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中文輸入法的可專利性

中文輸入法,其編碼原則並沒有技術內涵,就是所謂的Algorithm,也就是個抽象概念,應該不是專利所應保護的客體。

但其於電腦系統上的實作結果,例如結合特殊的鍵盤,這樣的軟硬體的結合成果,如果有技術內涵(這是重點),且具新穎性與進步性(非能輕易思及者),則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中之方法專利的保護。

美國CAFC過去也是採類似的Machine or Transformation Test判準。但美國最高法院最近的Alice判例,把軟體的可專利性回復較早的判準,認為把常見的商業交易方法用通用電腦軟硬體設備完成(即所謂的單純自動化),並沒有可專利性。

在這樣的思考脈絡下,結合特殊硬體鍵盤的中文輸入法,應該可以維持其可專利性,但用軟體鍵盤方式在電腦或智慧手機上實現的中文輸入法,其可專利性就可能會備受質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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