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為頂新辯護的律師為什麼不能為評鑑法官的律師代表?

我不知道羅律師他擔任頂新這被告的辯護人,這有什麼不對?

那些法官與法學界人士,認為這樣有問題的,站出來呀!不要只敢躲在幕後,在媒體放話。

你是說台灣的律師都不能替頂新這個被告辯護了嗎?那要律師做什麼?

黃先生,你要負責養我們嗎?

被告是否有罪,是由多級法院經過公平審判程序而判定的,不是檢察官,不是律師,更不是媒體。

律師擔任辯護人時的職責就是在法庭上盡力替被告辯護,使其與檢察官武器對等,以利法庭查明真相,並讓無罪的被告開釋,也不讓有罪的被告受到過度的懲罰,是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

即使是惡魔,在法庭上,還是需要有律師替其辯護,律師也不可以因個人好惡或因獲知真實案情而洩密或因而不盡力替當事人辯護。這是律師這職業的特殊倫理,不能接受的人就不能做這行。

我知道很多律師不是為了錢而接這種辯護案的,而再罪大惡極的人也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而合格且盡力的辯護人,是這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已如前述。

台灣人因為承繼中國文化,習於由縣令(鄉長)查案審案斷案並執行,期待類似包青天這種問到一半就推出去斬了,或習近平這種黨政軍特一把抓強勢領導說了算的文化,而對於何謂公平審判沒有認識,才會對律師的職責與角色有所誤解,而認為律師都是收錢來幫壞人脫罪,律師比壞人還壞,一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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