用的後見之明的標準? 十年前又有多少人知道遊戲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 能累積多少訴訟經驗來看專利品質這回事 ? 小弟認為這樣評價專利權人會不會過於苛責呢?

Vincent Chen 其實,GPS的應用在80/90年代就已經蓬勃發展,而帶著GPS裝置在田野間跑,找藏寶玩遊戲,古已有之,2006年才來申請這個專利,它的有效性問題實在太大了。

不過,不管這個專利有沒有效,我很贊成他的專利權人去提告,而他也這樣做了,甚至假扣押/假處分,不准Pokemon GO在台發行,好讓大家看看專利的威力有多大。

Vincent Chen 況且,通過專利局與法院多重審理而取得專利,不分軟硬體,都是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發明,我認為這個專利權人拿著自己的專利證書去提告,是絕對值得大家多多鼓勵的事情,而樓上各位要去舉發他無效,提升台灣專利的品質,也是件好事情。都可以讓台灣的專利制度,受到應有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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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從業人員幾乎一面倒地認為這篇專利有明顯瑕疵。
即使先不管該專利技術內容是否為新創(答案是否定的),這篇專利的撰寫形式即有很大問題,根本不具備明確性,不該獲准。此外,能否有效主張侵權,也大有問題。
專利撰寫是一種專業,申請人若不尊重專業,如何教人尊重你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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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還不是所能找到最早的前案,只是這個專利的內容竟然與它完全相同,也是蠻稀奇的事。看來台灣專利審查員都是閉著眼睛在做事的。
陳啟桐
‪#‎引證前案‬:US6320495B1 Publication date: 2001-11-20
Treasure hunt game utilizing GPS equipped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s ==>‪#‎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
Each player is equipped with a mobile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 (10), ideally web enabled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that incorporates a GPS receiver (11).==>‪#‎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A “gamemaster” computer program (12) is designed to run the treasure hunt. ==>‪#‎主機伺服器‬
The players' GPS receivers (11) receive navigation data from GPS satellites (13) and determine player locations. Player locations are transmitted back to the gamemaster by the players'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 (14). ==>‪#‎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
The gamemaster determines the next clue to be given to a particular player based upon the player's location as well as other variables, such as the number of clues the player has correctly answered and the position of the other players.==>‪#‎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系爭專利‬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機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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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相信任天堂會怕被告而不敢在台灣發行寶可夢啦。
但是這位發明人,也是位專利律師,本來要藉此搏名,好揚名立萬的,但讓他始料未及的,至今其所得的,好像都是罵名耶。
他自己寫的專利,人家說寫得亂七八糟,所以要公益舉發,以提升國內專利撰稿水準,還有凸顯國內專利審查品質低落的事實。而鄉民想玩寶可夢,也是騷擾他,淨找他出氣,...真可憐。
Ingress是無辜的!大家不要跑去譙Ingress......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