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日 星期日

勞基法第28條,訂得不好的地方

現在這個勞基法第28條,訂得不好的地方,至少有底下幾點:

1, 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的,僅限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的部分,其他部分,就落入普通債權,一定在抵押權人之後。

基本上,公司會弄到破產或歇業的,都是資不抵債的,等到拍賣公司廠房資產,得到拍賣款之後,這些錢,那些抵押權人都不夠分了,怎麼可能會有剩給普通債權人來分呢?

2, 沒有如海商法,明訂此種工資優先權,受償位次在任何擔保債權(例如抵押權)之前。

3. 公司積欠的資遣費,未提撥甚至挪用的勞退提撥,健保提撥,員工福利金,退休準備金,等等,都沒有明訂為有最優先受償之權。

這些債權的受償位次更應該在積欠工資的位次之前,在逃漏須補繳之政府稅捐之後。

假如所有積欠工資與應提撥而未提撥的退休準備金等,都如我所建議的列為優先債權,且明訂其受償位次在擔保債權人之前,那麼,沒錯,銀行放貸的風險會增加了,但是銀行不是傻子,在核貸時,自然會看退休準備金有沒有足額提撥,扣除這些優先債權後,才會核貸,或以要求增加擔保品來解決,就不會有工人索賠無門,銀行拿走所有拍賣款項,所以政府用貸款來解決(製造)問題的事情再發生了。因此,我建議所有積欠工資與未提撥或挪用之勞健保準備金等,一定要訂為優先債權。

其實,法律就是要訂得合情合理,資本社會自然就會依法調整而自然因應。記不記得以前,我國民法還是採概括繼承制時,那些父債子還,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慘劇?那時就有很多人建議民法改採「法定限定繼承」制,銀行還不是大聲反對。但是只要各位細想一下,就知道銀行的大力反對是很沒有道理的。因為,銀行在核貸時,是不可能會去計算貸款人的死亡機率,還有他會有多少繼承人可以分擔其債務的。銀行核貸時,就是看它的擔保品有多少價值與貸款人自身的信用額度來核貸。現在,經過好幾十年的努力,現在總算改了法定限定繼承制,請問哪有啥問題產生?銀行還不是過得好好的,只是再也沒有父債子還的悲劇產生了。徹底解決問題,就是要靠修法。

而夫債妻還的悲劇,去年立法院也修補了夫妻財產制的漏洞,不讓債權人(銀行)可以代為申請分別財產制,代位求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不合理的夫債妻還問題,究竟也是要靠修法來解決。

因此,我認為勞工臥軌抗議的問題,是勞基法訂得不好所造成的問題,也是要靠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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