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7日 星期一

高虹安佈下的法律防線完全被攻破了,事證明確,檢調應該立即傳喚。

貪污治罪條例的藉機詐取財物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即使於偵查中自白認罪並主動繳回全部所得財物,也只能減輕到3年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是不能得到緩刑的,而且你看高委員她什麼都要A,凡事都要佔盡便宜的個性與一貫表現,怎麼可能把A的錢都用於公務而法院因顯可憫恕而再依刑法第59條減輕,甚至如潘懷宗議員獲判緩刑呢?

現在,林耕仁拿到並公佈能證明高虹安涉嫌貪瀆、詐欺公費的辦公室單據跟帳冊耶,裡面詳列,連高委員洗頭髮、購買日系限量玩偶與買生理用品的錢,都要從高委員辦公室這個小金庫出,男友助理還能在到職前一年就領到加班費,這真的太神奇了,然後事情也太大條了啦!

果然海嘯!高虹安佈下的法律防線完全被攻破了。事證明確,檢調應該立即傳喚。

簡而言之一句話,法律上跟新竹市長選舉上,高虹安都玩完了啦。

「於公費助理補助費未全額用於公費助理薪資而不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除須申報之公費助理均實際上擔任助理,僅於薪資與申報內容不符外,因該筆補助費係由法律明定支付科目,客觀上已限制金錢使用範圍,參酌與議員間請領補助費之公平性,就該遭挪用部分之補助費,亦應限於與議員職務有相關之助理費用或助理業務之支付,而不及於與助理費用或業務無關之其他議員職務活動或選民服務,始能認該挪用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參潘懷宗議員詐領助理補助費案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10%2c%e8%a8%b4%2c297%2c20220615%2c3

連內部帳冊及各種單據都被掌握了,這一定是內部人的爆料,這位高虹安委員平日的做人,到底是有多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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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 1 人和站立的圖像
就說了高虹安再繼續把林耕仁打成綠營打手,
根本只是在故意挑釁林耕仁。
☑️重點整理
.林耕仁提出高虹安辦公室內部帳冊及各種收據
.高虹安把公費助理加班費當成個人使用的小金庫
.高虹安要求公費助理上繳款項做成個人使用的支出費用
.公費助理要入金到辦公室帳戶,從1萬到7萬4169不等。這些支出包含治裝費、委員洗頭、助理禮金、車票、限量日系玩偶、女性生理用品、卸妝棉補充包、與民眾黨秘書長餐會、便當、民眾黨團三長餐敘、補助黨代表選舉登記費、購買面試郭台銘書籍、職棒球票、委員早餐、午餐、晚餐、計程車資、增聘其他助理的薪資及獎金…(也太多了吧?!?!?!)
.這些錢甚至支應民眾黨秘書長、黨團三長、支應黨代表選舉登記費。
.其中兩筆,8萬、8萬8給某位開頭是J的助理。
.11個月當中,一共上繳87萬5861元。
太扯了!明顯違法,檢調應該立即傳喚。
可能是文字的圖像
如果林耕仁資料屬實的話,那難怪會有內部人要爆料啊!因為太血汗了啊!居然要上繳助理薪資,這和以前聽說企業界人資面試錄取要收回扣一樣吧!
好刺激啊!
一邊說高虹安的助理要上繳現金到辦公室帳戶,來提供高虹安國會辦公室「奇妙」的支出(治裝費、生理用品、餐費,以及購買「面試郭台銘」這本書)。
另一邊秀出三百頁的Line紀錄,說高虹安的助理有認真工作,沒有詐領助理費(不過單據上的到職日期卻是2021年三月,而不是他們自己說的2020年二月?)。
三腳督的選戰,總是充滿無限的驚喜。不過如果林耕仁提出的證據屬實,那高虹安的問題就不是選不選得上的問題了,而提升到「貪污」的層次。就看看高虹安還有多少故事可以跟大家分享,來解釋為什麼助理要上繳現金,然後如何說服大眾公部門的錢可以應用在那些神奇的開銷上。
Again,如果林耕仁提出的證據屬實,這八九不離十,是高虹安辦公室內部洩漏出來的情資喔(有內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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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高檢署的新聞稿內容,是指公務人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四類案件,最高檢統一見解從貪污治罪條例之藉機詐取財物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改為以刑法之普通詐欺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追訴,並不及於高委員涉及的以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的案件喔(這一類案件還是觸犯兩罪,就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機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
「最後由江檢察總長總結會議結論,除指示各級檢察署儘早規劃選舉查察各項重點工作、期前部署外,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有關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四類案件,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統一追訴標準如下:
1、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之。
2、 上述四類案件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者,於審判中應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普通詐欺罪,如法院已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有罪者,檢察官應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刑法普通詐欺罪。
3、 請廉政署及調查局就上述四類案件,以普通詐欺罪統一移送標準,個案如有疑義,請先行與駐署檢察官及對應檢察署肅貪檢察官商議。
4、 請廉政署加強此類案件內控機制或行政管理之宣導,由預防面推動,消弭犯罪誘因,以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之發生。」
另,潘懷宗議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藉機詐取財物罪但能得到緩刑,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必減),而且再依刑法第59條減輕至1年8月以上刑度的緣故。總之,要能先減到兩年以下的刑度,才有獲判緩刑的可能。(潘懷宗議員詐領助理補助款的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10%2c%e8%a8%b4%2c297%2c20220615%2c3
還有,這種案件很少聽到主動自首,而能適用第8條第1項規定的。除非是白手套為求自保而主動投案並供出主犯與繳回全部所得,那就有被判免除其刑的可能。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
1、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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